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罪(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罪怎么判)
生產假冒偽劣如何判刑
不會判死刑。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 ,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產品 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行為。第三章.第一節(140條~150條) 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銷售金額定其刑事責任: l、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的標準是,如果銷售金額高于五萬元、未銷售的貨值金額高于十五萬元、或者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高于十五萬元的,應當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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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我國《刑法》第150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40條的規定處罰。綜合上面所說的,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罪是屬于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執法人員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一般會按照一般法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夠更好的進行處理此案件,所以,不同的案件執法人員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什么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一、什么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 《 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 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立案 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 1、“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 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4、“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質量法 》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于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5、“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6、“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于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對于生 產假 冒偽劣產品的不法商家,不但違反了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還浪費了正常企業的宣傳成本,損害企業的信譽和形象,還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嚴重的話可能威脅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從上面我們可以了解到,國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時候,制定了一系列規定以防止非法商家進行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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