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代理詞(離婚糾紛案代理詞)
離婚案代理詞(離婚代理詞共同債務如何書寫)
要在代理詞中寫明離婚原因以及共同債務的信息。訴訟離婚(Divorce litigation)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
一、離婚代理詞共同債務如何書寫?
尊敬的審判員: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胡某某、莊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我們作為被告2莊某某的代理人,通過法院調查,現結合本案的事實和爭議焦點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本案原告起訴的債務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實、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無歸還等情況被告2一無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實存在且至今尚未歸還,也系胡某某個人債務,與被告2無涉,理由如下:
雖然該債務發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被告2從來不知道有該筆債務,也從未在借條上簽過名,沒有與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該筆債務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從本案情況來看,原告方無法舉證證明胡某某的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實上在2011年借款期間,被告2家庭確實也不需要如此巨額的借款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兒子才6歲,不存在需要留學等情況,家庭成員也沒有生過重大疾病,故該筆債務應當認定為胡某某個人債務。
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2的訴請。
二、概念和作用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里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于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癥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著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系、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如果夫妻雙方辦理完婚姻登記手續后,夫妻間的收入也都屬于共同收入,如果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欠下了一些債務后,也是屬于夫妻間共同債務,如果夫妻在婚姻中出現了夫妻問題后,也是可以通過協商等方式來辦理離婚手續的,那么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雙方來償還。
離婚案子原告代理詞
關于張xx訴李xx離婚糾紛一案原告的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甘肅長慶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張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聽取了當事人陳述,并參加了本案的庭審調查,現依法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應準予離婚。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屬于感情已經破裂的情形。
原、被告結婚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前雙方缺乏互相了解,沒有深厚的夫妻感情,草率結婚,原告在婚后才發現被告有暴力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義務,且雙方性格不合,根本無法進行溝通、交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鑒于本案原、被告雙方的感情基礎很差,現原告堅決要求離婚,法院應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二)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屬于《婚姻法》規定的感情破裂情形。
《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條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被告有毆打原告的行為,并且致原告受傷,原告肉體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被告時常辱罵、威脅原告對原告的精神造成了較大的傷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處在恐懼之中,經常整夜失眠,有時從惡夢中驚醒,被告的暴力行為已經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其的行為已經構成家庭暴力。
(三)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達2年之久,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2015年,原被告發生矛盾,自此便兩地分居,至今已有2年之久。
(四)原告離婚的態度堅決,雙方再無和好可能,如不判決離婚,對雙方并無實際意義。
代理人之前向原告了解雙方情況時,原告一再表明態度:堅決要求離婚。如本次不判決離婚,將再次起訴,直到離婚為止。原告認為,根本無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婚姻法》規定可以訴
離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對于一些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對方執意不肯離婚的情況,對于婚姻確實沒有存續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來結束雙方的痛苦。如果只有雙方同意離婚法院才可以判決離婚的話,法律就沒有必要規定可以采用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二、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原告,理由如下:
(一)孩子現在還很小,需要母親的照顧和關懷;
(二)原、被告感情隔閡較大,若孩子由被告撫養權,原告的探望權必然會受到侵犯,到時候新的矛盾就會產生,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
(三)被告脾氣暴躁,且變化無常,被告撫養孩子很難保證孩子的人身安全,不適宜直接撫養孩子。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請,不僅有事實根據,而且有法律依據,依法應當獲得支持。

離婚案件原告方代理詞
一些已經反目的婚姻當事人,為避免雙方見面覺得尷尬和不便,想尋找代理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不過為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可以先了解離婚案件原告方代理詞范文。
審判長、審判員:
xxx事務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王川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現就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婚姻關系需要夫妻感情的維持,而不是法律手續的強制性維系,法律不能擔保婚姻的幸福,但卻可以終止一段不幸的婚姻。原、被告雙方分居早已超過兩年,彼此形同陌路,已經從根本上說明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強制性維系這樣一段破裂的婚姻,是對原、被告雙方的折磨和不負責任。
二、原、被告雙方婚前接觸時間較短,互相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礎,致使矛盾加劇。被告漠不關心原告的生活,雙方爭吵不斷,婚姻的本意在于個人追求人生的幸福,是兩個人相互依靠,共同面對人生的挑戰,而不是尋找一個爭吵不休的冷漠家庭。雙方的婚姻走到如今的地步,原告為了孩子成長、為了老人安心,也曾試圖緩和夫妻關系,努力的維系這段婚姻,為了家庭的穩定付出種種艱辛努力,但面對著日漸冷漠的婚姻關系、漸行漸遠的伴侶,卻也只能走到起訴離婚的地步,這不得不說是一種悲哀。
三、雙方婚生子出生于xxx年7月6日,孩子即將成年,已經具有獨立的判斷能力,開始形成自己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一個整日爭吵、父母關系冷漠的家庭,顯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原告一直以來與孩子的關系良好,又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給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請求法院在征求孩子意見后,依法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四、原、被告雙方共同財產主要為xxxx,依據婚姻法相干規定,請求法院按照平等原則予以分割。
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與其互相折磨,不如給彼此一個重新再來的機會,也給孩子一個新的安寧、溫馨的家庭。被告由于各種原因強行維系這樣一種破裂婚姻,是對原告的一種傷害,懇請法院秉承法律的意志,給原告一個自由,和作為一個公民應有的追求幸福的權利和正常生活的尊嚴,判決原、被告離婚。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考慮并采納。
代理律師:
XX年XX月XX日
離婚代理詞
離婚代理詞一般都是推翻對方的主張或者證明自己的主張,比如對方說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那就說夫妻感情良好,然后提出幾個事實證明夫妻感情良好,或者自己在實事求是的基礎上進行陳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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