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心得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2021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管理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承包經營的土地加強用途管理,建立健全監管機制,確保農地農用。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并安排專人承擔具體工作。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工作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給予保障,不得向農民收取。第二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立第六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經縣級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調查核實范圍,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后,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的農村土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應當堅持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資格唯一,群眾認可、公開公正的原則,平等保護婦女、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確認。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應當確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且戶口一直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的;
(二)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口一直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的;
(三)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的;
(四)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的;
(五)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在校學生;
(六)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的服刑和刑滿釋放的人員;
(七)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八)其他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確認的人員。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應當向全體村民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對于因村民居住分散或者人戶分離等原因無法集中公示的,發包方應當采取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告知,保障有關人員的知情權。第十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鼓勵使用國家和自治區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承包合同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并加蓋發包方公章。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負責人的變動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發包方、承包方各執一份,鄉(鎮)人民政府存檔一份。第十一條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依法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后,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不動產登記機構除按照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扣留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第十二條 承包期內,因土地承包內容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承包方應當征得發包方同意并變更承包合同后,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污損、破損,承包方申請換發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換發,并收回原證書。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滅失、遺失,承包方申請補發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上刊發滅失、遺失聲明,十五個工作日后,予以補發,補發事項應當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定義】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第三條 【土地承包方式】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條 【土地所有權不變】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第五條 【保護土地承包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六條 【保護婦女土地承包權】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七條 【土地承包原則】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第八條 【承包后合理利用】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第九條 【保護承包雙方合法權益】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條 【保護承包權流轉】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 【發包方】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第十三條 【發包方權利】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四條 【發包方義務】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五條 【承包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第十六條 【承包方權利】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七條 【承包方義務】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實施,主要內容有: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對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問題作出規定,必將進一步穩定黨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對于保障億萬農民的根本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具有深遠意義。
法律全文請參見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第八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第十四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五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六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八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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