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怎樣的情形下需要退還彩禮(彩禮應該退還嗎)
退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退還 彩禮 的情形有哪些? 彩禮,是指男女雙方在 結婚 前,由男方向女方贈送的財物,包括但不限于現金、煙、酒、茶葉等禮品,是我國自古以來的婚嫁習俗,是男婚女嫁中的必經程序之一,代表了男、女締結婚約的誠意。 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女方在收到彩禮后,沒有和男方結婚,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規定,有三種情形下,法院會支付要求退還彩禮的請求,分別是:第一種,男女雙方沒有去民政局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這是典型的騙婚或者悔婚行為;第二種,男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從實質角度,這依然是騙婚或者悔婚行為,只是表現得比較隱晦,因為男女雙方結婚是為了建立家庭、共同生活的,如果沒有實現這一點,也可以認定為婚姻不實,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第三種,男女雙方確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一起共同生活,但是男方為了給彩禮導致婚后生活困難的,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這是從有利于結婚當事人的角度出發,避免出現當事人因為無力承擔高價彩禮,雖然結婚了,但婚后生活難以維持的情形。上述這三種情況是有明確法律依據、能夠得到法院支持的退還彩禮的情形。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6868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通過上述三種法定的退還彩禮的情形,我們可以知道,婚姻不是獲取財物的途徑,不能抱有收取高價彩禮賺一筆的想法,如果沒有締結婚姻的誠意,哪怕收了彩禮,這彩禮也需要退還回去,這也體現了誠實信用的法律精神。

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是這樣的: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2、男女雙方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實際上從未共同生活過的;
3、給付彩禮的一方在婚前給付彩禮后,導致生活困難的;
給付彩禮的一方通過以上第二點和第三點要回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男女雙方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就不能要回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分析: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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