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基本原則有(立法的基本原則有 )
立法的三個基本原則
1、憲法原則
憲法是萬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級的法律,是綜合性地規定諸如國家性質、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國家政權的總任務、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這些帶根本性、全局性的關系或事項的根本大法。其他所有法律、法規,都是直接或間接地以憲法作為立法依據或基礎,或是不得同憲法或憲法的基本原則相抵觸。離開了甚至背離了憲法的原則或精神,立法乃至整個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就必然會紊亂。因此,各國立法都非常強調正確處理立法與憲法的關系,強調立法應當以憲法為根據或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中國立法自然也如此。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五條)又規定行政法規應當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第八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自治權限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而規定自治權限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同樣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治原則
經濟上實行市場化,政治上實行法治化,是現代社會不同于以往社會的顯著標志。而這兩化都需要有法治來推動來保障。因而現代社會更為顯著的標志,就在于要求建設法治國家,實現國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現代化。像中國這樣的有著長久的人治傳統的國家,要實現現代化,更需要丟棄人治而實現法治。立法作為建設法治國家的前提和基礎,也因此需要實行法治化,需要堅持法治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內容突出地體現為:一切立法權的存在和行使都應當有法的根據,立法活動的絕大多數環節都依法運行,社會組織或成員以立法主體的身份進行活動,其行為應當以法為規范,行使法定職權,履行法定職責。在立法需要遵循的法的根據中,憲法是最高規格的根據。堅持立法的法治原則,就要有一套較為完善的立法制度,為立法權的存在和行使,為立法活動的進行,提供法的根據。特別要有關于立法權限劃分、立法主體設置、立法運作程序、立法與政黨、與政府、與司法的關系和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的關系等方面的健全而具體的法律制度。這方面的制度一般在憲法和憲法性法律中加以規定。這是各國立法的法治原則的共性方面。
3、民主原則
在現代國家和現代社會,立法應當堅持民主原則,是各國立法的共同之處,而絕不是一個新主題。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應當實現民主化,經過二百多年的歷史發展,不僅是人們久已普遍認同的常識,并且也作為制度的形式,在這個世界的越來越廣大的空間范圍內得以呈現,盡管民主作為一種國家制度在不同性質的國家和社會,事實上有很大的不同。然而在另一方面,各國立法遵循民主原則的理由、含義、內容和方式,又總是與本國的國情密切相聯,表現出與這種國情相關聯的特色。人們應當從現代民主原則的普遍性和本國民主原則的特色相結合的角度,把握中國立法的民主原則。
立法原則是創立法律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出發點。是統治階級的立法意圖和法律意識的概括。法律只有以正確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立法原則作指導來制定,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拓展資料】
中國立法的總的原則是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四項基本原則和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原則。一般原則是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原則性與靈活性正確結合的原則,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原則,民主立法的原則,制定具有創建性、綱領性法律規范的原則等。這些原則反映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客觀要求,體現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精神。
立法活動非常需要講原則,因為立法活動作為國家政權活動中尤為重要的活動,不能沒有準繩以為遵循,不能沒有內在精神品格以為支撐。立法基本原則同立法指導思想一樣,對立法的功能或作用十分突出。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則,便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升為國家政權意志,使所立的法有效地實現立法者的目的。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則,便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論高度來認識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經過選擇的思想理論指導下,沿著有利于執政者或立法者的方向發展。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則,便有助于立法者從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地、突出地、強調地體現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助于立法者協調立法活動自身的種種關系,統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種立法活動以及立法同它所調整的對象之間,有一種一以貫之的精神品格在發揮作用。
我國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立法的原則:
1.科學性原則:
理性化:①法律是1種有確定性、明確性、普遍性的行為規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類能夠鑒別、判斷客觀事物真理基礎之上的一種高度自覺性的行為。②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礎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學性原則的具體體現。
2.民主性原則:
在法律制定過程中,貫徹民主原則具有非常廣泛和深刻的意義,它除了維護民主本身的價值外,還對平等、自愿、自立、自由、法治奠定基礎。
3.合憲性和法制統一原則:
(主體的合憲性、內容的合憲性和程序的合憲性)
(法制統一原則是立法合憲性原則的繼續,要求立法機關所創設的法律應內部和諧統一,整個法律體系內各層級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協調)
中國法律體系構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干,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
立法的基本原則
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由此可以認為當代中國立法的原則為法治原則、民主原則、科學原則。
1.法治原則
立法的法治原則要求一切立法活動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符合憲法的精神;立法活動都要有法律根據,立法主體、立法權限、立法內容、立法程序都應符合法律的規定,立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范的要求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2.民主原則
立法應當體現廣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確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應當通過法律規定,保障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表達自己的意見;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應具有開放性、透明度,立法過程中要堅持群眾路線。
3.科學原則
立法應當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尊重社會的客觀實際狀況,根據客觀需要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態度對待立法工作,注意總結立法現象背后的普遍聯系,揭示立法的內在規律;應十分重視立法的技術、方法,提高立法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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