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居住證辦理流程(工作居住證辦理流程及費用)
工作居住證怎么辦理?
工作居住證怎么辦理?:1.辦理資格:合法身份,有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合法居住滿半年:包括租賃、集體宿舍、投靠近親屬、自己購房。 2.辦理部門: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需要的證件:如果有房產,那么就需要攜帶身份證及復印件、房產證及其復印件辦理。 3.如果是租房,那么需要提供租房合同、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房東房屋不動產權登記證復印件,如果是投靠近親屬,需要本人身份證、親屬的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房屋不動產權登記證復印件。

工作居住證怎么辦理?
一、申請單位資格要求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可為其聘用員工申請北京市工作居住證;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集成電路企業、駐京研發機構、金融企業、文化創意企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及產業規劃要求的單位申請。
二、申請人資格要求
所學專業或崗位屬于本市急需專業或崗位,且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北京市工作居住證:(1)符合規定條件的申報單位連續聘用滿6個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并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或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資質;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5周歲。
三、辦理程序
申請人向聘用單位申請,由聘用單位向其所在區人力社保局申請,區人力社保局審核合格報市人才工作局審批;市人才工作局審批通過后由區人力社保局制作證件反饋聘用單位,由聘用單位將證件交申請人。
四、報送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或其它類型單位的相應文件證明(未實行“三證合一”的,還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2、工作居住證申請表一式兩份;申請辦理報告;
3、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提供其中一項即可):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②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戶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的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尚有6個月以上租賃期限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租住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的復印件,以及尚有6個月以上租賃期限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③住單位公房的由房屋產權單位出具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及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居住證明;④居住親友住房的出具房產證及親友雙方簽署的聲明(模版附后)和雙方身份證;⑤申請人的《北京市居住證》;
5、聘用(勞動)合同;
6、在申請單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7、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8、誠信聲明;下載
9、隨往配偶的,需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及配偶在京工作的勞動合同原件、復印件;
10、隨往子女系戶籍地計生政策范圍內生育的,須提供出生醫學證明;違反計生政策超生的,須提供所有隨往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其它可證明其與申請人有直系血緣關系的相關材料;
11、其它有關材料。
五、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及相當的資格資質列表
個人如何申請北京工作居住證
北京工作居住證辦理流程:1、資料準備齊全后,向單位提出辦工作居住證申請;2、單位注冊成功后進入系統為員工注冊。登錄后,填個人信息、工作情況、教育情況、獎勵情況、隨往人員等。單位向其所在區縣人事局申請;3、區縣人事局審核通過后,報市人事局審批;4、市人事局審批通過后,區縣人事局會制作證件反饋單位,單位把證件交申請人。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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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作居住證怎么辦理
法律分析:辦理流程
1、申請人資料準備齊全后,向聘用單位提出辦理工作居住證申請;
2、聘用單位在北京市的工作居住證的系統中注冊,注冊成功后使用單位注冊的登陸名和密碼進入本單位系統為員工注冊。個人登錄之后需要填寫個人信息以及工作情況、教育情況、獎勵情況、隨往人員等,最后提交申請,單位向其所在區縣人事局申請;
3、區縣人事局審核合格報市人事局審批;
4、市人事局審批通過后由區縣人事局制作證件反饋聘用單位,由聘用單位將證件交申請人。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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