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票據追索權)
票據是什么意思
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狹義上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一、票據知多少
(1)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劵。在我國,票據即匯票、支票及本票的統稱,支票可看作匯票的特例。
通俗點講,票據就是當別人(往往是銀行或公司)欠你錢時,給你寫了一個承諾書,承諾到約定時間內,無條件還你錢。
匯票是指書面支付指令,即出票的人要求其他人執行付你款項這個動作。
本票則是支付承諾書,即出票的人承諾本人要按約定親自還你款。
(2)簡單分類
按出票人不同:銀行匯票(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商業匯票(商業匯票的簽發人為一般企業);
按承兌人的不同: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按付款時間不同: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那什么是承兌匯票呢?
簡單來說,就是原來的匯票辦理好后,需要付款人在上面簽字印章,表示“嗯,我知道這個匯票,我承諾到時候無條件付款的”一種憑證。
(3)其他知識
貼現:如果你急需用錢時,可以把手里的票據賣給其他人,例如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等。
貼現率:當然,這樣你就不能獲得票面上的金額了,需要扣去一定的費用,然后也就有了貼現率。

什么是票據
票據是:定按照一處形式制成,與明勻付出一定貨巾金鋇義務的址件,是出到毗還達貨物的咒址。
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涵蓋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
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出票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
現代票據制度,形成于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達之后。在我國,票據即匯票、支票及本票的統稱,屬于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按照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
票據分類:
票據按照付款時間分類,可以分為即期票據和遠期票據。即期票據是指付款人見票后必須立即付款。
給持票人,如支票及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遠期票據是付款人見票后在-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據。
票據按受款人記載方式不同可以分為記名票據和不記名票據。記名票據是指在票據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書方式轉讓,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據。
票據的特征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票據具有特點:(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票據行為人必須在票據上簽章,其票據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據的安全流通。(2)文義性。文義性是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均依票據上所載的文義而定。這是票據要式性的具體表現。票據文義直接決定票據的權利和票據義務的范圍和最高限度。我國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3)無因性。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系(又稱實質關系)因有缺陷而無效,票據行為的效力仍不受影響。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之后,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并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于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條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票據有哪幾種分類
票據是依據法律按照規定形式制成的并顯示有支付金錢義務的憑證。票據有很多種類,下面是我為你介紹票據的種類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票據具體的種類
①商業票據,是商業信用中記載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主要有期票和匯票兩種。商業票據的轉讓要經過背書,背書人負有與持票人相同的對票據進行支付的法律責任。通常商業票據的持有者將其提交銀行貼現,以取得現款。
②融通票據,又稱金融票據,是專為融通資金而簽發的票據。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后,由需要融資的一方作為債權人簽發票據,另一方則作為債務人予以承兌。需要融資的一方可持已承兌票據通過貼現等方式獲得資金;而于票據到期前將款項送交承兌人以備清償。融通票據的流通不反映真實商品的周轉。
③銀行票據,是由銀行簽發或由銀行承擔了付款義務的票據:包括銀行本票、銀行匯票等;支票和銀行券就其銀行債務憑證的屬性而言,也是銀行票據。
票據的主要形式有:期票。由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承諾在約定期限償付欠款的債務憑證。期票在到償付期限之前,經債權人背書后可以轉讓,也可以向銀行申請貼限。期票的每次轉讓均須經過一次背書,在出票人到期不能償付情況下,背書人向有償付責任。
匯票。由債權人對債務人開具,命令債務人支付一定款項給第三者或持票人的支付命令書。它又可分為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
本票。以出票人本人為付款人的票據,一般為銀行所簽發,有些由郵政部門、市政機關及私人公司所簽發。本票可以用作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也可向出票人兌取現金。票面載明受款人姓名的為記名本票,否則為不記名本票;票面上規定有票據期限的為定期本票,否則為即期本票。
支票。存款戶向銀行簽發,要求從其活期存款賬戶上按一定金額付款的憑證。支票可以按照其期限、形式、用途等劃分為記名支票、不記名支票、現金支票、轉賬支票、保付支票及旅行支票等等。支票經過一定的手續如背書等,可以廣泛地轉讓流通,具有信用貨幣的職能。票據所體現的債權債務關系要經過票據行為才能真正建立。
票據貼現利息的計算方法
(1)不帶息票據貼現:
貼現利息=票據面值×貼現率×貼現期
(2)帶息票據的貼現
貼現利息=票據到期值×貼現率×貼現天數÷360
貼現天數=貼現日到票據到期日實際天數-1
支票出票具體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對支票出票人來說,一經簽發支票,就應承擔擔保支票付款的責任。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即使支票因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獲付款,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支票出票人的這種擔保責任,從其性質上來說既不同于匯票出票人(在匯票承兌以后)的第二次責任,也有別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責任。
2、對付款人的效力
對支票付款人來說,出票人簽發支票的行為對其沒有強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為本身不會必然給支票付款人賦予付款義務。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為是出票人單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為,付款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的付款,僅僅一項代出票人付款的權限,而非強制性義務。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則完全由付款人自己決定。可見,支票的出票行為不能約束付款人。然而,付款人在一定條件下負有向持票人付款的義務,即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存在資金關系的情況下。對此,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這是票據法規定的義務,而匯票付款人則不受此約束。
3、對收款人的效力
對支票收款人來說,出票人一經簽發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權利。由于支票屬委付證券,出票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無從確知。可見,收款人因出票行為享有的票據權利,僅是一種期待權,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為保付行為,該權利只有在得到票款時,才變為現實權。而為保付行為,并非付款人的義務,也非付款的必經程序,因此,收款人沒有請求付款人為保付行為的權利。除請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行使追索權。如收款人遭付款拒絕,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保全手續后,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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