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促進(民法典促進法治建設)
民法典重點內容
民法典包括7編,即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84章、1260條,總字數10萬余字。結構安排上有幾個特點:一是堅持民商合一,二是單設人格權編,三是不設獨立的債權編,四是不設獨立的知識產權編,五是單設侵權責任編。
(一)總則編。總則編共10章、204條,與民法通則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并在各分編的相關制度中體現了綠色原則。
第二,完善了監護制度。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并增加了臨時監護制度和臨時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確立了特別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權利制度。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責任制度,增加規定了“好人條款”和“英烈保護條款”等。
(二)物權編。物權編共5個分編、20章、258條,與物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完善征地補償制度,與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銜接;落實土地承包“三權分置”制度;考慮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銜接性規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強化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適當降低作出決議的門檻;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規則;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第三,增加規定居住權。為落實黨中央的要求,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居住權。
第四,關于改善營商環境。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進一步明確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和清償順序;刪除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完善流押、流質的規定。
第五,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作出原則性規定,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后,再進一步做好銜接。
(三)合同編。合同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與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類型。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
合伙合同這4種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補充完善債法的一般規則。明確了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具體規則。
第三,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訂立合同。
第四,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范電子交易行為,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
第五,完善格式條款制度。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盡到合理提示義務的,對方可以主張這些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貸。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細化客運合同的規定。明確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等。
(四)人格權編。人格權編共6章、51條,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規則,并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明確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
第二,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
第三,增加禁止性騷擾的規定。明確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并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第四,明確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權益,民法典從人格權保護角度作了明確規定。
第五,明確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明確了隱私的定義,對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常見行為作了列舉性規定。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處理個人信息遵循的原則和條件,強化個人信息的保護。
(五)婚姻家庭編。婚姻家庭編共5章、79條,與婚姻法、收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明確規定樹立優良家風。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講話精神,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確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第二,修改了禁止結婚的條件。規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回應社會關切。
第四,規范親子關系確認或者否認之訴。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五,規定離婚冷靜期。在30天的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第六,完善收養制度。明確規定了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刪除了現行收養法關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應為14周歲以下的限制,并完善了收養人的條件要求。
(六)繼承編。繼承編共4章、45條,與繼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完善了遺囑繼承制度。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增加打印、錄音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并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還增加規定了遺囑信托。
第二,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
第三,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社會組織作為扶養人的范圍,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促進老齡事業發展。
第四,完善了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明確此類財產收歸國有后應當用于公益事業。
(七)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編共10章、95條,與侵權責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規定“自助行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保護的情況下,自己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權益。
第三,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切實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顯著提高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成本,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
第五,完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為鼓勵助人為樂,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規則。“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關注,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
擴展資料:
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黨和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1979年第三次啟動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背景下進行的,當時領導法制委員會工作的彭真、習仲勛同志經過深入研究后,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
修改了婚姻法,相繼出臺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2001年第四次啟動,又先后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關于民法典的幾個主要問題
民法典第72條第二款與公司法第186條第二款沖突嗎?
不沖突
1. 民法典不僅從法人制度視角對公司法的設計理念與制度安排進行了提純萃取,而且重申了公司法作為特別法而優先適用的法律地位,更為公司法案件裁判提供了可資補充適用的一般法律規則。
2. 理順公司法與民法典的互動關系,有助于促進公司法與民法典之間的無縫對接與同頻共振,推動法官與仲裁員精準選擇裁判法律依據,甄別強制性法律規范中的效力性規范。
3.樹立義利并舉的商事裁判思維,統一公司法糾紛案件裁判標準,預防同案不同判現象,鑄造司法公信。 民法典中的六大民法基本原則,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公序良俗與綠色普適于公司商事活動。
4.平等原則的確立有助于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的共同發展,促進民營企業、國有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

民法典頒布的意義有哪些
民法典頒布的重大意義包括哪些?
1、《民法典》的頒布是新時代中國立法進程的重大工程。《民法典》的編纂與出臺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2、《民法典》的頒布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很多規定同有關國家機關直接相關,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同時,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
3、《民法典》的頒布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必由之路。民法是權利法。以人民為中心,就要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的權利。人民的核心利益和重大關切主要體現在內容各異的權利當中,人民的權利得到了實現、維護和發展,其根本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對社區認定的依據
、《民法典》對居委會、村委會的法人化改造
為促進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的發展,充分發揮各民事主體在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地位,《民法典》對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進行了法人化改造,賦予這些基層組織獨立法人資格。《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居委會、村委會就能夠作為獨立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了。
三、居委會、村委會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受限制的
居委會、村委會享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法律意義在于可以作為獨立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其主體地位得到法人制度的保護。但是,由于居委會、村委會特殊的“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定位,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所以,居委會、村委會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像自然人、營利法人那樣,可以獨立從事法無禁止的一切民事活動,而是要依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職能定位,從事為履行其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居委會、村委會如果從事超越其職能定位的民事活動,應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四、《民法典》賦予獨立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除賦予居委會、村委會獨立法人資格之外,《民法典》還規定下列社會組織也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捐助
回答于 2022-11-30
民法典實施的意義有哪些
一、《民法典》是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是完善我國民事立法、健全經濟法制、建立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大步驟。
二、《民法典》既是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也為民事和經濟審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三、《民法典》對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民法典的意義和價值
民法典的意義和價值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貫徹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等,國家出臺民法典,主要是對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符合實際的修改和調整。
法律分析
民法典的頒布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民法典頒布,有利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有利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是國家法律的進一步完善,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大舉措,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民法典的頒布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很多規定同有關國家機關直接相關,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同時,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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