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的簡單介紹
股東大會召開流程
股東會議召開流程有:
一、股東會的發起程序:定期股東大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發起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發起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二、股東會的通知: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當由董事會發出。通知方式應當采取書面的方式,通知內容,開會通知應當包括開會時間、地點,同時還應該包含開會擬審議的具體內容。
三、股東大會的主持:一般情況下股東大會的召開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主持的,由全體董事推舉其中一位董事主持。
四、股東大會的表決:股東大會的表決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作出,章程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事項的表決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五、股東大會的記錄:股東大會的內容應當形成書面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表決內容和表決結果,然后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全體股東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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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的作用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
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準方才有效

什么是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的作用: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有哪些職責
1、股東大會的職責有: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權、選舉和罷免董事和監事的權利、財務方案、利潤分配方案等的審批權、重大事項決策權、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利等。 2、根據《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九十九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股東大會流程是什么呢
股東大會召開流程:1、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2、確定時間地點: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3、公司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4、表決與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方式,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多數以上通過。5、形成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什么是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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