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刑是什么意思(死緩刑是什么意思是什么)
死刑緩刑二年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在兩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限屆滿之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這里的故意犯罪,應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對于在死刑緩刑期間實施輕微故意犯罪的,應根據《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并罰,并從新的判決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是什么意思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其中死刑的緩刑在監獄執行,生刑(如有期徒刑)的緩刑在監外執行,如在緩刑期間能遵守法律和相關規定則在緩刑期滿后死緩的予以減刑、生刑的不予執行。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不是緩刑,注意區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在一定期限內暫緩執行已判決的刑罰。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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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刑2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刑2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緩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一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對于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宣告死緩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應當判處死刑,即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應當判處死刑,這是宣告死緩的前提條件;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死緩的犯罪人,處理結局有以下四種情況: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但情節不惡劣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緩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死刑緩期2年執行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一個運用死刑的刑罰制度,其適用的前得是罪犯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才有選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死刑是死緩的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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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什么意思比如死刑緩刑三年
緩刑 是指對被判處一定 刑罰 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 死刑 緩刑三年是指法院判決死刑,暫不執行刑罰,在三年的 緩刑考驗期 內,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遵守緩刑考驗期規定的,三年后就不再執行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 拘役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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