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公定力(行政行為公定力的例子)
確定力和公定力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1、公定力,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成立,不論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者個人表示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2、確定力分為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形式上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濟期間過后即不得再提起復議或訴訟尋求救濟,又稱為不可爭力。實質上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作出后,經過法定救濟期間后,其內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變動,就行政機關而言,不能對同一違法行為,依同一事實和同一法律依據再作出另一行政行為;就被當事人來說,也不能就同一事項請求變更,又稱為不可變更力。3、行政行為是指由公共行政實體依據其行政法所賦予的權力,并針對一單獨個別的情況,作出一個對外產生積極或消極法律效果的決定或命令。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guī)定時自規(guī)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guī)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的發(fā)生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哪些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
法律分析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權范圍內所為的行為,一經形成,在原則的上即應推定為合法,在未經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撤銷或宣布為無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確定力,也稱為不可變更力,是指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其內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隨意變更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1)對行政相對人的確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后,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相對人如果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起訴,期間過后該行為即取得合法效力。(2)對行政主體的確定力。行政主體對自己所作的行政行為,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如果發(fā)現該行為確有法定的撤銷變更理由,必須由有權的行政機關以法定程序撤銷或變更,并向行政性對人說明。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得到遵從、不得違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現的兩方面:(1)對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行政相對人負有服從和遵守行為內容的義務。(2)對行政主體的拘束力。行政主體本身也必須受到行政行為的拘束。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也必須服從該行政行為的拘束,否則就構成越權或侵權。執(zhí)行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完全地,實際地得到履行,當事人不得延誤或抗拒的效力。行政法學界習慣上認為,執(zhí)行力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即相對人如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主體即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實際上,執(zhí)行力也可針對行政主體,如果根據行政行為的內容,行政主題負有某種義務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對人也可以通過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體履行其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行為公定力與確定力的區(qū)別!
公定力,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成立,不論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者個人表示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
確定力分為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形式上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濟期間過后即不得再提起復議或訴訟尋求救濟,又稱為不可爭力。實質上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作出后,經過法定救濟期間后,其內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變動,就行政機關而言,不能對同一違法行為,依同一事實和同一法律依據再作出另一行政行為;就被當事人來說,也不能就同一事項請求變更,又稱為不可變更力。
公定力是行政行為作出之后即具有的,不需要行政行為生效,也不考慮行政行為有效與否,而確定力是在行政行為生效之后才具有的。
行政行為公定力特征是什么
一、行政行為公定力特征是什么 行政行為公定力特征是:公定力是行政行為效力的基礎。確定力、拘束力、執(zhí)行力均來源于行政行為的公定力。行政復議和行政 訴訟 期間及 申訴 期間行政行為一般不停止執(zhí)行。因為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就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zhí)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zhí)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二、行政行為的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 強制執(zhí)行 。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綜上所述,行政行為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大家不要輕視它,一旦被執(zhí)行那么就不允許受阻,否則有關機關會根據法律進行強制執(zhí)行,這也就體現了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威嚴,是不容他人進行質疑的,一經成立不論是否合法,是一種推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和公定力分別如何定義????
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以遵守和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對于行政主體來說,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容,或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為;對于行政相對方來說,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隨意改變行為內容,非依法也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
兩者的區(qū)別在于: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強調的是預先推定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對行政行為先予遵守和服從;而確定力強調的是行政行為的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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