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和聯系)
裁定和判決的區別
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區別有:
1、判決書解決實體問題,而裁定書主要解決程序問題;
2、上訴期限不同,民事判決書的上訴期為十五日,民事裁定書的上訴期為十日;
3、一個案件中發生效力的裁定可以有多個,但發生效力的判決只能有一個;
4、判決書只能用書面形式,而裁定書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裁定和判決區別
終審裁定和終審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適用的事項不同。
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
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
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
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準許當事人在裁定后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后15日內準許上訴。
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于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判決與裁定的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
3、裁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4、行政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刑事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
判決和裁定有什么區別
判決與裁定的區別具體如下:
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
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解決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準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
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是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實體法律關系進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書。裁決書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通常是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包括民商事仲裁、勞動仲裁、人事仲裁機構)制作的一種文書,對一定法律權利義務進行一定的裁決。除了判決書以外,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還有:調解書,對民事訴訟、行政賠償訴訟進行調解達成的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裁定書,對訴訟案件、其他案件進行法律程序上的認定,作出的裁判文書,例如中止訴訟、終結訴訟、駁回管轄異議、對起訴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不予執行、撤銷仲裁裁決、先予執行、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確認或不確認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補正裁判文書的筆誤、準予或者不準予撤回起訴/上訴、發回重審、駁回案外人異議……但是,有部分實體法律關系的處理也用裁定書,如刑事二審維持原判的,減刑、假釋,死刑/死緩的復核。決定書,對裁定書以外的輔助性程序事項,例如決定采取司法強制措施的司法拘留、罰款,不予受理確認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申請,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復議的事項一律用決定書。通知書,對某些程序性事項告知當事人,并不直接發生法律關系變動的文書。例如應訴、案件受理通知,舉證通知,駁回申訴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通俗
判決和裁定有以下2個區別:1、概念不同。裁定書是訴訟文書,用來處理訴訟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判決書一般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2、是一種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應用寫作文體。裁定書和判決書有適用的事項、作出的依據和裁定可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但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規定,上訴期間是15天,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了之后,也就是判決的15天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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