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99(民法典995條)
民法通則99條能改名嗎
民法通則已于2021年1月1日廢止,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所以公民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有沒有哪條法律規定公民可以改名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詳細規定了公民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以及具體的操作辦法。該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申請變更姓名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則規定了公民對姓氏的選擇權,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規定了自然人可以變更姓名。
法律分析
根據現行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等人格權利。從內容上看,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意味著,自然人可以決定自己的姓名,當然也包括可以變更自己的姓名。不過自然人并不是隨意地改名,如果想要變更自己的姓名的,應當依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向有權辦理姓名變更的機關辦理登記手續。與此相配套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了自然人變更姓名的具體辦法。具言之,若未成年人想要變更自己姓名的,應當由其本人或者其父母、養父母向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的申請;成年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應當由該申請人自己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不過應注意的是,自然人更改姓氏受到嚴格的限制。原則上,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特定情形下,還可以選擇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或者是扶養人姓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99年結婚證年齡可以嗎
99年的如果是女生的,已經滿了二十周歲,可以領結婚證,但如果是男性的,則還未滿二十二周歲,那么就不可以領取結婚證。因為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臺灣民法典債權編什么時候通過的
臺灣地區民法典(民法總則編民國97年10月22日修正) (民法債編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 (民法物權編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 (民法親屬編民國99年1月27日修正) (民法繼承編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
——引自百度文庫
《民法典》實施后,婚姻法、侵權責任法等司法解釋全部都將失效嗎?
如果司法解釋對應的法律條文沒有改,那么對應的司法解釋條文繼續有效。
孩子的戶口已經上了,以后還可以改姓嗎?
孩子的戶口已經上了,以后也可以改姓。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規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建議】
如果孩子未滿18周歲的話,可以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直接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程序,一般來說需要直接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科進行辦理。如果是孩子已經滿十八周歲想要變更姓名的話,只需要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就可以了,一般來說變更名字非常簡單,只需要2~3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辦理,當然不同地區的辦理時效也有所不同,你可以直接攜帶相關證件咨詢當地派出所。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后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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