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前財產(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加名字有效嗎)
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的規定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 民法典 》正式施行,《 婚姻法 》同時廢止。 一、對 婚前財產 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6868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 離婚財產 如何分割 1、雙方協商決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 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 同居 ; (三)實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的界定
婚前財產是結婚前一方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取消了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
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
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我們都知道對于一個家庭的財產,可以從時間段及性質上面看,一般情況下就是可以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后共同財產。下面是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一起來看看。
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1
一、民法典關于婚前財產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其屬于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怎么做婚前財產公證
1、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2
一、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的規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里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說明,“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二、婚前買房是否屬于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婚前財產協議書包括哪些內容?
婚前財產協議書一般應包含哪些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財產的范圍(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法、狀況等,將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詳細得列一張清單。
3、上述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權利歸屬于哪一方,如何使用等等。
4、婚前財產婚后的收益歸屬。
5、婚前財產婚后處分行為產生的收益歸屬。
6、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7、其他應約定的.事項,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等。
8、婚前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時間等。
9、男女雙方簽字。
10、婚前財產簽訂時間。
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3
民法典婚前財產規定
(1)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
不動產以及某些動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如:汽車、房產(房產證或備過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存折、公司股份,這些財產在資料上記載有明確日期,只要早于結婚的日期,就無需其它證據。
其它動產如珠寶、古玩、家電等,正規發票顯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證據。若沒有發票則需要其它證據證明,比如合同、支付憑證(最好是銀行轉賬憑據)、收據等,此時婚前有一定價值,它的證明效力明顯比合同、收據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后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在婚后并非不會變化,例如:
①婚前的存款婚后到期了,取出來重新存入,就變成了婚后的存款;
②婚前的錢在婚后買了車;
③婚前的房產在婚后賣了;
④股市上不斷買賣股票、存取現金……
以上情況只要一方能證明婚后取得的財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變而來,仍然視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在以上示例中需要如下證據:
①舊存單復印件、取款及存款時銀行所有憑據(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個銀行同樣的金額)、新存單。
②婚前存單、取款憑據(取款總金額大于或等于汽車價格)、汽車發票。
③舊房產證復印件、房屋買賣合同、收據復印件、稅費繳納憑證、存款憑據(建議當日將全部房款存入銀行)。
④股市問題比較復雜,最簡單的辦法是只取不存,這樣確保在婚前開的賬戶內本金始終都是個人財產;如果要存入婚前財產,務必參照①、③保存證據;如果存入了,萬一發生爭議就很難扯清楚了。但是,即便本金全部是個人財產,炒虧了個人承擔,賺了的部分卻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
A、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為個人婚前財產;
B、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為個人婚前財產;
C、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為個人婚前財產,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D、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為個人婚前財產;
E、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婚前財產。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
婚前財產公證是非常重要的,它對于后來婚姻破裂的家庭來說,是相當關鍵的一個東西。那么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有哪些?再婚家庭遺產分配問題是如何分配的?
一、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
1、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指的是:登記結婚之前,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比如:婚前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房產,婚前的個人存款等。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2、婚前財產劃分
若是財產的取得系在婚前,即便是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該財產也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并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個人財產有哪些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二、再婚家庭遺產分配問題:
1、婚前婚后遺產劃分
在分配遺產的時候,要看這個父母婚前遺產還是婚后遺產,如果是婚前的話,那么這筆財產將會屬于各自所有,也應該又各自的子女所繼承。但如果是婚后,而且另一方有贍養老人的話,那么他也可以相應的獲得一些財產,也就說后來組建家庭成員,是有一定繼承權的。
2、財產劃分問題
對于父母婚后的財產,首先要在父母之間進行一次劃分,在劃分之后劃歸于過世方一方的財產,再由未過世的父親或母親與過世方子女共同進行繼承。
意思就是父親去世的話,繼母可以平分婚后的共同財產,然后子女繼承剩下的這一邊財產。如果繼母帶來的孩子,有贍養老人的話,那么你還需要同對方,再平分以此財產,也就說得到父親婚后財產的25%。
小結:
個人財產離婚后不會進行劃分,所以婚前財產公證非常重要,這樣能保證自己的財產安全。而再婚家庭的遺產分配問題,如果有遺囑的話,就能夠輕松解決;但如果沒有的話,子女能分到的遺產就相對少了很多。
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
【法律分析】
法律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前房產自然也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取得房產證,屬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后共同還貸,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并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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