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號民法典(澎湃新聞民法典)
發現偽造、變造的結婚證怎樣處理?
偽造結婚證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
(二)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你好我的狗在路上把別人的車嚇翻了有沒有責任呢?
狗無疑是人類忠實的朋友,可是當前馬路上狗和車輛發生碰撞導致發生傷人甚至亡人事件并不鮮見,狗在馬路上亂竄進而發生和車輛碰撞,而導致安全隱患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行車安全。
前文《馬路上撞死狗是否承擔責任?這個司機連剎車都沒踩是不是有點殘忍,有點過分?》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根據大家的留言評論,有必要再來進一步說說這個話題。
根據前文的留言評論,很多人的觀點:
觀點一:5月1日動物防疫法出臺后,寵狗不栓繩就是違法,不栓繩的狗就是流浪狗
觀點二:車輛在馬路上撞了沒有栓繩的狗,根本不是交通事故,更談不上離開就是肇事逃逸
觀點三:在馬路人壓了沒栓繩的狗就是壓了流浪狗,不承擔責任,甚至是為民除害
觀點四:在馬路上出現的狗被車壓了是活該,如果有狗主,還需賠償車主洗車修車的錢
以上觀點充分體現出大家維護公共交通和社會秩序的樸素的道德情感。
雖然狗沒有栓繩確實很令人討厭,那么,以上觀點都正確嗎?沒有拴繩的狗就可以被認為是流浪狗?車輛撞了沒有栓繩的狗就是可以認為撞了流浪狗嗎?
筆者進一步談談自己的認識,和大家共同探討!
出門溜狗不栓繩違法?
“觀點一:5月1日動物防疫法出臺后,寵狗不栓繩就是違法,不栓繩的狗就是流浪狗”這個觀點只對了一半,根據5月1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因此,5月1日以后,帶寵物狗出門不系犬繩,首先違反了《動物防疫法》,除此之外還可能違法各地出臺的《限制養犬條例》等法規。但是不拴強民的狗就是流浪狗嗎?
不栓繩的狗就是流浪狗?
很明顯,不栓繩的狗有兩種情況:
一種就是本來就是流浪狗;
另外一種就是,是被主人帶著遛彎的寵物狗,但沒有栓繩,《動物防疫法》5月1日起施行,但該法中并沒有這樣的規定,如果以該法中的第30條“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就認為沒有系繩的狗出門就不是寵物狗,就是流浪狗,很明顯邏輯不通,是不成立的。
因此,很明顯,沒有栓繩的寵物狗并不是流浪狗。
說到這,可能有人有疑問了,認為可以看到媒體上報道的,多地沒有栓繩的狗公安機關或城管部門直接抓走,不是流浪狗,為啥就能抓走?
公安機關或城管部門能否將不栓繩的狗抓走?
我們知道,行政部門執法必須有法可依,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依《動物防疫法》并不能將不栓繩的狗抓走。狗主沒給狗栓繩,違反了該法第30條,但是該法第30條并沒有對該行為給出進一步的處理措……但是如果當地如果立法或出臺政府行政規章及有相關沒收或捕抓未栓繩狗的規定,則才可以將沒有栓繩的狗抓走或叫沒收。我們從媒體可以了解到,目前全國多地已出臺相關法規,明確對于沒有栓繩的寵物狗可以給予沒收或捕抓。
如:據北青報5月7日報道,《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其中第二十九條明確,對于違規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汽車的;違規攜犬乘坐電梯的;違規攜犬出戶等情況,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
如4月17日的光明網報道:2020年8月,仙桃市發布了《關于對城區流浪犬捕捉的通告》,其中指出:(一)市民攜帶犬只出戶時,應當為犬拴犬繩,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進行牽引。對攜帶犬只外出未拴犬繩的,公安部門將一律作為流浪狗進行捕抓。
需要說的是:作為流浪狗進行捕抓,并不是說它是流浪狗,而是作為流浪狗,如果咬了人,或是故意撞壞了車輛,狗主是要承擔責任的。
4月17日的光明網報道:《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攜犬只出戶的,應當為犬只掛犬牌、束犬鏈、戴嘴套,由成年人牽引,主動避讓他人。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私人合法財產的保護】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因此,不管是狗,還是車輛都是屬于他人的私人財產,都禁止破壞,如果破壞導致了損失,需要由相關方承擔責任,下來我們討論損失由誰來承擔?
情況一:如果是撞了流浪狗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致害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區分兩種情形:
情形一:如果能找到原飼養狗的主人
若車輛駕駛人在正常行駛中無過錯撞了狗,由于流浪狗無主,因此,如果能找到動物原飼養人,動物原飼養人由于未盡到相關義務,而導致狗撞壞了車,則需承擔車輛的維修責任。
情形二:如果流浪狗沒有原飼養的主人
1.如果流浪狗沒有原主人,則看有沒有管理的單位或人員,比如流浪狗沒有主人,但被附近的小區居民負責喂養,則喂養的相關人需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進而如果車輛駕駛員無責,狗撞壞了車,負責喂養管理的人需承擔一定的修車責任。
2.沒有管理的人,也沒有管理的其它單位
一般情況下,流浪狗由當地政府的公安機關下設地的犬類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如果類管理辦公室沒有開展相關業務,也沒有進行相關宣傳、治理等,也可能需承擔相關責任,但是由于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犬類管理辦公室都會開展流浪犬類的治理工作,且由于流浪狗隨機出沒,數量較多,不可控等情況,客觀上,公安機關只要進行了一定的管理,就無需承擔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車的損失無法賠償,車主也無需為撞傷或撞死流浪狗賠償或承擔責任。
情況二:車在馬路上撞了沒有栓繩的寵物狗
根據《民法典》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的承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由雙方的民事主體,狗的主人,和車輛的駕駛員或車主根據過錯及責任劃分區分責任;如果駕駛員是執行單位任務的由狗的主人和駕駛員單位根據責任劃分區分責任;如果是私人間雇傭的司機發生撞狗事件的,由雇主和狗的主人根據責任劃分區分責任。
那么這個責任如果劃分?
責任的劃分,應該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則,根據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劃分責任分配比例。如果駕駛員無責,則無需承擔責任,如果駕駛員全責則由駕駛員和相關關系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駕駛員和狗均承擔部分責任,則由駕駛員及相關關系人按責任比例分配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因此責任劃分的基本思路就是: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協商區分責任。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如果是交通事故,協商不成,應迅速報告交警部門,由交警部門勘察后,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接下來,我們來討論,車在馬路上撞了沒有栓繩的狗是不是交通事故?
先讓我們看看什么是交通事故?
《道路安全法》第119條第一款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構成有四個要件:事故主體是車輛;二是事故空間在道路上;三是事故原因系過錯或意外;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因此車輛如果撞了不栓繩的狗,是滿足四個要件中的第一個車輛,第二個道路上,第三項如果不是故意撞的,那么不是有過錯就是意外,也是滿足的,最關鍵的就是是否有財產損失?如果有財產損失,那么四條都滿足,就是交通事故,如果沒有財產損失,就不是交通事故。
因此,最關鍵的就是認定不栓繩的寵物狗是不是流浪狗,或是能不能認定為流浪狗?
本文前半部分已經討論過了,沒有栓繩的狗,不一定都是流浪狗,如果是不栓繩的寵物狗,就更不是流浪狗了。
因此,車撞了未拴繩的狗一般屬于交通事故。
如果撞狗具有主觀故意:
但是,如果故意撞了狗,很明顯不屬于交通事故定義中的“因過錯或意外”,因此就不是交通事故。
則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根據《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75條),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情形一:如果撞的是流浪狗
由于流浪狗不屬于公私財物,則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刑法》的情形。
情形二:如果撞的是沒有栓的寵物狗
則由于故意損壞他人財物,而根據價值,可能處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拘留,或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即使是故意撞但無需承擔相關責任的特殊情況:
當然,一方面是否故意不好判定,另一方面如果是緊急避險,那么這種情況下也無需承擔故意撞的責任。
那么一般如何劃分雙方責任?
交警部門按民法公平原則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認定劃分責任,一般在劃分責任時除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安全原則、結果責任原則外,及行為人過錯原則。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首先,路權問題,很明顯狗在馬路上是沒有路權的,然后就要看車輛有無路權,駕駛員有無駕駛資格;
其次,狗是不是有狗證;
再次:駕駛員有無酒后、超速等違法違規情況。
如果車輛證照齊全,駕駛員有駕照,也無其它違法違規情況,則根據目前媒體報道的責任劃分實踐,如果車輛在正常駕駛中撞了沒有栓繩的寵物狗,則大多車輛方無則,但也有車輛方次責的報道。
如果雙方或其中一方對于交警部門出具的認定書有不同意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到人民法院起訴,最終責任區分結果以人民法院判決為準。
車輛方無責的案例:
如:2021-05-12 01:34·江蘇交通廣播網報道:小狗未牽繩被撞,全責。在該事故中,小狗未牽繩被撞后,狗主人認為車主也有責任,雙方協商不成,后來報警,警察調查后認為:寵物主人溜狗時未對狗進行栓系引發交通事故,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2021-06-21 09:57·紫牛新聞,寵物狗路上被車撞死,不拴繩主人被判擔全責一文中報道:陳某駕駛電動車行駛至南京欣旺花苑小區內時,突然竄出一只未拴系的泰迪犬。陳某躲閃不及,撞上泰迪犬又碾壓了過去,造成犬只當場死亡。當地秣陵交警中隊民警調查后認定,因主人張某未拴繩被認定全責。
車輛方次責的案例:
如:2021-06-02 17:2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富陽法院在“【以案說法】遛狗不牽繩,狗被車撞,責任誰承擔”一文中報道:陸某駕駛小車行駛在城區后周路上,突然從路邊躥出一條小狗,陸某反應不及導致車子徑直撞上,他立即下車查看情況并報警。交警在查勘事故現場后認定該起事故為意外事件并出具了相應的事故認定書。
該起事故交警部門定性為意外事件,導致責任主體不明確。狗主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陸某駕駛車輛與倪某的寵物狗發生碰撞,造成倪某寵物狗受傷并進行治療,即造成了倪某的財產遭受損失。通過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及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倪某攜帶寵物狗上街,未牽狗繩,導致寵物狗處于不受控制的情況下發生碰撞,系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而陸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未隨時注意前方動態,導致撞上寵物狗,承擔次要責任。同時陸某駕駛的車輛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故針對本案的損害,應由陸某承擔的次要責任由太平洋公司在其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案件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馬路上撞了沒有拴繩的寵物狗,屬于交通事故,如果雙方對于故事的責任無法協商一致,需要報警,由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書,區分雙方責任,然后雙方根據責任分劃分賠償,如果對于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有異議,可以行政復議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后文,我們進一步探討,如果車輛在馬路上撞了狗而沒有停留直接駛離,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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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再出調控新政!東莞禁個體工商戶買商品房,補政策漏洞
8月2日凌晨,廣東省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東莞市自然資源局、東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等8個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從住宅用地出讓、商品房限購、個人住房對外銷售稅收調節、建立二手房成交指導價等各方面進行調控。
這也是繼去年7月和今年2月東莞出臺樓市限購、限轉讓政策以來,東莞再出樓市重磅新政。
個體工商戶禁買商品房,補上政策漏洞
在強化住房限購措施方面,《通知》進一步收緊,將法拍房納入限購范圍。《通知》明確,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自然人通過司法拍賣途徑購買東莞市商品住房的,須符合住房限購政策要求,這也意味著“法拍房”納入限購范疇。
此外,《通知》明確暫停向個體工商戶銷售商品房。
廣東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指出,法拍房納入限購是重點城市普遍采取的政策;暫停向個體工商戶銷售商品房的政策則是針對東莞個體工商戶比較多、民企數量多,可能會存在政策漏洞采取的措施。
所謂“個體工商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中原地產(東莞)研究院執行院長車德銳對澎湃新聞表示,東莞的產業結構和其他城市不太一樣,十幾二十年前,為了活躍市場經濟,東莞對于個體工商戶的注冊、審批特別的快捷方便,由此也涌現了非常多的個體工商戶。從我們接待的客戶來看,在東莞購房的群體中,很多板塊和區域的客戶60%以上都是個體工商戶,這也是東莞的一個特色。
車德銳提到,正是因為這一特色,在過往房地產政策調控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漏洞——政策限制了個人的購房,但對于個體工商戶購房來說并沒有太多的關注。
以今年2月27日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東建〔2021〕6號)》為例,在調整商品住房限購年限方面,僅明確“企業須經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滿兩年后方可購買商品住房”。
“在對企業有所限制的情況下,忽略了個體工商戶這樣一個群體。和企業相比,個體工商戶進入和退出相對容易,在后疫情時代,對個體工商戶以及小型微利企業在貸款以及所得稅方面的傾斜也是比較明顯的,因此這也容易造成這一群體規避樓市政策,從而投機炒房。”
但也有聲音指出,禁止個體工商戶銷售商品房是否存在合理性?
對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全球合伙人郭韌提到,《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是由東莞市住建局、東莞市自然資源局、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8個部門聯合頒發,經市政府同意的,主體合法、程序合法,屬于職能范圍。從側面看,黨中央、國務院構建房地產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決策部署要求各地落實“一城一策”的調控辦法,確保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東莞市該《通知》落實了“一城一策”的調控辦法,從正面看:該政策內容未違反《民法典》強制性規定和基本的立法精神,因此是合理的。
多維度完善政策工具箱
除了將“法拍房”納入限購范圍;暫停向個體工商戶銷售商品住房,此次《通知》針對當前東莞市房地產市場和土地市場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土地競拍、住房限購、金融監管、稅收調節、二手房價、銷售管理、治理亂象、住房保障等八個方面提出一攬子措施,加大調控“組合拳”力度。
穩控住宅用地價格方面,實行以“限房價、控地價、提品質”為主導的新型土地出讓方式,強化房地聯動機制。嚴格購地主體資格審查,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參加住宅用地競買。建立有效的企業購地資金審查制度,對購地資金來源進行穿透式核查,確保競買企業購地資金依法合規。
強化住房限購措施方面,明確對弄虛作假騙取社保證明的購房人禁止5年內在東莞購買商品住房。同時對新入戶購房的認定條件作出適當調整,使相關政策的銜接更合理。
加強金融規范管理方面,嚴格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加強房地產金融監測分析。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審核購房人首付資金來源,從嚴查處消費及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行為。
加大稅收調節力度上,借鑒部分房地產市場監測重點城市做法,將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免征年限由2年調整為5年,加大交易轉讓成本,抑制“短炒”投機行為。
發布二手房指導價方面,在前期發布成交活躍二手樓盤網簽交易價格的基礎上,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導價發布機制,引導商業銀行合理發放二手住房貸款,防控個人住房信貸風險,并加大對虛高掛牌價亂象的整治力度。
《通知》還提到,加強認購銷售管理;持續規范市場秩序以及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等。
中指研究院東莞分院總監殷傳強認為,“莞八條”立足于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調控目標,在土地競拍、住房限購、金融監管、稅收調節、二手房價、銷售管理、治理亂象、住房保障等八個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是對已有的調控政策的進一步補充,再次表明了東莞堅持房地產市場調控不動搖、不放松的態度。
樓市調控背后:房價上漲過快城市堅決問責
今年7月22日,國務院召開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和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會議指出,要高度重視房地產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不把房地產作為短期刺激經濟的手段,全面落實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房地產長效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同日,《人民日報》文章指出,今年以來,受多種客觀因素影響,再加上部分城市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放松房地產市場調控,部分城市房地產市場升溫,個別城市出現過熱苗頭,需要因城施策、精準施策,進一步加大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管力度。
對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司長張其光表示,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強化省級政府的監督指導責任,對調控工作不力、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堅決予以問責。
對于東莞而言,今年4月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倪虹約談東莞、南通等5個城市政府負責人,并將東莞、南通市列入房地產市場監測重點城市名單。
李宇嘉指出,去年以來東莞出讓了一部分高價地,這部分地塊在今年下半年可能會形成新房供應,有可能會慣性推高新房的價格。根據東莞樂居統計,預計8-12月供應增多,有預計50個純新樓盤入市,其中包含多個高地價項目;6月東莞新房(洋房)網簽4883套,比5月上漲38%,均價為 26937元/平方米,環比上漲8.6%。
另一方面,李宇嘉提到,近期東莞開始增加用地,但部分區域出讓的地塊價格比較好,可能會進一步推高市場對房價上漲的預期。而且,東莞新房庫存比較低,開發商補庫存的動力比較大,而終次報價的模式下,更增加了開發商搶地的動力,迫切需要新的調控政策。
“自去年8月份以來,東莞出臺了多個調控文件,調控的主動性、持續性、主觀能動性很明顯,一城一策開始落地。如果去年以來的各項政策能夠真正落地,特別是能管控土地和資金,讓源頭的成本能夠降下來,進而穩定住預期,樓市降溫在情理之中。總之,從城市經濟體量、人口規模、經濟版圖地位、產業結構來看,東莞作為新一線城市的地位在不斷夯實。在樓市調控上,應該像一線城市,做到精細化、精準性、前瞻性。從近期的調控政策來看,東莞再慢慢做到這一點。”李宇嘉說道。
原標題:東莞八部門調控樓市:個體工商戶禁買商品房,補上政策漏洞
中消協:部分房地產領域經營者仍利用強勢地位“壓榨”消費者
11月5日,澎湃新聞從中國消費者協會獲悉,11月2日,中消協發布《2021年第三季度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其中包括“商品房投訴情況專題報告”。報告顯示,商品房消費糾紛主要涉及房屋質量、房屋價格、售樓宣傳、合同履行等領域。
2021年第三季度,在全國消協組織共受理的消費者投訴中,房屋及建材類7037件,投訴比重占2.73%,其中關于商品房的投訴共2514件,具體分類后,涉及合同投訴833件,涉及虛假宣傳594件,涉及售后服務429件,涉及質量投訴373件,等等。
中消協發表關于商品房行業的意見稱,(一)堅持“房住不炒”,維護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與住房消費者合法權益。隨著房地產調控政策持續實施,房地產行業逐漸進入調整期。但是部分房地產領域經營者仍未擺脫賣方市場思維,仍在利用自身強勢地位,通過各種手段“壓榨”消費者以圖牟利。面對政策調整和市場變化,相關經營者應當轉變經營理念,以質量求發展,向服務要效益,立足長遠發展,摒棄短視行為,嚴格落實《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規定,切實承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保護好購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房地產企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保質保量合格交付。房地產企業要嚴格按照建筑質量標準保證房屋質量,向消費者交付合格房屋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文件,杜絕粗制濫造、偷工減料,虛假宣傳、不當誘導,擅自變更、隨意違約,捆綁提價、胡亂收費,霸王條款、推諉塞責等問題,以良好品質、真誠服務回饋廣大消費者的信任。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充分發揮作用,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嚴格把關。
(三)房屋中介機構應當加強管理,有效約束從業人員,切實履行應盡義務。要嚴守《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規定,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盡職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詳細向消費者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特別是房屋的真實情況、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重要內容等。房屋中介應當消除信息差,為交易各方提供便利,有效提升服務價值,杜絕發布虛假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消費者購房要注意多看多問,加強自我保護。要仔細查看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信譽。購買新房時,注意查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對于房屋位置、環境、配套等情況,切勿輕信口頭承諾,重要內容一定要寫入合同。注意了解房屋產權、限購政策、貸款條件等相關內容。自身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不要抱僥幸心理,寄望經營者的不實承諾。簽訂合同前,要認真閱讀、完整理解合同條款及補充協議、合同附件,比如房屋面積、樓層、房號、房屋價格、交房時間、交房標準、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等。要注意保存樓盤和中介的宣傳資料、購房合同、付款票據、樣板房資料等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收房驗收時,要根據購房合同約定的標準對房屋工程質量及配套設施一一驗收,并做好記錄,有條件的,可以聘請相關監理機構、專業驗房人員一起驗收,注意查看并保存好《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發生糾紛,及時依法維權。
以下為《商品房投訴情況專題報告》
居住需求是老百姓最重要的消費需求之一,通常也是單筆支出最大的消費。普通消費者由于商品房交易頻次少,相關知識比較缺乏,而房產交易中又關聯金融等多個行業,使得商品房交易問題復雜化,消費者通過買賣商品房實現居住需求的同時,也經常發生消費糾紛。
(一)房屋質量,暗藏玄機不勝防
在房屋質量方面,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問題有:一是房屋質量差,墻體及天花板開裂,地基下沉,屋面漏水滲水,管道滲漏不通等;二是精裝修房暗藏玄機,如用材不實,高端宣傳、低標配置,工藝粗糙、質量不過關等;三是隱蔽工程偷工減料,使用次品材料等;四是水電管線布設不規范,使用不合格、劣質材料等,同一小區工程質量相仿,出現質量問題時容易引發群體投訴;五是房屋有質量問題不及時維修或維修質量差。
例如,2020年張女士購買了位于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的一套商品房,開發商承諾最晚于2021年7月交房。2021年6月開發商通知交房,但張女士在驗房時發現房屋的廚房頂部鋼筋外漏、衛生間防水層未鋪設、房屋層高不符合合同約定等情形,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但開發商一直不予理睬。青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接訴后,聯系開發商負責人調查核實,負責人表示張女士反映的問題屬實,后期將會積極和張女士協商,妥善處理張女士提出的整改方案。
又如,2021年8月,消費者江先生向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其購買了一套精裝修房,2020年10月底,辦理了驗收。入住后不久,發現多個房間有墻體發霉滲水、墻紙大面積脫落、天花板開裂等情況,向開發商反映多次,對方派施工隊上門維修,由于使用劣質且有異味的墻紙、墻體滲水發霉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給消費者正常生活帶來很大煩惱。江先生認為開發商施工質量差,要求徹底解決問題。開發商則堅持認為這些都屬正常現象,不是施工質量問題。上海市消保委與家裝辦專家走訪現場,經檢測,墻體不同程度脫落、滲水均由基層處理不當造成,應當由開發商承擔維修責任,因施工質量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應予以賠償。2021年9月8日,經現場調解,雙方達成和解,開發商一次性補償消費者現金2萬元,由消費者自行維修。
再如,2020年9月6日,廣州某香港品牌樓盤60多名業主集體聯名向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反映小區內剛收樓的樓盤水管存在嚴重生銹問題。水管銹蝕會影響用水安全,也會極大縮短水管正常使用壽命,構成房屋質量隱患。有部分業主自行雇人更換戶內水管,卻發現依照開發商提供的戶內給排水布置示意圖沒能挖到入戶的主水管。業主們多次通過物業與開發商交涉,質疑工程質量,要求提供分戶驗收表、水管材料檢測報告及隱蔽工程驗收等有關文件,并更換生銹的水管。開發商一直未正面回應,只是授權物業公司解釋水管生銹為正常物理現象。廣州消委會介入調解后,采取了企業約談、媒體曝光等方式層層推進,督促開發商回應和處理, 2021年3月26日雙方達成和解。
消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因此,當房屋出現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和嚴重質量問題,影響消費者居住時,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開發商賠償損失。當房屋出現滲水、空鼓等非嚴重質量問題時,保修期內開發商應承擔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其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價外加價,變相抬高售房價
在房屋價格方面,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問題有:一是買房被要求購買裝修包、升級包等,變相提高房價。一些搖號熱銷樓盤的置業顧問隱晦告訴購房者,不買“裝修升級包”就無法簽訂購房合同;二是隨意收取房價外費用,如團購費、排號費、改造費、開戶費等;三是混淆定金、訂金、意向金等。有的開發商銷售時收取誠意金,選房時未經消費者同意將誠意金轉為定金并開具專用收據。發生糾紛時以定金不退為由拒絕退款。
例如,2019年5月,蔣先生購買了江蘇省南京市某樓盤的房子,刷卡付款時蔣先生被要求按照2筆刷,一筆是276萬多元,另一筆50萬元,兩張收據的單位名稱不同,其中50萬元為改造費,收據單位為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當時未給出改造項目和標準,且合同內未體現50萬元改造的內容。后經過了解,與蔣先生同一下疊戶型的其他業主存在未收50萬元改造費的情況。2021年6月30日,蔣先生向南京市消費者協會反映相關問題,并提出要求退還50萬元費用。經南京市消協房地產消費維權專業委員會工作人員調解,該公司最終將50萬元費用退還給了蔣先生。
又如,2021年8月17日,四川省涼山州會東縣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接到某小區的多名業主代表關于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違規收取841戶業主天然氣開戶費的群體投訴。經調查,該房地產公司近日要求小區業主每戶繳納3500元天然氣開戶費,但購房合同上寫明該小區水、電、氣三通交房。業主們在多次與公司協商無果后,集體到會東縣消委會投訴。縣消委會多次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房地產公司稱是能源公司要收此項費用,他們只是代收,但未能出示任何收取天然氣初裝費的收費依據。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9〕1131號)明確規定“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設規劃紅線范圍內的燃氣工程安裝費用統一納入商品房開發建設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燃氣企業等不得另外向買受人單獨收取。”消委會工作人員向房地產公司詳細解釋了相關內容。經調解,房地產公司對業主做出承諾不再收取天然氣初裝費,且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該費用。
再如,2021年9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消保委接到消費者陳女士投訴,稱其到靈璧縣某房產項目看房,銷售員口頭宣傳該小區初中部是六中的學區,經消費者再三確認,決定購買并繳納兩萬元認籌金,之后又在銷售員的引導下轉為認購。7月22日教育局出臺學區劃分文件,該房產初中部是另一學校,不符合當初承諾。消費者于7月30日找銷售員退房,銷售員堅稱是六中學區,消費者要求將六中是該小區學區加入合同,銷售員不同意,消費者要求房地產公司退房退定金。接到投訴后,經工作人員調解,經營者退還消費者購房定金兩萬元。
消協意見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經常以認籌金、誠意金、排號費等各種名義提前收取消費者費用,然后通過合同將其轉化為定金,限制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權力,使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消費者要注意查看相關票據和合同內容,防止交費名目發生變化。
(三)隱瞞夸大,違規誘導購房人
在售樓宣傳方面,消費者投訴主要問題有:一是隱瞞房屋性質,違規誘導消費者交易,比如隱瞞限售房情況(限售期內不能過戶)、公寓房的產權年限(大多為40年)等,損害消費者權益;二是通過圖片文字、現場展示、口頭承諾等形式作虛假宣傳、虛假承諾;三是以協助辦理貸款為名誘導不具備條件的消費者購房;四是隱瞞重要不利因素,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比如周邊設施情況等;五是夸大宣傳房屋的有利條件,誘導交易,比如學區房、交通條件等。
例如,2021年7月23日,消費者宮女士來到浙江省嘉興市平湖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稱其和丈夫于兩個月前來到平湖,在6月13日定購了當湖街道某樓盤一套商品房,當時支付了20萬誠意金,手上只有認購書和收款收據,投訴購買時開發商沒有告知該商品房位于火葬場旁邊,隱瞞了重要信息,要求開發商退房,開發商拖延不肯退。平湖市消保委工作人員接訴后,經過多次溝通,開發商同意退款,消費者表示滿意。
又如,2021年7月5日,消費者董先生向廈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稱其于2018年5月15號與廈門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2020年9月準備收房時,發現無法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時承諾贈送的花園及地下室的使用性質及范圍。消費者多次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予相關說明和解決,但過了十個月時間,對方仍沒有任何明確回復和解決問題的誠意。廈門市消保委接到投訴后立即展開調查,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人表示原先承諾贈送的前后花園性質是屬于業主共有,無法給予明確產權性質。最終,經多次調解,房地產開發企業補償消費者董先生半年物業費,消費者表示同意。
再如,2021年5月初,消費者鐘先生在四川省內江市威遠縣某房地產售樓部看中一套79平方米商品房,房屋總價款為33萬余元。鐘先生告知售樓人員自己因征信問題可能無法辦理貸款,售樓人員稱他們有渠道可以協助消費者向銀行成功辦理貸款。隨后雙方簽訂了訂購合同,消費者以按揭方式支付了3成首付款共計10萬余元,雙方約定,余款23.6萬元將由售樓部協助消費者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由于貸款未獲批,消費者無力承擔剩余房款,6月初消費者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退還房款。開發商稱若解除購房合同,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房款總價15%共計5萬余元違約金。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消費者于7月1日投訴至威遠縣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經工作人員組織4次現場調解,最終開發商同意退還消費者首付房款,終止合同。
消協意見
消費者有權知悉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包括房屋本身、配套設施及周邊規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此外,《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明確了房地產廣告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對于房屋交易,消費者應當結合自身信貸條件合理安排,不符合信貸條件的,切勿輕信開發商或中介協助成功辦理貸款的承諾。
(四)花式違約,各種理由拒擔責
在合同履行方面,消費者投訴主要問題有:一是交付的房屋與樣板房、樓書宣傳等不一致。如房屋層高變低、多出橫梁等;二是房屋面積縮水,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三是開發商延遲交房,拒不承擔違約責任;四是交房后,不能及時協助業主辦理過戶;五是綠化帶、健身區等未隨房交付或改為其他用途,如游泳池變停車位等;六是利用補充協議、特別約定等方式推行不公平格式條款。
例如,2019年11月安徽滁州天長市消費者潘先生在天長市某房產公司訂購一套房屋,訂購房屋的同時還簽訂了無理由退房協議,協議書規定購房人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無理由退房協議書》之日起至辦理入住手續前的任何時間,購房人享有無理由退房的權利。2019年11月自潘先生簽訂合同后,房產公司卻一直不能正式網簽,故于2020年11月9日申請無理由退房。房產公司卻以各種理由遲遲不予以退款,2021年6月潘先生投訴到天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市消保委接訴后立即安排專人調查,消費者投訴屬實。經消保委工作人員溝通調解,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被訴房產公司安排專人處理退款事宜,7月下旬消費者收到退房款64萬余元。
又如,消費者張女士向廈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反映,其于2019年7月2日通過廈門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房產一套,面積為84.08平方米。2021年6月18日交房,房地產公司提交的驗收材料顯示實際測量面積為83.28平方米(面積差為0.8平方米,差價為31439.2元),房地產公司表示按合同約定面積差不到1%的不退差價。合同第五章第十三條面積差異處理方式第一款約定: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據實結算房價。補充協議約定: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大于1%并在3%以內的含3%時,按合同單價據實結算房價。消費者認為主合同約定明確,不需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相關內容是對主合同的完全背離。買賣雙方就此產生爭議。經調查,廈門市消保委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張女士提出免除1-2年物業費方案,雙方未能達成一致。之后,經電話聯系,房地產公司同意贈送一臺破壁機作為補償。
再如,2021年9月9日,消費者吳先生向江蘇省鎮江市消費者協會投訴稱,在簽正式購房合同時,吳先生發現合同上有不平等的條款,他的違約責任和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是不對等的,如果是吳先生違約,逾期付款需付給開發商每天萬分之三的違約金,而開發商如逾期交房只需支付消費者每天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吳先生對此條款提出異議,開發商說合同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供的合同范本,有問題去咨詢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費者咨詢了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回復這個合同范本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供的,但是其中的具體內容是開發商和消費者協商的,合同里出現明顯不對等的條款,肯定是不行的。但開發商堅持己見,不同意更改合同條款,并要求吳先生繼續履行合同。經鎮江市消協工作人員調解,該開發商負責人同意退還吳先生的定金,并表態鎮江四個在售樓盤合同中的法律責任將全部改為對等責任,吳先生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消協意見
依法履約、合格交付,是經營者的應盡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相對于消費者而言,開發商屬于強勢一方。一些開發商利用定金等方式先行固定消費者,再通過補充協議等“繞開”示范合同強迫消費者接受其單方擬定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消費者要么接受不公平條款,要么損失定金,陷于兩難境地,對此應予嚴厲制裁。
(五)房屋中介,魚龍混雜要當心
在房屋中介方面,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問題有:一是一些房屋中介弄虛作假,比如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房源價格不透明、隱瞞房屋的真實情況等;二是有的存在亂收費現象,比如未告知或未經消費者同意收取代辦費、銀行貸款手續費等;三是有些房屋中介違規操作,比如泄露買賣雙方個人信息、承諾辦理銀行貸款、代替銀行為買方做資金監管、將購房款據為己有或者挪作它用等;四是有的中介公司及工作人員混淆網簽備案、網簽居間、抵押等概念,誤導購房人,使其支付首付與中介費后無法實現網簽過戶;五是有些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未按照合同內容履約等。
例如,2021年5月,浙江省臺州市蔣先生通過黃巖開鴻房產中介所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后來蔣先生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因該房產未滿兩年,需要按全額繳納5.6%增值稅及附加稅種。蔣先生認為中介明明介紹該房產產權滿兩年以上,現在卻未滿兩年,與實際不符,遂向臺州市黃巖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接訴后,工作人員聯系投訴雙方進行調解,由于雙方對減免費用訴求差距過大,調解未成功,蔣先生表示會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
又如,2021年7月,消費者王女士通過河南省濟源市某房產中介購買一套房屋,簽約當日甲方稱房產證丟失,并再三保證房產面積為116平方米。消費者預付房款5萬元給房產中介。后消費者到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時了解到該處房產實際登記面積為113.22平方米,比合同中的面積少2.78平方米。消費者當即與房產中介反映面積不符的問題,中介方得知后,提出與甲方協商在原成交價基礎上降3萬元來解決,甲方不同意。消費者要求退購房款5萬元,房產中介負責人表示只能退3萬元。9月3日,消費者到濟源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經調解,最后三方在原簽訂合同成交價的基礎上下降2萬元,達成和解協議。
消協意見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在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并就各方權利義務進行如實告知。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未履行應盡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未離婚男人與外面女人生了孩子其孩子享受他的財產嗎
非婚生子女六大法律問題了解一下!
2021-01-28 09:38?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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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問題
01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情形
《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并未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予以明確規定,按照通常理解,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現實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二是已婚男女與第三人所生子女;三是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
02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71條第一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也就是說,法律賦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間也存在血緣關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應由子女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之間,如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間,均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與此同時,《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危害或歧視非婚生子女,將原《婚姻法》中的“任何人”調整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強調有關組織和單位亦應尊重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給非婚生子女提供健康的成長環境。
03
非婚生子女在撫養方面的權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71條第二款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是基于親子關系產生,不論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的規定,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向父母請求撫養費。但應注意的是,法律對“不能獨立生活”有明確的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只有兩種情形,一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二是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04
非婚生子女在繼承方面的權利
《民法典》繼承編第1127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根據上述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都是獨立的繼承主體,對于父母的遺產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但是,如果父母立有遺囑,則應根據實際情況,尊重立遺囑人對遺產的安排。
05
非婚生子女的義務
與婚生子女一樣,非婚生子女成年后也有對父母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這一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有負擔能力的非婚生子女,對于子女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有贍養的義務。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069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亦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06
非婚生子女親子關系的確認
一般而言,根據分娩的事實,可以確定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但由于生母和生父之間缺乏合法的婚姻關系,生父的身份往往有待確定。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一些國家規定了準正和認領制度。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準正和認領制度,但在《民法典》第1073條規定了親子關系的確認制度。該條款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起訴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成年子女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實踐中,親子關系的確認應當提供親子鑒定報告等可以證明血緣關系存在的證據。如果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親子鑒定且提出了必要的證據證明親子關系存在,但另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又沒有相反證據,則可以綜合全案證據推定親子關系存在。親子關系得到確認的,子女可訴請生父或生母承擔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可追索自出生之日起的撫養費。以上就是非婚生子女相關的
六大法律問題
你get了嗎?法律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視同仁,但并不意味著法律鼓勵、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例反映出大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溫暖和諧的成長環境,非婚生子女會面臨親子關系確認、撫養、探望等糾紛,部分非婚生子女在繼承權的實現中也存在現實障礙。此外,非婚生子女在戶口登記中可能面臨相對繁瑣的程序,甚至影響以后順利入學,無法充分享受教育資源。因此,我們也要提醒大家,除非做好萬全的準備或有特殊情況,否則盡量不要選擇未婚生育。
稚子無辜
法律為非婚生子女保駕護航
父母有責
努力讓愛情的結晶健康成長(文中配圖來自網絡)
供稿: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
作者: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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