民法典536(民法典536條的訴訟主體問題)
危險化學品運輸合同協議書范文
托運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運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依照國家危化品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運液氨事宜,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數量
1、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
2、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裝貨磅單為準
第二條 貨物起運及到達地點
1、 貨物起運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貨物承運日期及到達期限
1、 貨物承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甲方通知為準。
2、 貨物到達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約定合理運輸時間。
第四條 運輸方式及質量要求
1、運輸方式:符合交通部文件規定的特種槽罐運輸車
2、 運輸質量要求:
(1)、危險品專用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GB536-8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2)、危險品專用車輛需安裝GPS定位裝置。
(3)、專用車輛駕駛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4)、在承運甲方貨物整個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乙方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其應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乙方自行安排押運員,甲方向乙方給予每月補助 元。
(5)、乙方承運車輛及人員到達甲方時,甲方有權對其進行檢查,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權拒付當次運輸費用;如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毀損等無法使用,乙方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五條 保險及風險轉移
1、 甲方委托乙方運輸的貨物,由乙方負責購買相關貨物的運輸保險。
2、 乙方承擔貨物從甲方指定出發點到送達目的地之間的風險及全部責任(包括甲方因此受到的連帶經濟和法律責任)。
3、 如乙方在運輸的過程中遇事故,乙方有義務保護好現場,及時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
第六條 驗收
1、 乙方的車輛(槽罐車)到達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點后,由甲方安排人員進行驗收及卸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 乙方自行承擔因其違反國家及地方道路交通法規及運輸車輛管理法規等原因導致的一切損失,并且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的賠償責任。
2、 合同中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中,雙方若發生爭議,可先進行協商,若協商未果,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雙方簽章之日起至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 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雙方簽章生效。
托運人(甲方)________ 承運人(乙方):________
單位全稱(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全稱(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幫我寫一份入黨申請書
寫作思路:寫出自己對于黨的認識,然后寫出自己想要加入共產黨的愿望,表達出自己想要忠于黨,奉獻于黨的精神。
正文:
尊敬的黨組織:
在2021年喜迎建黨100周年華誕之際,很榮幸能夠有此機會向黨遞交我的入黨申請書,我志愿加入共產黨,我希望在這個“大家庭”能夠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自懂事開始,我們就多多少少有聽過關于黨的知識,我也深入了解了關于黨的許多知識,共產黨是在1921年7月成立的,所以到2021年7月1日是黨成立一百周年紀念日,從建黨最初的十幾人發展到現在近億黨員群體,可見黨是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愛戴和支持的。
我還了解到黨的性質是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她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國共產黨的性質決定了一切從人民的利益出發,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黨的唯一宗旨。
黨的階級性和先進性,決定我們黨必須為工人階級和人民群眾謀利益。無產階級革命就是要消滅一切剝削制度和產生剝削的根源,解放全人類。
作為工人階級先鋒隊的中國共產黨從它誕生之日起,就是中國各族人民的忠實代表,就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看作是根本宗旨。
黨在任何時候都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中實行群眾路線,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以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
在和平與發展為主題的21世紀里,黨也在發展和進步,回望黨的100年奮斗史,歡笑與淚水齊飛,拼搏與創新共存。無論是在革命戰爭的時期,還是在建設發展的時期,中國共產黨始終在奮斗中前進。紅軍長征勝利、抗日戰爭勝利、新中國成立、改革開放、嫦娥飛天、北斗系統……一個個成就與輝煌,都是中國共產黨人不懈努力的奮斗成果。如今進入新時代,中國共產黨人的奮斗仍未止步。
脫貧攻堅、全面小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污染防治、生態文明建設……這一場場的戰役,仍需中國共產黨全員以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的探索精神,帶領全中國人民一道,披荊斬棘、乘風破浪。
我一直耳濡目染了身邊的人們對黨的執著追求,我一直深深敬佩英雄模范人物能在平凡的崗位上做出青史留名世人稱頌的先進事跡,這使我從小就樹立了一定要加入中國共產黨的遠大志向,我也一直在為這個志向付出行動,并且帶著這個心愿一直努力到了今天,我對黨的熱愛之情更是有增無減。我堅信“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這一真理,黨的光輝形象更是牢牢地鐫刻在我的心中,鼓舞著我勇敢前進。
即將到來的2021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從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七十多年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是法律體系中條文最多、內容最全、體量最大、編章結構最復雜的一部法律,它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對于這部民法典,我們要學習好實施好。2021年也是“十四五”規劃開局的第一年,“十四五”時期是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之后,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第一個五年計劃,所以要做好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規劃工作。
到2021年7月1日,中國共產黨也將迎來建黨100周年紀念日,這100年的歷史,是不懈奮斗、開拓進取的100年,是全黨與人民同呼吸、共命運的100年,是自身能力不斷提高,各項制度不斷完善的100年,是春華秋實、成績斐然的100年。回顧過去,我們豪情滿懷!展望未來,我們砥礪前行。
所以我決心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在“十四五”開啟之年認真接受黨對我的檢驗,我鄭重地向黨承諾,我一定積極主動做好自己的工作,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黨的先進理論,不斷增強自己的思想覺悟,我還要嚴格地用共產黨員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共產主義事業奮斗終身。
我深知按照黨章黨規的要求,自己距離成為真正的共產黨員的差距還是很大,我還存在著許多缺點與不足,雖然我學習了相關的知識,但是在分析問題上還是存在著明顯的不足。考慮問題時也不夠全面周到,不過我會努力去改正。希望黨組織從嚴要求,以使我更快進步,爭取早日在思想上入黨,進而在組織上入黨。如果組織批準我的申請,我一定會戒驕戒躁,繼續以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今天,我雖然向黨組織遞交了入黨申請書,但我愿意接受黨組織的長期考驗。
此致
敬禮!
幫我翻譯成中文 謝謝
1 。韓國它采用民法法律制作出關于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的問題。這意味著妻子的財產有額外的管理和使用權,并可能suikhal buege cheobungwon是。 1960年的管理的頒布民法和普通法和我國采取的byeolsanje injeongchi和不承認新的情侶gyeyakje財產,財富,財產所有權的財產不明。在此之后的1979年法律修訂。 1 。 1 。從未知財產屬于一對夫婦的份額(民法典第八百三十○萬億〇二科)
【律師手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代位權分析
《民法典》通過第535、536、537三個條文對于代位權制度作出規定。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亦屬于合同債權之一種,而且《建工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即規定了代位權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之中的適用問題。“ 實際施工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然,該規定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之中適用代位權的特殊情況。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中,工程欠款糾紛案件比例居高不下,對于承包人而言,如何實現工程價款的債權,不僅是最核心的履約風險,也是最令其焦頭爛額的問題。那么,作為合同保全制度之一的代位權,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出現債務人消極不行使債權或其從權利的行為,導致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從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從事的債權效力擴展到債之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從而使得債權不僅具有請求權的權能,而且具有保全的權能。
在此,筆者借助于(2020)最高法民再231號民事判決書全面展示代位權制度在司法實踐之中的全面呈現。本案中,陳建光對宋文平的 債權經生效民事調解書確認合法 ,宋文平 未通過訴訟或者仲裁方式 向新建業公司或中嶺公司主張過工程款,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故陳建光代位權是否成立尚需解決次債權是否到期及次債權是否專屬于債務人的問題。由于本案次債權是建 設工程價款,次債務人涉及承包人與發包人兩個主體,且債務人宋文平對外還有多筆債務進入執行程序,本案亦須一并解決陳建光代位權的具體責任主體與行使方式、陳建光與宋文平其他債權人之間利益的平衡等問題 。故本案再審爭議的焦點是:一、 應收工程款是否為專屬于宋文平自身的債權 ;二、 宋文平對新建業公司、中嶺公司的債權是否已到期 ;三、 陳建光行使代位權的具體金額與責任主體 ;四、 本案與宋文平作為債務人的其他案件的協調 。
爭議焦點之一, 應收工程款是否為專屬于宋文平自身的債權 。《民法典》535條規定:“ 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對此,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規定的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其中包括的勞動報酬類債權是與“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并列、專屬于被代位主體的勞動所得 。 通常訴訟主張的建設工程價款因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資而具有一定勞動報酬色彩,但該勞動報酬系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需要支付給建筑工人的工資,最終受益主體并非本案被代位的實際施工人 。 故不能因為建設工程價款中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資,就得出其屬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結論 。 即使宋文平所欠債務中包含法定優先保護的工人工資,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依法妥善處理 。
爭議焦點之二,宋文平對新建業公司、中嶺公司的債權是否已到期。首先,次債權到期與次債權確定。代位權制度的主要目的, 在于解決債務人怠于行使次債權時如何保護債權人權利的問題。如果行使代位權需要以次債權確定為前提,則在債務人怠于確定次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就無法行使代位權,代位權制度的目的將完全落空 。因此,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第三項規定, 行使代位權要求次債權到期,而未要求次債權確定 。實踐中關于行使代位權是否要求次債權確定,存在一定爭議。主張次債權應當確定的一個原因是, 有的債權人通過代位權訴訟用小額債權試圖撬動大額債權 。比如在建設工程價款到期未結算時,一個小額民間借貸債權人通過代位權訴訟介入到他人合同關系,要求審理一個繁雜的建設工程價款糾紛,無論在理論還是實踐層面都難謂合理。 本院認為,在司法解釋僅要求“次債權到期”的情況下,次債權是否確定原則上不應成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條件,而應是在代位權訴訟中予以解決的問題 。
其次,宋文平對中嶺公司的債權是否到期。 根據合同相對性,宋文平原則上只能向具有合同關系的新建業公司主張工程款,但是基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建筑工人權益的目的,司法解釋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追索工程款的權利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 實際施工人可以根據該規定越過承包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債權,說明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的責任具有一定獨立性,不以承包人先承擔支付義務為前提 。
最后,宋文平對新建業公司的債權是否到期。新建業公司主張,中嶺公司明知宋文平借用資質承攬案涉工程,應當自行向宋文平承擔付款義務。本院認為, 在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事實的情況下,區分借用資質與非法轉包,應當結合項目實施全過程,考察實際施工人介入項目的階段及實際施工人在項目實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有證據證明實際施工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前即直接聯系發包人,實際參與了招投標過程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在合同履行直至結算階段實質性主導了工程項目運作的全過程,則應當認定為實際施工人屬于借用資質 。
期限和條件是法律中的兩個重要概念,兩者的區別在于觀察問題的角度,前者基于時間維度,后者基于邏輯視角;但在外延上,兩者并非涇渭分明,而是存在交叉重疊 。 作為代位權行使條件的次債權到期,是指客觀上具備了債務人請求次債務人償付債務的條件,在此意義上,次債權到期與次債權符合支付條件效果相同 。本案中,宋文平對新建業公司的債權是否到期,取決于如何看待新建業公司與宋文平在《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中關于付款條件的特別約定,即新建業公司在中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4.5%的管理費,其余部分及時向宋文平支付。 此類條款的效力實踐中亦有合同自由應予尊重與違反建筑市場準入規定應予否定兩種觀點,個案中應結合具體案情予以判斷,不宜一概而論 。
爭議焦點之三, 陳建光行使代位權的具體金額與責任主體 。首先, 陳建光可以對次債務人主張的債權金額 。 金錢債權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可以主張的債權數額,受制于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數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數額兩個因素,以兩個債權中較小的數額為準 。本案中,陳建光對宋文平的債權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陳建光據此要求代位行使的債權金額是12487420元。中嶺公司再審自認尚欠新建業公司73614624.28元,新建業公司再審自認如中嶺公司實際支付73614624.28元到新建業公司,扣減宋文平欠繳稅款及宋文平占用新建業公司資金后,新建業公司應付宋文平13597156.27元。新建業公司同時自認,可以在13597156.27元的范圍內由中嶺公司直接支付給宋文平。
其次, 12487420元的支付主體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 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就新建業公司而言,如上所述,根據新建業公司與宋文平關于付款條件的約定,以及中嶺公司欠款數額與新建業公司付款數額等全案情況考慮,不能認定新建業公司的債務到期。 故在已經認定中嶺公司負有12487420元支付義務的情況下,不宜認定新建業公司也負有12487420元的支付義務 。同時需要說明, 新建業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支付義務,只是基于合同約定享有的暫時性抗辯權,并非對其付款責任的免除。待案涉工程最終結算,如新建業公司收到中嶺公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扣除應付稅款、新建業公司代宋文平墊付的款項等之后仍欠付工程款,依然應當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
爭議焦點之四, 本案與宋文平作為債務人的其他案件的協調 。除本案外, 還有其他取得生效判決的代位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新建業公司和中嶺公司,另有宋文平的其他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也未獲足額清償 。再審訴訟中,新建業公司與中嶺公司均提出,申請執行人的總債權額大于其欠付宋文平的工程款。本院認為,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了 一次清償同時消滅兩個債務關系的一般規則,簡化了程序,有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果不管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直接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可能破壞債權平等原則,也與無代位權介入時對債務人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破產制度的法律效果迥異。該問題在理論上的反映是代位權訴訟中應否采取“入庫”原則爭論。
《民法典》第537條規定體現出的 兼顧代位權人保護與債權平等的法理,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應當將代位權的實現與參與分配制度、破產制度予以銜接,以實現代位權人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平衡保護 。本 案債權人宋文平為自然人,不具備破產資格,但是當其財產不足以償付全部債權時,有類似于破產程序的參與分配制度來保障債權的公平受償 。因而,對于中嶺公司負有向陳建光支付12487420元的義務,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在判決主文中表述為中嶺公司直接向陳建光支付,但在已查明宋文平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執行程序中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蘊含的法理, 將該款項作為宋文平的責任財產,按照參與分配制度的相關規定處理,以兼顧建筑工人工資、代位權人、宋文平的其他債權人等各類權利主體的利益,其中亦需要考慮代位權人通過代位權訴訟實現對債務人債權的保全效果而付出的貢獻 。
我們可以從這一份判決書看得出,代位權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緊密結合的一項法律制度。例如原合同法司法解釋關于代位權的規定就更多地體現了其程序性的一面,這樣也可以使得代位權更具有操作性。當然,在本案中,還有很多問題值得我們關注,經過筆者梳理與總結,可以形成以下裁判規則:第一, 通常訴訟主張的建設工程價款因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資而具有一定勞動報酬色彩,但該勞動報酬系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需要支付給建筑工人的工資,最終受益主體并非本案被代位的實際施工人。故不能因為建設工程價款中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資,就得出其屬于“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結論 。
第二, 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 次債權是否確定原則上不應成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條件,而應是在代位權訴訟中予以解決的問題 。 如果在于解決債務人怠于行使次債權時如何保護債權人權利的問題。如果行使代位權需要以次債權確定為前提,則在債務人怠于確定次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就無法行使代位權,代位權制度的目的將完全落空。
第三, 實際施工人可以根據該規定越過承包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債權,說明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的責任具有一定獨立性,不以承包人先承擔支付義務為前提 。
第四, 在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事實的情況下,區分借用資質與非法轉包,應當結合項目實施全過程,考察實際施工人介入項目的階段及實際施工人在項目實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有證據證明實際施工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前即直接聯系發包人,實際參與了招投標過程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在合同履行直至結算階段實質性主導了工程項目運作的全過程,則應當認定為實際施工人屬于借用資質 。
第五, 期限和條件是法律中的兩個重要概念,兩者的區別在于觀察問題的角度,前者基于時間維度,后者基于邏輯視角;但在外延上,兩者并非涇渭分明,而是存在交叉重疊 。 作為代位權行使條件的次債權到期,是指客觀上具備了債務人請求次債務人償付債務的條件,在此意義上,次債權到期與次債權符合支付條件效果相同 。
第六, 金錢債權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可以主張的債權數額,受制于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數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數額兩個因素,以兩個債權中較小的數額為準 。
第七, 一次清償同時消滅兩個債務關系的一般規則,簡化了程序,有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果不管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直接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可能破壞債權平等原則,也與無代位權介入時對債務人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破產制度的法律效果迥異。該問題在理論上的反映是代位權訴訟中應否采取“入庫”原則爭論。
晉魏兩代發生過什么戰爭?
中國各種類型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和演變的歷史。 它包括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法律的制度史;也包括太平天國革命、辛亥革命,特別 是新民主主義革命運動所創建的法律制度的歷史。
中國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國之一。中國的法制從 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開始,經過四千多年沒有中斷的發 展,以歷史悠久、沿革清晰、內容豐富、資料充實著稱 于世。中國法制史是中國文化遺產的一個寶庫。作為一 門學科,中國法制史的任務是研究各種類型的法律制度 的實質、內容、特點和它的發展規律,總結歷史經驗,為 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中國奴隸制法律制度 中華民族是以黃河流域為搖 籃發展起來的。早在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便進入了階級 社會,形成了國家和法律,揭開了奴隸制法制史的篇章。 近年發掘的河南偃師二里頭文化遺址證實了夏代文化的 存在,并且表明夏代生產力已經達到制造簡單金屬工具 的水平,而規模相當宏偉的宮殿遺址,也顯示出夏國家 的發展程度。
夏代法律,古文獻稱作“禹刑”。禹刑的具體內容 已無從考證,從《左傳》所引《夏書》的片斷,如“昏、 墨、賊、殺,皋陶之刑也”,“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可以約略看到夏的一些罪名、刑名和刑罰適用原則。夏 作為第一個階級王朝,習慣法仍占重要地位。
繼夏而起的商是奴隸制的大國,“商有亂政,而作 湯刑”(《左傳·昭公六年》)。有關湯刑的內容和墨、 劓、□、宮、大辟的五刑制度,古文獻中已有較多的記載, 并得到了地下甲骨卜辭的證實。商代的刑制以其完備著 稱于古代。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教導諸弟如何統治商族 遺民時,強調要“用其義刑義殺”(《尚書·康誥》)。 直到戰國,荀況在談到刑法的發展沿革時,仍說“刑名 從商”(《荀子·正名》),充分肯定了商代刑制的歷 史地位。
西周是中國奴隸制法制發展的最高峰。周時除文獻 所載《九刑》、《呂刑》外,周王頒發的誓、誥、命也 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周初在“明德慎罰”的思想指導下, 形成了一套斷罪量刑的原則,如區分故意與過失,一貫與 偶發;罪疑從赦;上下比罪以及罰贖等等。當時調整民事 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有所發展,銅器《矢人盤銘》、《□ 鼎銘》和《□攸從鼎銘》記載了土地所有權的轉移、租 賃和債務關系等法律行為。1976年出土的《□□銘》記 載的一篇判決書,表明周時審判也是確有制度可循的(見 彩圖□□銘文拓片,內容為一篇懲處誣告的判決)。周 代確定的“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嫡長子繼承制度, 對后世具有重大影響。
中國奴隸制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點:①體現了王 權與族權的統一。從夏王朝形成時起,奴隸主貴族便極 力保留氏族公社的殘余,借家族血緣關系掩蓋貴族與平 民之間的階級對立,以加強其統治。西周通過宗法制度 將親與貴、王權與族權進一步聯結起來,以致法律也帶 有國法與宗法的雙重性質。例如“立嫡以長不以賢,立 子以貴不以長”(《公羊傳·隱公元年》),是宗法也 是國法,王位繼承和各宗支繼承都要遵守。奴隸制的法 律,不僅體現了王權與族權的統一,而且是維護這種統 一的重要手段。
② 滲透了神權思想。奴隸主貴族利用宗教迷信對 人們的精神束縛,假借神意和天罰來貫徹他們的階級意 圖。商湯伐桀,周武王伐紂,都打出“天命殛之”的旗號。 對罪人施用五刑,也詭稱天的意志,“天討有罪,五刑 五用哉”(《尚書·皋陶謨》),借以增加司法鎮壓的 威懾力量。
③ 禮刑并用。禮起源于氏族社會的祭祀儀式,奴 隸主貴族把它改造成階級統治的手段,用它來確認奴隸 制的典章制度和宗法等級名分,調整政治、經濟、軍事、 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各方面的社會關系。在禮和 刑的關系上,禮借刑的強制來維系,刑以禮的原則為指 導,兩者形式不同,本質一樣,相為表里,共同維護奴 隸主貴族的統治。
④ 保持法律的秘密狀態。中國奴隸制時代,至少 在它的后期,已經有了成文法,但被奴隸主貴族所壟斷, 他們為了使“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左傳·昭公 六年》孔穎達疏),竭力保持法律的秘密狀態,不向全 社會公開,以便“臨事議罪”,隨心所欲地斷罪施刑,迫 害廣大奴隸和平民。
中國封建制法律制度 自公元前 770年周王朝東遷 洛邑,至公元前475年戰國開始,史稱春秋時期,也是奴 隸制法制解體和向封建制法制轉變的時期。春秋時期經 濟基礎的變動和階級斗爭的發展,推動法律制度發生了 重大的變化,奴隸制法制逐漸為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 心的封建法制所代替。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迫 于斗爭形勢,“鑄刑書于鼎”,將法律公布于眾,“以 為國之常法”(《左傳·昭公六年》杜預注)。公元前 513年,晉國也“鑄刑鼎,載范宣子所為刑書”(《左傳· 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公布反映了正在形成中的封 建生產關系的要求和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卻觸犯了奴 隸主貴族的傳統特權,因而遭到了激烈反對。鄭國鑄刑 書后,晉國叔向致書子產:“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 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并 有爭心,以征于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也。”(《左 傳·昭公六年》)晉鑄刑鼎以后,孔丘也發出攻訐:“晉 其亡乎,失其度矣。……貴賤不愆,所謂度也,……今 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 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然而公布成文法是時代的要求,自鄭、晉開其端以后,各 諸侯國群起仿效,成了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
到了戰國時期,法律進一步法典化和規范化也成了 時代的需要。魏國的李悝“集諸國刑典”,著《法經》 六篇,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有體系的法典形式的著作。 其后商鞅在秦國變法,奉行《法經》,改法為律,稱為 “秦津”。漢“九章律”是在《法經》六篇之末加上戶、 興、廄三篇而成。自此以后,歷代律典幾乎都是以前代 律典為基礎,加以損益而成,因此可以認為,整個封建 社會反映地主階級利益的法律,都是從《法經》六篇的 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秦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任法為治,于秦津六篇之 外還頒布了大量法令,其范圍遍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 1975年12月出土的睡虎地秦簡,載有《秦律二十九種》、 《法律答問》和《封診式》等3類法律文書,其內容涉及 農業、手工業、商業、徭戍賦斂、軍爵賞賜、官吏任免 以及什伍組織等各個方面,證實了秦“莫不皆有法式” 的說法。
秦王朝統一六國后,把秦國的法律推行于全中國,第 一次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封建法制。此時的封建法制還帶 有剛剛從奴隸社會脫胎出來的印記,它既支持奴隸解放, 限制奴隸制度,同時又保留了奴隸制的某些殘余,如承 認“罪隸”的存在。
漢代適應新的形勢,由蕭何摭取秦律制定“九章律”。 其后叔孫通等又制定“傍章律”、“越宮律”、“朝律”, 合計六十章,此外又頒布科、令,以補律之不足,建立 起一個完整的漢律體系。
西漢初文帝廢肉刑,革除了從奴隸制時代沿襲下來 的毀傷肢體的黥、劓、刖等刑。繼之景帝定□令,規定 了刑具的尺寸規格,限制了笞刑的濫用。這些措施表現 了中國古代刑制的進步。
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德主刑輔、明 刑弼教”學說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自秦以來, 法家學說對法制的支配地位,至此遂為儒家思想所代替, 歷兩千年而不變。
漢律經過400年的實施,到了漢魏之際,已處于積弊 甚重、非改不可的狀態。曹魏對漢律進行了一次大整理, 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史稱魏律從篇目來說,比漢代的正 律九章律是增多了,但同傍章科令相比,則是大大簡化 了。此外,魏律還作了一系列實質性的改革,如改具律 為刑名,列于律首;規定五刑,使刑罰進一步規范化;規 定八議,加強了對官僚、貴族特權的保護;以及限制連 坐的范圍,限制私人復仇等等。這些規定對后世封建法 制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繼魏之后,晉統治者又進一 步對漢律作了改革,將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 十三萬余字的漢律令及說解,精簡為二千九百二十六條、 十二萬六千三百字的晉律令。魏、晉兩代改革秦、漢以 來的傳統舊律,是中國法律編纂史上一項突出的成就。
南北朝是封建割據、列國對峙的動亂時代。南朝在 腐朽的士族統治下,輕視名法,崇尚清談,墨守成規,無 所進取,對封建法制的發展沒有作出多少貢獻。相反,以 鮮卑拓跋氏貴族為主建立的北朝政權,為了統治廣大中 原地區的需要,卻十分重視法律的統治手段。北朝修律, 以漢律為宗,并吸取魏晉以來的立法經驗,綜合比較,擇 善而從,遂使北朝法律優越于南朝。北朝律中的《北齊 律》,“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尤為史家所稱道。
隋唐是中國封建社會的興盛時代,隋、唐的法制也 達到了中國中古法制的最高水平。隋統治者十分重視法 制,其所制定的《開皇律》在封建律典中占有重要地位。 隋代統治迅速崩潰的原因,不在于它的法制不良,而在 于隋統治者后來破壞了自己制定的法制。
唐統治者鑒于隋末法重刑繁,招致覆亡的教訓,以 中典治國,強調持平用法,依律斷罪。以隋《開皇律》 為藍本而制定的唐律,體系嚴整,內容詳備,其中薈萃 了歷代律典的精華,是中國封建時期一部空前成熟的法 典。永徽三年(652),在朝廷的主持下,集中律學人才編 纂的“律疏”,對律文作了精辟的闡述和重要的補充,更 使唐律增加了光采。除了唐律,開元年間還制定了一部 以行政法為主要內容的《唐六典》。此書的編纂,表現 了封建法制的進一步制度化。唐代法制,尤其是唐律,起 到了全國維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調整經濟 基礎和上層建筑之間的關系的作用,充分適應地主階級 統治的需要,因而成為后世封建法律的范本,并且為朝 鮮、日本、琉球、安南等東亞國家所取法。
從宋朝起,封建的租佃制得到進一步發展,土地的轉 移加快并出現了集中化的趨勢。階級矛盾、民族矛盾互 相交錯,日趨尖銳。因此統治者的基本國策是全面強化 專制主義集權。在法制上也體現出此種集權的趨勢。皇 帝頒發的□令成了最常用的法律形式,編□成了最經常、 最重要的立法活動。此外,“依例斷獄”也獲得了廣泛 的適用,這些都是宋朝加強皇權在法律上的重要表現。
與宋對峙的遼國法律,由契丹族奴隸制的習慣法和 唐律兩部分構成。在適用上遼人用遼法,漢人用漢法,至 遼圣宗統治時期,契丹族基本上完成了從奴隸制到封建 制的轉化,原來的習慣法已不適應新的形勢,遂根據唐 律更定法令,遼、漢人犯法,“一等科之”。作為遼國 基本法典的《重熙條例》,就是唐律與契丹固有法令相 結合的產物。繼遼而起的金國,最初也是同遼國一樣,對 本部族實行傳統的習慣法,對新征服地區實行遼、宋法。 金熙宗首先根據女真舊制,兼采隋、唐之制,遼宋之法, 編成金國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統制》。金章宗時又制定 《泰和律義》十二篇,篇目一遵唐律;還有律令、新定 □條、格式等,使金國法制在完備程度上超過了遼國。
元初,循用蒙古部落的習慣法和金律“斷理獄訟”。 世祖統一后頒布《至元新格》。英宗時制定《大元通制》。 元代沿用宋朝的“行□”制度,但改□為條格。因此元 代法規多是條格匯編,律令判例混為一體,內容龐雜,結 構松散,并且表現出民族壓迫的特點。明太祖朱元璋曾 經指出:“元時條格繁冗,所以其害不勝”(《續文獻 通考·刑考二》)。
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后期的兩個著名王朝。明、 清法規以律為主,律外有例、誥、令、條例、則例、會 典等。明律改唐律十二篇為名例、吏律、戶律、禮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其條目簡于唐律,而精神嚴于 宋律,無論內容和形式都有新的發展,并為清律所沿襲。 由于明、清律被尊為祖宗成法,不得擅自更改,后代遂 以例補充律的不足,于是因律起例,例又生例,以至條 例紛繁,便于□吏玩法行私,大為時人所詬病。
明、清時期封建經濟的發展,決定了明、清律調整 經濟關系的內容大為增加。鹽法、茶法、錢法、稅法、 鈔法、市廛、錢債等或列專章,或為條款。不僅如此,隨 著超經濟剝削的削弱,人身依附關系也有所松弛。清律 中雇工人的法律地位發生了某些變化,名列賤籍的賤民 也得到開豁。但是明、清律所肯定的重農抑商的傳統政 策,以及限制民間自由開礦與海外貿易,又成了資本主 義萌芽的嚴重桎梏。
中華法系 中國的封建法律由戰國至清經過二千多 年的發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被 世界推崇為五大法系之一——中華法系。它具備以下基 本特點:
① 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擺脫了宗教神學的束 縛。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后,儒家的綱 常名教成了立法與司法的指導原則,維護“三綱”“五 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由漢至隋盛行的引經斷 獄,以突出的形式表現了儒家思想對于封建法制的強烈 影響。反映儒法結合的“禮(德)主刑輔”和“出禮入 刑”,是封建統治者一貫遵循的法制原則。禮還作為一 種特殊形式的法,調整著親屬、婚姻、繼承各方面的民 事法律關系。中國封建民事立法不發展,缺乏獨立的系 統的民事法規,是和禮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實際調整分不 開的。
中國封建法律與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紀法律體系中 涂有神靈色彩的宗教法規是重要的組成部分,起過維護 封建統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國,早在奴隸制末期神權 法思想已經發生動搖。在中國封建法律體系中,雖然滲 透儒家“天人感應”的觀念,但卻不存在中世紀西方國 家那種宗教法規,儒家的綱常名教代替了以神為偶象的 宗教。
② 維護封建倫理,確認家族法規。中國封建社會 是以家族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倫理精神和原則滲入并 影響著整個社會。儒家從維護家族內部秩序的立場出發, 提出以父權、夫權為基點的倫理學說,竭力論證家國相 通,忠孝互用,事君與事父的統一性,借以強化專制主 義制度。封建法律則以法律的強制力,確認父權、夫權, 維護尊卑倫常關系。封建法律中關于“不孝”、“惡逆”、 “不睦”、“內亂”等罪,都以違背倫常而加重其刑。
不僅如此,在封建法律中,有些行為因違反倫理而構成 了犯罪要件;有些刑罰因倫理而為加減,所謂尊卑同罪 異罰;有些規定,如同居相隱、存留養親、允許復仇等, 都以服從倫理而破法。法律還賦予家長支配家內財產權 和對卑幼的懲罰權。但家長對國家也承擔較大的義務,有 些犯罪,如占租不實,居喪嫁娶,只罪家長。由于社會以 家族為本位,遂有緣坐族誅之刑。從宋朝起階級矛盾不 斷激化,統治者更加需要通過家長約束家內成員不得犯 上作亂,因而支持當時流行于社會上的“家訓”、“宗 規”,推廣一些大族用棍棒維持家內紀律的經驗。由宋 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內成文法是對國法的重要補充,在 封建法律體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 皇帝始終是立法與司法的樞紐。公元前2世紀秦 建立統一的專制主義封建王朝以后,皇帝便居于國家首 腦地位。皇帝受命于天,是最高的立法者,皇帝發布的 詔、令、□、諭是最權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 法,一言廢法,西漢杜周說:“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 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史 記·酷吏列傳》)。歷代封建法律的主要鋒芒都是“治” 民,而為了發揮官僚機器的職能,達到最終“治民”的 目的,也兼有“治吏”的任務,卻從沒有治君之法。相 反,法自君出,獄由君斷,皇帝的特權凌駕于一切法律 之上。皇帝又是最大的審判官,他或者親自主持庭審,或 者以“詔獄”的形式,□令大臣代為審判,一切重案會 審的裁決與死刑的復核均須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 也可以法外加刑。對于犯法的貴族官僚,如不經奏請徑 行逮捕審斷,則按律治罪,借以保證皇帝對司法權的控 制。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經過兩千多年螺旋式 的發展,更加極端化,立法權和司法權也相應地更加集 中化。因此,皇帝始終是封建立法與司法的樞紐,而西 方國家中世紀在相當長時間里,各級封建領主都享有獨 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④ 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良、賤同罪異罰。中 國封建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 特權。從曹魏時起,便仿《周禮》八辟形成“八議”制 度。至隋、唐已確立了“議”、“請”、“減”、“贖”、 “官當”等一系列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名列八 議的人,非奉旨推問,一律不得拘提審理。封建法律還沿 襲周禮關于“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傳統,明確規定 官吏如涉及民事糾紛,聽令子孫或奴仆告官處理,不許公 文行移,違者治罪。另一方面,又從法律上劃分良賤,名 列賤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種種歧視,同樣的犯罪,以“良” 犯“賤”,處刑較常人相犯為輕;以“賤”犯“良”,處 罰較常人為重。中國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國家的 封建法律一樣,是以公開的不平等為標志的。中國封建 官僚貴族的特權與良賤異罰都是很早就法律化、制度化 了。
⑤ 諸法合體,行政機關兼理司法。中國從戰國李 悝著《法經》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 都以刑法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訴訟等方面的內容。 這種諸法合體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整個封建時代,直 到20世紀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變,這是和中國特有的國 情分不開的。而以刑法手段調整各種法律關系,也表現 了封建專制制度下司法鎮壓的嚴酷性。但是諸法合體的 形式,并不排除實際上的民事、行政和訴訟法規范的存 在和發展。
在漫長的封建時代,中央雖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 它的活動或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及其他行政機關所 牽制,很少有可能獨立地行使職權。至于地方則由行政 機關兼理司法事務,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 一級雖專設司法官,實際仍是上一級行政機關的附庸。 在整個封建時代,中央司法機關的權限不斷分散,地方 司法權限不斷縮小,這是封建專制主義不斷強化的結果。
封建法律體系的解體與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 形成 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中國由封建社會淪為半殖 民地半封建社會,固有的封建舊法已經不適應急遽變動 的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迫使清廷不得不變法修律,尋 找出路。20世紀初,在修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相繼制 定了刑律、民律和訴訟法草案。這些法律以西方國家和 日本的資產階級法律為藍本,打破了傳統的封建法律的 體例,但是又力圖維護作為封建法制基礎的綱常名教,體 現出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特點。清末制定的法律,雖 然沒有來得及實行清朝便已覆亡,但它是半殖民地半封 建法制史的開端。
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既沿用清末未及頒行的法 律,也制定了保護封建買辦經濟關系和鎮壓革命運動的 民法典、刑法典和單行法規。而以大總統命令發布的特 別法,具有高于普通法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北洋政府 的獨裁性質。此外,經大理院批準適用的判例和解釋例, 也是北洋政府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又為國民黨政府所繼承。國民 黨政府的法律體系,由成文法和判例、解釋例兩部分組 成。成文法中包括憲法、民法(包括商事法)、刑法、民 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法,即所謂“六法”。六 法和有關的單行法規匯編在一起,統稱《六法全書》。 至于判例、解釋例,是在援用北洋政府大理院判例、解 釋例的基礎上,作了大量補充而成。它是一種靈活的法 律形式和成文法的重要補充。國民黨政府的法制標榜資 產階級的民主與法制,并搬用其某些法制形式,但它與 清末的法制和北洋政府法制相同,是半殖民地、半封建 社會的產物,從歷史類型說只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法 制,不同的是增加了反共的法西斯單行法規、特種刑事 法庭和秘密審判制度,成為維護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 反動統治,保障帝國主義特權利益的工具和鎮壓廣大人 民群眾的武器。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的特點:①不 僅反映了地主、官僚、買辦的意志,也反映了帝國主義 的利益和要求,是維護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經濟制度,實 行地主買辦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②通過譯書、講學和 派員出國考察,廣泛輸入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并在大陸 法系影響下,采取六法的形式,形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 的法律體系。③保留了封建法律的某些內容,如民法物 權編的永佃權和典權,親屬編的家長主婚權和對未成年 子女的懲戒權,繼承編的宗祧繼承,刑法的和□罪以及 訴訟法的親屬間阻卻偽證責任等。因此完整的封建法律 體系雖不復存在,但它的烙印卻深深刻在半殖民地半封 建法制之上。
鴉片戰爭后歷次革命運動所創造的法律制度 1840 年鴉片戰爭后十年爆發的太平天國革命,是中國舊式農 民革命的高峰,也是近代中國第一次革命高潮。太平天 國建立了與清王朝對峙的農民革命政權。為了維護革命 秩序,保障戰爭的勝利,在直接依靠武裝斗爭的同時,也 進行了必要的立法。雖然太平天國的法律囿于農民階級 的局限性,具有嚴重的封建毒素和宗教迷信色彩,但在 當時的革命斗爭中起過重要的作用,提供了值得總結的 經驗教訓,是中國近代法制史上的重要篇章。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運動所誕生的南京臨時政 府,力圖用資產階級的法制來鞏固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 國,因此盡管存在的時間極為短暫,卻頒布了《中華民國 臨時約法》及一系列有關振興實業、發展資本主義、保 障民權、實行社會改革的重要法律,揭開了中國近代法 制史上新的一頁。但是隨著辛亥革命的失敗,反映民族 資產階級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也如曇花一現隨即消失。
1919年新民主主義革命開始以后,在中國共產黨領 導的革命根據地內,建立了人民民主法制。它是以馬克 思列寧主義的國家觀和法律觀為指導思想,用革命的暴 力局部打碎反動國家機器的產物;是工農大眾意志和利 益的直接體現和偉大創造;是鎮壓一切革命的敵人的重 要工具。根據地的法制建設以服務于革命戰爭需要為中 心任務。由于根據地的分散性,因此各個根據地立法的 指導思想和政策根據是統一的,立法的內容卻具有因地 制宜的相對獨立性。又由于根據地開辟在農村,因此土 地立法具有突出的地位,對動員群眾參加革命起了極大 的作用。人民民主法制經歷了由不成熟、不完整到比較 成熟、比較完整的發展過程,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前身和 淵源,它所提供的歷史經驗值得充分珍視。
中國法制史提供的若干歷史經驗 中國法制以悠久 的歷史和豐富的內容,提供了極為重要的“鑒古觀今” 的歷史經驗:
① 政治開明,法制發展。法制的發展演變是社會 關系變動的結果和反映,法制的興廢是衡量國家治亂的 重要尺度。中國封建社會出現的“文景之治”、“貞觀 之治”等盛世,都是和封建法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貫徹 分不開的。反之,政治專制則是法制發展的阻力。中國 法制的起源雖然很早,但發展進程緩慢,充滿了保守性, 表現了封建專制制度的嚴重束縛。
② 法律對經濟的調整,必須遵循經濟發展的客觀 規律。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受經濟基礎 的決定和制約,同時反作用于經濟基礎。從秦起,封建 法律便對社會經濟進行統一的調整。但是歷史證明法律 只能加速或延緩經濟的發展,卻不能違反客觀的經濟規 律,更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改變經濟發展的必然 性。例如西漢末王莽改制,推行以恢復井田制為主要內 容的復古主義。它的失敗說明違背客觀經濟發展進程的 法律措施是不能長久的。
③ 因時修律,世輕世重。歷代統治者都根據形勢 的變化和統治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修訂法律。法律 的世輕、世重,都受形勢所左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