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比較(民法典比較有爭議的地方)
婚姻法和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對比
一、離婚財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1、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婚姻法》被《民法典》所替代。
2、新舊法條對比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與《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上,確立了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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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五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以上就是有關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知識介紹,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華律網專業離婚律師,也可以通過委托華律網律師來盡快解決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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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的異同
一、立法風格和語言方面的差異。
1、《德國民法典》有意識地放棄了通俗易懂性和民眾教育的特點,采用了大量的概念化術語,高度重視其規定的準確性、清晰性及完整性,因此語言抽象深奧、艱難晦澀。
2、《法國民法典》通俗易懂、優雅簡潔,處處激蕩著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激情,因此有學者說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國文學著作”,文辭淺顯,對在民眾中的普及做出了實質性的貢獻。
二、形式結構上不同
1、《德國民法典》在結構安排上沿用了學說匯纂學派理論的五分法,五部分內容各以一篇設定。在債法、物法、家庭法和繼承法四篇之前綜合有名為“總則”部分的一篇,
該篇針對一些確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即法律職業者無論是在債法或者是在物法、繼承法和家庭法,甚至在整個私法領域中都要加以運用的法律制度。
2、法國民法典》采用“三編制”:簡短的導語(即總則)僅包括6條;隨即是第一編“人”,它首先包括有關“民事權利享有”的規定,接著是有關國籍取得與喪失的規定;第二編(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首先包括了關于物的一般規定,
然后是對物權及物之收益和使用權作了規定,繼之為關于用益、使用和居住權以及役權方面的規定;其余全部條款全部歸于第三編“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之中,這樣安排的結果使法律體系凌亂不堪,法典結構上不夠完善。
三、立法思想和內容上不同
1、《德國民法典》中,契約當事人形式上的平等與自由資產階級思想顯然支配著契約法,這種法律思想體現為契約自由與契約誠信原則。該法典的侵權行為法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的。不過這個原則已在有關意外事故所致損害的救濟方面被立法和司法判例大大削弱了。
在家庭法方面,《德國民法典》最初也帶有市民社會時代的保守和家長制的特征,有關婚姻生活事宜的決定權和全部的親權只存在于丈夫的一方。
2、《法國民法典》是以啟蒙運動和理性法所確立的信念為基礎的,即一種理性的社會生活秩序為基礎。在內容上,《法國民法典》的債法中首先貫穿的是契約自由原則;
《法國民法典》的家庭法仍舊反映出家父權下的家庭狀況:丈夫和父親是家庭的首腦,只有家庭的首腦才享有對子女的家父權。
相同點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概括了在歷史發展的某個階段上法國人民和德國人民對法律所作的貢獻,它們的頒布使世界法典化的進程達到了最高潮,這兩部法典在民法的發展史上形成一個新的轉折點。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法院網——《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比較分析

婚姻法與民法典新舊對比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家庭成為民法典中的一個章節,代替了原有的婚姻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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