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證明怎么開(民政局未婚證明怎么開)
單身證明怎么開?
單身證明又叫做未婚證明法律上稱為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
開單身證明的具體流程:
1、到居委會所在地開具一個未婚的介紹信,這是民政局開證明的一個要件。需要注明姓名、身份證號、籍貫,還有最重要的公章。
2、拿著居委會開的介紹信以及身份證和戶口本(需要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
3、找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會一張草擬的表格,擬填,先把自己的信息填好。
4、將草擬的表格、居委會開的介紹信以及身份證和戶口本(需要復印件)都交給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會根據上交的資料,進行網上填寫,并且出單。
5、核對證明表格的信息情況,核對無誤后,就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單身證明怎么開
開單身證明的流程如下:
1、首先申請人可以到所在地的居委會申請開具的未婚介紹信,然后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
2、填好的草擬的表格和證件都交給民政局辦理單身證明的工作人員;
3、工作人員會依據申請所提交的資料,進行網上填寫并且出單;
4、在申請人核對證明表格的信息情況,核對無誤之后后,即可辦理單身證明。
開單身證明需要本人攜帶有關資料到戶口所在區婚姻登記處(通常在民政局)直接開具。開單身證明要求是未婚,已離婚,喪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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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未婚證明去哪里開
未婚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但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1、參照《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第一條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臺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注明“本證明僅限于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臺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于其他事項無效。”
2、涉外領域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有: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
擴展資料
辦理未婚證明所需要攜帶的材料:
1、當事人的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原件;
3、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
4、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由當事人簽名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 托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現婚姻狀況、出證事由、授權“受委托人填寫聲明書”、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落款簽名,簽署日期。涉外委托時,委托書為外文書寫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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