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有哪些)
安全生產事故的詳細分類是什么?
安全生產事故分為房屋建筑、自然災害、偵查事故、載客事故四大類。
一、房屋建筑
1、由建筑施工單位承包的農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繕房屋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2.、雖無建筑施工單位承包,但是農民以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相互之間以互助的形式請人進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繕房屋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二、自然災害
1、由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直接造成的事故,屬于自然災害。
2、在能夠預見或者能夠防范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因生產經營單位防范措施不落實、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災害引發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三、偵查事故
1、事故發生后,在結案后認定不屬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關單位、人員涉嫌構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給予立案偵查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均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2.礦山存放在井下等生產場所的炸藥、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四、載客事故
1.農用船舶非法載客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2.農用車輛非法載客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擴展資料:
安全生產事故認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門對事故定性存在疑義的,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程序認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
2.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
4.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初步認定,報國務院確認。
5.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故,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偵查結案后認定屬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按公共安全事件處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安全生產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分為幾個等級
安全生產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3、較大事故;
4、一般事故。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安全事故的分類
(一)普通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的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一般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1億元以上(含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5000萬元~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 3.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1000萬元~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100萬元~1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 需要說明的是,《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在規定事故一般分為上述四個等級的同時,也規定針對一些行業或者領域事故的實際情況,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這樣規定,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符合實際情況。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是指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嚴重程度劃分的事故等級。這種事故等級的劃分,主要是為了便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分級管理。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級,并根據不同等級事故規定不同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時期和不同行業對事故等級的劃分有不同的分級辦法,如1986年頒布的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2——1986)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為特大事故,將一次死亡1~2人事故定為重大傷亡事故。而后來我們在實際工作中,一般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稱之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稱之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稱之為特別重大事故。由此可見,過去對事故等級劃分有些混亂。為統一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嚴重程度,明確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這是在國家行政法規中第一次明確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是目前我國最權威的事故分級標準。此外,有關法規和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部門規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級劃分辦法。
什么是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以下是由我整理關于什么是生產安全事故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生產安全事故的定義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個方面:
①事故主體的特定性:僅限于生產經營單位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包括工礦商貿領域的公司、企業、合伙人、個體戶等生產經營單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地域范圍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圍內的。
③事故的破壞性: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或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造成了人員傷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影響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產生了嚴重的影響。
④事故的突發性:生產安全事故是短時間內突然發生的,不同于在某種危害因素長期影響下發生的其他損害事件,如職業病。
⑤事故的過失性: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過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災害有本質的區別,如因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等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工作環境不良、設備隱患等原因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也應歸為過失行為,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員在本單位 安全生產 管理工作中存在過失行為,沒有立即糾正、排除不良作業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繼續存在致使發生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
第一類: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此類事故的 報告 、調查和處理參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第二類: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的類型
環境污染事故
報告、調查和處理參見《中華人民環境保護法》,細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
核設施事故
核電廠或其他核設施中很少發生的嚴重偏離運行工況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可能或已經失去應有的控制,達到不可接受的水平。其報告、調查和處理參見《國防科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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