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辭職(責令辭職的程序是什么)
是“責令辭職”還是“撤職”
主要是行為實施人和實施方式不一樣。
辭職——行為主體是勞動者,受體是用人單位。勞動者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交辭職。“責令辭職”是一種不恰當的行為,行為倒置,即用人單位責令勞動者辭職。責令辭職是用人單位推卸責任,降低用工費用的一種方式。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撤職——行為主體是用人單位,受體是勞動者。是用人單位撤銷勞動者目前擔任的職務,但雙方未解除勞動關系。
解聘——行為主體是用人單位,受體是勞動者,與辭職向反。解聘分為依法解聘和違法解聘兩種。依法解聘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多數情況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非法解聘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能解除勞動關系,而強行終止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雙倍經濟補償。
開除——行為主體是用人單位,受體是勞動者。一般是在勞動者嚴重失職、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等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切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責令辭職和免職什么區別?
1、定義不同
責令辭職,是指任免機關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
2、性質不同
責令辭職具有懲罰性,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
3、適用情形不同
責令辭職適用于兩種情形:
①是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
②是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責令辭職實際上是組織上對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領導成員的一種組織處理。
免職適用于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但在某些情況下,免職也用于有過錯行為的公職人員,但相對于撤職而言,其過錯程序要輕一些,或者其行為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查清核實,只是當時已不適于繼續任職而先行免職。
4、內容要件不同
責令辭職應當寫明責令辭職對象和理由,即提出責令辭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還應當提供有關材料,也就是其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支持責令辭職理由。
而在免職案中一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如工作調動、退休離休等。
5、處理程序不同
責令辭職案提出后,由“一府兩院”和主任會議直接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在表決前,被提出責令辭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申辯。然后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將責令辭職案提請常委會會議采用無記名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免職案的處理程序相對簡單,一般直接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后即予表決。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免職
百度百科-責令辭職
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的區別是什么?
責令辭職是因犯較小責任的錯誤而給予的一種較體面的終止工作方式。
撤職是因不能滿足本職工作能力和要求而給予的終止該職位的行為。
解聘是因不能滿足已聘崗位要求而終止聘用的行為。
開除是因犯有嚴重錯誤而給予的處分行為。
被公司責令辭職,不辭職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辭職是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責令辭職一般用于用人單位在認為勞動者違反某規章制度時所做的決定。該決定一般同時附隨對勞動者的其他處罰。實務中不少人認為,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已經經過法定程序,屬于有效的規章制度,那么用人單位基于該規章制度中所做的責令辭職決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者應當嚴格執行。但這種觀點真的正確么?
回答是否定的。上述看法看似合理,實際錯誤理解了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范圍和辭職的法律內涵。
一、勞動者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提出辭職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即便經過了法定程序,可以對勞動者起到約束作用,但是就責令辭職一項而言卻并不當然具有拘束力。因為辭職是勞動者單方做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意思表示應當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生效。勞動者提出的辭職,應當出自勞動者的真實意思表示而非他人的強制性要求。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做出辭職的民事法律行為,則該民事法律行為并不生效。
二、以脅迫方式要求勞動者提出的辭職可被撤銷
勞動者基于用人單位的脅迫而做出了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辭職。這種脅迫通常表現為,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辭職,那么用人單位就會給予勞動者采取一定的不利措施。例如,通過調崗降薪、實際變更工作內容等方式給勞動者帶來不利。勞動者基于對該不利后果的恐懼而做出了辭職決定。該類情況均構成脅迫。依據民法典關于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受到脅迫而做出的辭職法律行為,勞動者可以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實際操作時,勞動者要注意搜集受到上述脅迫內容的證據,以便后期的權益維護。
基于以上原因,對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提出的責令辭職決定,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并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在勞動者拒絕執行用人單位的責令辭職決定時,該責令辭職并不對勞動者直接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如果因為勞動者未按照要求辭職而對其實施處罰的,屬于違法處罰。實務中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會對勞動者實施辭退,這種辭退行為實際已經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責令辭職的程序是什么
程序是接到信息后去單位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還要自己寫辭職申請,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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