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制度(勞動教養制度是什么時候廢止的?)
為什么要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由法律規定,而勞動教養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法理不通;
二、勞動教養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過重,已經與刑法差不多,具體執行雖然不在監獄執行,但對被處罰人來說并沒有太大區別,也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三、勞動教養委員會,實際上就是地市及公安機關決定,實際操作過程中,并沒有那么嚴格的監督制度;
四、公安機關是政府的職能部門,而有一些政府認為難解決的問題,便會命令公安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勞動教養,存在野蠻行政之嫌;
五、近勞動教養被廢止之前,有很多政府將“上訪”人員勞動教養,對推進法制建設起到了阻礙作用;
六、勞動教養是特殊時期的特殊產物,80、56號文件,在特定時期對社會穩控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特別是在沒有刑事訴訟法之前,對打擊犯罪起到了過度作用,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80.56號文件也就隨之退出了歷史舞臺。
擴展資料:
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準頒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
對需要收容勞動教養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門,所在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或者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被決定的勞動教養期限大多數為一年,少數為一年半左右,極少數為三年。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復議,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起訴訟的被勞動教養人可以請律師辯護。各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審查和決定勞動教養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并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教養管理所憑《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接收勞動教養人員。
對沒有這些法律文書或者文書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以及勞動教養法規規定不應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人等嚴重殘疾、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未滿一年的婦女等,不予收容。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法保障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勞教人員可以依法行使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家屬可以經常來所探視,勞教所可以提供住處允許勞教人員夫婦同居。
家里有特殊情況和有悔改表現的勞教人員,經批準可以回家探視或休假;勞教人員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
中國的勞動教養工作,實行“灌輸、感化、挽救”的方針,立足于教育,著眼于挽救。要求勞教工作干警對勞教人員做到“三像”,即像老師對待學生、父母對待子女、醫生對待病人那樣,耐心地幫助勞教人員改惡從善。勞動教養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學校(絕大多數已辦成了勞動教養學校)。
勞動教養管理所按比例配備專(兼)職教師,對勞教人員開展法律常識、道德、時事和文化知識等教育,提高他們的重視自己的言論觀念和文化素質,灌輸時間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時。
為有利于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就業,勞動教養管理所還對勞教人員進行職業技術教育,不少勞動教養管理所辦有電腦、裁剪、縫紉、電器維修、木工、烹調、理發、汽車駕駛和維修等職業技術培訓班。勞教人員學習文化和職業技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社會承認的文化或技術等級證書。
參考資料:勞動教養-百度百科

什么是勞教制度
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簡稱勞教。 依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勞動教養哪一年取消的
勞動教養制度廢除時間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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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教養廢除原因
(一)勞動教養違反《憲法》
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違反《憲法》規定的法治原則(第5條)和人權保障原則(第33條)。二是直接違反《憲法》規則。《憲法》第37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一款)。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第二款)。”而勞動教養制度是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長達數年甚至幾十年的處罰,這是一種比逮捕更加嚴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理所當然應遵守憲法第37條的規定。
(二)勞動教養違反《立法法》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
《立法法》第8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勞動教養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一次最長達四年之久,如果考慮在在執行過程中不少地方采取“連續勞教”的方法,則時間更長。依據《立法法》的規定,這樣的事項毫無疑問只能用法律規定。但是勞動教養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57)》,且不說此前它的依據只是“黨內文件”。這個決定充其量只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因為1954《憲法》規定的是全國人大的單一立法制,它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第22條)”,制定法律的權力只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連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只有權“解釋法律”、“制定法令”(31條)。至于國務院,它只有權“根據憲法、法律和法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49條)”。僅僅從立法形式上看,用行政命令來剝奪人身自由,已經與法治國家的要求不相符。
(三)勞動教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勞動教養這種長期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沒有經過刑事訴訟程序,本身違反正當程序。二是由于執行中公安的強勢違反正當程序。雖然根據相關規定,勞動教養的決定由各地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但是實際上由于該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設在公安機關,日常事務也由公安來處理。公安機關是承擔維護社會治安任務機關,勞動教養的對象又是可能破壞社會治安的人。這就導致公安機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情況。即使公安機關是出于公心,也不排除僅僅從本單位職責出發,而導致不公正的情況發生。
(四)勞動教養違反罪刑相當的要求,顯失公平
這有一個前提性問題要解決,勞動教養與刑罰的關系。勞動教養是不是刑罰?它是“事實上的刑罰”,盡管沒有刑罰的外貌,但有刑罰的實質。這一點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教養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復(1981年7月6日)》為證。這個批復在回答安徽省高院“關于勞動教養與刑期是否可以折抵”的請示時規定:“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被勞動教養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勞動教養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辦法,應以勞動教養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既然勞動教養與刑期可以折抵,而且“勞動教養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可知,勞動教養就是刑罰,而且它比管制刑還要重。實際上,勞動教養比短期有期徒刑也要重。有期徒刑可以判處幾個月,管制的期限是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而勞動教養呢?原來的勞動教養沒有期限,相當于無期徒刑,1961年4月,公安部《關于公安工作十個具體政策問題的補充規定》首次規定了勞動教養的期限一般為2年到3年,1979年至今的規定是“一年至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所有這些規定都包含了一條:勞動教養最低期限是一年!因為勞動教養不經過法院和檢察院,從立法者的思路來看,是把它當作輕于刑罰、介于刑罰和行政處罰之間的懲罰形式設計的,但是實際上這個理應“輕于”刑罰的懲罰卻遠遠重于刑罰,明顯違反罪刑相當的現代刑罰原則。
(五)勞動教養嚴重侵犯公民權利
除了侵犯公民正當程序權利以外,勞動教養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權,并以此為威懾,影響到公民表達權、信訪權、財產權的行使。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它成為“罪疑從有”的處罰方式,使許多人蒙受不白之冤
解讀十八屆三中全會為什么說勞動教養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
首先,勞教制度是不合法理的,不合規矩,不合國際慣例的。
正常情況下,一個人有沒有罪,應該由法院來審判,若判定有罪,才可以執行刑罰。
而勞教制度不用通過法院,公安部門自己就可以判,沒有律師辯護,沒有證據核查,沒有判決書,也沒有監管部門,完全是公安部門自己說了算,它說黑的就是黑的,它說白的就是白的。
所以,勞教制度是荒謬野蠻的。西方發達國家攻擊我們人權問題,除了計劃生育以外,勞教制度也是攻擊重點之一。
但是,在特殊的歷史條件下,勞教制度還是有存在意義的。
建國初期,我們的法制建設還不完善,有很多難題不好解決。
比如有很多人,他們大錯不犯,小錯不斷。那些能判個十年八年的罪,他們從來不犯,但是小偷小摸之類的小罪不停的犯。按大罪判,他們還達不到;按小罪判,又不值一判。可他們偏偏沒完沒了,三天兩頭犯事。
我們在1957年從蘇聯引入了勞教制度,對這樣的人,無需法院審判,也無需按刑罰定罪,直接由公安機關來判定,可以執行最高4年的勞動教養。其實就和坐牢差不多。
這樣做嚴格來說是不符合人權的,但是沒辦法,特殊歷史時期,只好用特殊手段。
雖然也確實造成了一些冤假錯案,但總體來說積極意義還是大的。
現在,我們的法制建設已經比較健全了,所以勞教制度就退出了歷史舞臺,在2013年底,徹底廢除。
勞動教養制度的法律法規?
勞動教養制度的法律法規,對年滿16周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顯著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尋釁滋事,稱霸一方。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刑事處罰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經過強制戒毒后又吸食。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于刑事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勞動教養。對未成年人決定勞動教養應當從嚴控制。
什么是勞動教養
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準頒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依照法律規定,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而是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對需要收容勞動教養的人,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被決定的勞動教養期限大多數為一年,少數為一年半左右,極少數為三年。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復議,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訴訟的被勞動教養人可以請律師辯護。各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審查和決定勞動教養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并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教養管理所憑《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接收勞動教養人員。對沒有這些法律文書或者文書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以及勞動教養法規規定不應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人等嚴重殘疾、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未滿一年的婦女等,不予收容。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法保障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勞教人員可以依法行使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家屬可以經常來所探視,勞教所可以提供住處允許勞教人員夫婦同居;家里有特殊情況和有悔改表現的勞教人員,經批準可以回家探視或休假;勞教人員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
中國的勞動教養工作,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立足于教育,著眼于挽救。要求勞教工作干警對勞教人員做到“三像”,即像老師對待學生、父母對待子女、醫生對待病人那樣,耐心地幫助勞教人員改惡從善。勞動教養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學校(絕大多數已辦成了勞動教養學校)。勞動教養管理所按比例配備專(兼)職教師,對勞教人員開展法律常識、道德、時事和文化知識等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和文化素質,教育時間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時。
為有利于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就業,勞動教養管理所還對勞教人員進行職業技術教育,不少勞動教養管理所辦有電腦、裁剪、縫紉、電器維修、木工、烹調、理發、汽車駕駛和維修等職業技術培訓班。勞教人員學習文化和職業技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社會承認的文化或技術等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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