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有未遂嗎)
什么是間接故意犯罪
間接犯罪并非法律概念,正確的說法應該是間接故意犯罪。間接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其包含以下幾層意思:1、行為人對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結果須持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即行為人對明知可能發生的結果既不是希望其發生,也不是希望其不發生,而是任其自然,發生不發生都無所謂。2、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僅限于明知“可能發生”一種情況。3、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目的,因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與犯罪目的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要求不相符。4、間接故意犯罪只有構成與不構成之分,而不存在完成與否的問題。任何間接故意犯罪,都是以追求某種目的結果為前提的。正是這種目的結果,導致行為人原本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形態產生了性質上的變化。

間接故意,在沒有造成危害的情況下就不構成犯罪,有沒有這條規定?
有這條規定。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法律分析
間接故意的成立也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社會性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以及刑法所規定的特定事實等。在這些認識的內容上,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并無不同。但是,在認識的程度上,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卻存在著差別。與直接故意是認識到危害結果必然或者可能發生不同,間接故意只能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如果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必然發生而決意為之,則不能認為行為人對于結果持放任的態度,從而也就無從認定行為人對于結果持間接故意。可見,在間接故意的場合,其認識的結果發生的概率是要小于直接故意的。只是,在行為人自認為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并加以放任,而客觀上這種危害結果必然發生時,由于能夠認定放任心態,所以并不妨礙行為人僅成立間接故意。這也充分說明了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對立統一關系:認識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同時意志因素又對認識因素的認定產生重要影響。間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放任,就是聽其自然,聽之任之,縱容危害結果的發生。換言之,就是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不積極追求但也不設法避免。只要行為人并非希望結果不發生,而是在心理上能夠接受結果的發生,就屬于放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間接故意的三種情形是什么
法律分析:間接故意的情況有: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后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間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的人或者不發生共犯關系的第三個來實行犯罪。從刑法理論上講,間接正犯是客觀主義的共犯理論為彌補其共犯從屬性說的不足以及借鑒主觀主義共犯理論所推衍出來的一個范疇。因為按照主觀主義的共犯理論,只要有共同犯罪行為,即使是一方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防礙共同犯罪的成立,即所謂的共犯獨立性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