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彩禮是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的信息
彩禮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彩禮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彩禮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彩禮錢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女方父母的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彩禮能否要回來
1、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比如只在家里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后、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后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能要回來。
彩禮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我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彩禮是對女方父母贈送的,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女方父母收受彩禮后在婚后贈送給女方的,可以認定為婚姻共同財產,但表明只贈送給女方的除外。
相關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資料擴展
首先明確彩禮范圍,把彩禮限定于基于婚約和當地風俗習慣而給付對方數額較大財物的范圍之內,并明確婚約財產糾紛的訴訟主體,可考慮按照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彩禮的用途等因素確定訴訟主體;多方查明事實。
針對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當事人舉證難、法院查證難的特點,充分發揮能動司法的作用,在證人不愿出庭作證的情況下,法官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注重將婚約習俗與法律相結合進行認定;堅持調解優先。

彩禮是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在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彩禮在贈與人指定給一方贈與的情況下,才屬于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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