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密法(中華人民保密國家保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是。
1、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2、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的規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的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是什么?
過去是實施辦法,現在最新的叫實施條例。目的是為了細化保密法,提升可操作性。
保密法是什么時候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擴展資料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
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研發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第五條 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第六條 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第七條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訓。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第八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稱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
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第九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條 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二)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第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
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第十三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志作出變更。
無法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
機關、單位對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建議。
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是國務院的職能機構,根據《保密法》和本辦法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
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門,在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主管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組織和監督下級業務部門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章。第四條 某一事項泄露后會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應當列入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范圍):
(一)危害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
(三)損害國家在對外活動中的政治、經濟利益;
(四)影響國家領導人、外國要員的安全;
(五)妨害國家重要的安全保衛工作;
(六)使保護國家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
(八)使國家機關依法行政職權失去保障。第五條 保密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修訂,修訂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第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檢查,落實各項保密措施,使所屬人員知悉與其工作有關的保密范圍和各項保密制度。第二章 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第七條 各機關、單位依照規定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應當接受其上級機關和有關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八條 各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依照保密范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第九條 密級確定以后,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發現不符合保密范圍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保密工作部門發現不符合保密范圍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糾正。第十條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絕密級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二)機密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三)秘密級由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其他機關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定,可以在其主管業務方面行使前款規定的確定密級權。第十一條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無相應確定密級權的,應當及時擬定密級,并在擬定密級后的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申請確定密級:
(一)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定的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
(二)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
接到申請的機關或者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復。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行使確定密級權的保密工作部門和其他機關,應當將其行使確定密級權的情況報至規定保密范圍的部門。第十三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標明密級;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密級的,由提出申請的機關、單位標明密級。
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不能標明密級的,由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負責通知接觸范圍內的人員。第十四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應當根據下列情形之一,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及時變更:
(一)該事項泄露后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已發生明顯變化的;
(二)因為工作需要,原接觸范圍需作很大改變的。
情況緊急時,可以由上級機關直接變更密級。第十五條 對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情況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及時解密:
(一)該事項公開后無損于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從全局衡量公開后對國家更為有利的。
情況緊急時,可以由上級機關直接解密。第十六條 對于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保密工作部門要求繼續保密的事項,在所要求的期限內不得解密。第十七條 各機關、單位確定密級、變更密級或者決定解密,應當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審核批準;工作量較大的機關、單位可以由主管領導人授權本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負責人員辦理批準前的審核工作。
前款規定的執行情況應當有文字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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