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父母能夠轉讓孩子的監護權嗎(父母可以轉讓監護權嗎)
孩子監護權的法律規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這種監護是法定監護,具有監護能力的父母不得隨意放棄和轉讓監護義務。父母因正當理由不能親自履行監護職責的,我國法律允許父母委托他人代為履行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但父母仍為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兄、姐;③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其中前一種指定是后一種指定的必經程序,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法院作出指定。
(4)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而根據民法典其他關于監護的法條,如果作為監護人的母親不幸去世而不能履行監護的權利的話,那么另一方履行監護權。但是,如果說另一方監護不利,或者就像你所說的可能對孩子的成長產生負面影響的話,被監護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請承擔監護責任。
依據相關法律,一方面,父母法定的孩子監護權。另一方面,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監護義務。

可以變更孩子的監護權的情形
孩子監護人有以下行為的,可以變更孩子的監護權: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睹穹ǖ洹返谌鶙l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 監護人資格 ,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 指定監護人 :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父母可以將自己對子女的監護責任委托他人嗎
可以。根據 民法典 及相關法律規定,父母等 監護人 ,可以把對子女的監護職責,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給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寄宿制學校、幼兒園等。但是父母等監護人將對子女的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父母等仍是子女的監護人,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仍然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孩子的監護人可以隨意轉讓嗎
不可以。 監護人 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 民事責任 ,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所以,監護人變更是要經過法定程序變更,不是隨意轉讓。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民法典中怎么變更孩子的監護權
變更孩子的 監護權 一定要在法院進行,父母是子女的當然 監護人 。但是 變更撫養權 是不需要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濫用監護權的行為有監護人任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致使被監護人的財產遭受損失以及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等。 《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 撫養 、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 贍養 、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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