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索要營養費的簡單介紹
強奸案被害人賠償問題
可能涉及的賠償:
1、醫療費。包括: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憑據給付,外地治療有轉診單;)
2、誤工費。受害人收入標準(天/月/年)×誤工時間(有實際收入按實際收入,沒有實際收入的按同行業中等標準);
3、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住院天數);
4、護理費。(有收入按收入,無收入按誤工標準×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
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和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6、交通費、住宿費(需要記錄并有憑證);
7、精神賠償金
賠償途徑:
1、雙方協商;
2、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不支持精神賠償。
3、單獨提出民事訴訟。等刑事案件審判完畢提出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條規定明確受害人可以就其因犯罪遭受的物質損失請求賠償,而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未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條規定明確刑事訴訟中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是不予支持的。因此,如果受害人遭受故意傷害,其因此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均可列入物質損失,還有如果受害人的財產遭犯罪損害,不用質疑,遭受損害的財產正是物質損失。這些損害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容易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系強奸罪犯所為,情況就有所不同。
第一種情況,如受害人因遭強奸致傷、殘或死亡,物質損失容易計算。包括受害人因醫治傷情所支付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生活補助費。致殘的,加殘疾賠償金;致受害人死亡的,還須支付死亡賠償金。這類損失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均有詳細規定。醫療費以醫療機構出據的醫療發票為準;誤工費按受害人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確定;營養費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酌情考慮;交通費按受害人為醫治傷情支付的交通費確定;住院生活補助按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火食補助確定;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級數,按受訴法院上年度當地居民的收入確定;死亡賠償金以死亡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準,按半年計算。
第二種情況,如受害人是處女,處女膜遭犯罪行為破壞,受害人可以請求因修復處女膜所支付的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生活補助費。如不住院修復處女膜,這筆費用還不能得到,因為法院要當事人出示證據。沒住院,哪來的醫療票據啊?多數人不會選擇修復處女膜。所以,一般情況下,受害人的請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如此一來,害人的權益就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其實,對處女而言,處女膜是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義的器官。因此,不能把它等同一般食用肉品:十塊錢一斤,用稱量,不值一塊錢。如果認為請求賠償是小題大做,那就不正確了。嚴格地說,處女膜是女人的貞潔表現,是貞操的象征;說它值10萬、20萬都不過分。如何賠償處女所遭受的物質損失?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不知我國司法實踐中是否曾有類似問題出現過。德國曾出現類似案例: “一行人在行走中,耳朵被空中的不明飛物‘割下’。手術前,醫院把其掉落的耳朵搞丟了。這位受害人便向當地法院訴訟,請求醫院賠償其耳朵因被醫院搞丟給其造成的損失150萬美元。醫院抗辯稱其耳朵是脫離人體的器官,不能按人體的器官計價賠償,要賠就按當地的豬肉價格賠償,最多賠償3美元。案件經一審判決、一次上訴、二次上訴(德國是三審終結)、再審,幾經審理,最后告到德國中央法院,中央法院受理后,組織法學專家論證。專家們一致認為:丟失的耳朵雖是脫離人體的器官,但如在一定的時間內,經特殊處理,手術縫合治療,完全可以恢復到受傷前的狀態。因此,對受害人而言,這只掉落不多時的耳朵是具有特定意義的。最后,中央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受害人損失105萬美元。” 處女膜與耳朵一樣,同樣是人體的器官,而且對女性是具有特定意義的人體器官。張三認為值5元,李四認為值10萬,江麻子認為值30萬。你能說他們誰對誰錯嗎?
第三種情況,如受害人是婦女,在遭強奸侵害后,沒造成器官損傷,沒造成物品(如衣褲、耳環、項鏈)損壞;或者受害人是幼女,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只發生性器官接觸,而沒實際插入,雖構成強奸罪,但由于沒插入而損傷受害人的性器官,沒造成受害人物質損害。這種情況,依據現行的法律規定,請求賠償不可能得到支持。

強奸案要求民事賠償一般可以要求賠多少錢
強奸罪的民事訴訟賠償金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與受害人的實際情況相結合,明確受害人是否的有身體受害和心理傷害,確認有的應賠償精神損失費和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等。強奸罪的賠償是對受害人的一種補償,但心理創傷不可抹滅。
法律分析
對于強奸罪賠償多少這個是沒有具體的數額規定,這就要看雙方是如何進行協商的,一般是要從醫療的費用還有住宿的費用,以及還有因傷害所產生的誤工費用等等,來進行合同的計算賠償。這個是沒有數額規定的,如果對方想要受害人諒解,就必須在經濟上滿足被害人。一般十幾二十幾萬也是正常的,但如果不想諒解對方,要求賠償數額以5萬為左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具備法定從重情節,就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判決。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對于民事賠償,這類案件的民事賠償,有的會很高有的會很低,我見過的新聞最低的只有判決賠償5000左右的,但是影響其高與低的因素,主要是從犯罪嫌疑人 所犯罪行的社會影響惡劣與否、社會危害性大與否、對當事人正常的生活,精神健康的影響程度等方面進行考量,如果所有或者很多因素都有很大的負面影響,一般 法院會支持高一些的賠償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男子多次性侵留守婦女,竟以消耗太大索要營養費,結局如何?
女性作為社會當中的弱勢群體,又因為其不同于男性的生理構造,法律為了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專門為保護女性權益設立了一些罪名。然而卻總還是有些人知法而犯法,自以為能夠逃脫法律的懲罰,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些人最終也是難逃法律的制裁。
事情的緣由
在湖北恩施就有一位男子,不僅僅對一位女性先后三次進行侵害,更為離奇的是在事后還向女子索要營養費,真是世間之大,無奇不有。最終,這名男子被法院判了4年的有期徒刑,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黃某來到姜某的理發店內,見色起意,強行與姜某發生了性關系。同年10月,黃某再次找到蔣某想要強行侵犯,然而卻被姜某告知其正處在生理期。黃某不信,強行脫下姜某的褲子檢查確認后才離開姜某的家。此后,姜某多次搬家希望逃離黃某,然而在2017年7月,黃某第三次找到姜某使用暴力等手段再次強行發生了性關系。在實施完侵犯后,黃某竟然以自己身體消耗太大索要20元的營養費,并以姜某的其他財產相威脅。無奈,姜某給了黃某50元。
司法認定
湖北巴東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黃某的行為構成了強奸罪,而且多次實施侵犯甚至還有索要財物的行為應當從重處罰,但是第二次實施的時候因為姜某正處生理期未遂,而且在歸案后坦誠交代,依法減輕處罰,最終判處有期徒刑4年。然而,我覺得4年太輕了。就算第二次未遂,但是已經有兩次行為已經既遂了,而且黃某多次找上姜某強行發生關系,違背婦女意志,對被害人心理,身體造成了較大影響,情節惡劣。
值得一提的是,強奸罪的起刑點就是三年,而法院的審理認定可以說是強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僅判了三年,此后索要財物的行為判了一年,對于后者我們能夠理解,但是前面僅判三年過于輕判了。此罪的一般法定刑是3年至10年,雖然黃某第二次未遂,但是不影響另外兩次既遂的構成,而且三次犯罪行為依舊按最低量刑處罰是否有失偏頗?法官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在3到10年之間選刑期,3次侵犯加上1次索要財物共判了四年。不知大家對此案有何看法?
保障婦女權益
筆者認為對于強性侵犯婦女權益,而且屬于多次的應該從重處罰,應該嚴厲打擊這種不法行為,給社會公眾一個警示,以及一個態度。這個“重”的程度顯然應該比減輕情節的影響大。而且多次犯罪中的一次未遂,不應該對量刑有過大影響,更應該參考的犯罪造成的影響,犯罪的次數,侵害的法益等等。這樣有助于保護婦女弱勢群體的權益,也能給有違法犯罪意圖的人一個警告。至于本案當中黃某的行為,也算是一個奇葩了,在事后竟然還向受害者索要營養費,這樣的“厚臉皮”真是聞所未聞!
睡了17歲的女孩對方索要賠償犯法嗎?
和已滿17周歲發生關系對方自愿情況下不犯法。對方以此要求賠償涉嫌敲詐勒索。若違反對方意志,強性于對方發生關系,則構成強奸,對方索要賠償的話就不犯法。
法律分析
與滿17周歲少女發生性關系,如果違反少女意志,或者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關系,構成強奸罪。強奸罪賠償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是相同的,強奸罪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但是不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由于當事人已滿十六周歲,具有完全刑責責任能力,在不違反當事人意志的情況下,二人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對方以此要求賠償涉嫌敲詐勒索。敲詐勒索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還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才能構成犯罪。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恐嚇、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并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并未交出財物,均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強奸罪私下賠償怎樣計算
強奸罪的私下賠償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強奸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男子多次非禮老板娘,最后一次索要20元“營養費” ,黃某構成犯罪了嗎?
黃某數次以暴力的行為強迫被害人發生關系,應當從重處罰,其中一個因被害人生理期而放棄犯罪行為,應當構成犯罪中止,應當酌減輕處罰至于黃某索要“營養費”的行為還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雖然有一定的威脅行為,但姜某在主觀意識上也希望通過金錢來擺脫黃某,黃某索要“營養費”的行為難以構成搶劫罪。
來自湖北的黃某來店里面剪頭發,他看到姜某人長得很漂亮,店里面又只有她一個人,黃某也生起了一些想法,黃某旁敲側擊了一下姜某的家庭,言語之間又非常輕薄,但姜某出于禮貌,始終都非常和善。黃某趁著理發店關門之際又找到了姜某,表示要打理一下頭發,姜某也不好趕他走,反正打理頭發又不要多久,沒想到黃某一走進來就強行抱住了姜某,強行實施了犯罪行為。
姜某原本可以更早結束黃某的糾纏,但是她卻保留了一定守舊觀念,認為這是一種“丟臉”的行為,同時也說明,姜某和一部分的人對于法律認知不全,若是能夠準確認識到這起案件的惡劣性質,也不會發生這么荒唐的事。有時候“寬容”只會讓犯罪頻繁發生,只有零容忍的態度,才能遏制犯罪,這不僅僅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家人、社會負責。
當我們說到強奸時,往往會讓人聯想出這樣的畫面。但你是否知道熟人強奸在強奸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由于熟人強奸中的被害人一般不會選擇報案,這就導致了很高的犯罪黒數,因此實際的比例會更高。
熟人強奸很難預防,因為與熟人交往是正常人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不能恰當處理男女關系,很可能導致強奸的發生。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約會強奸”。酒精、藥物都可能促使“約會強奸”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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