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英烈保護(民法典英烈保護條款的理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五條68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 如果本條未被適用,即使理論上存在很多問題,也不會在實踐中爆發,如此該條就是一個無害條款。一旦實踐中出現本條規范情形,那么可能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英烈的具體標準,不明確。如何判斷英烈呢?目前國家并無具體規定,因此在適用時,將會帶來巨大挑戰。 第二,具體侵害形式應當如何,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呢?如果僅以客觀上的虛假陳述為準,那么對于研究歷史的人來說,可能會帶來毀滅性打擊,因為他們的工作就是考證歷史,如果考證錯誤,就要承擔 侵權責任 ,會導致喪失積極性。 第三,誰可以主張賠償。究竟是英烈的后人,但后人關系的親疏,是否進行限制。如果親疏要求較高,完全可以借助對普通死者的人格保護制度,解決問題。 此時立法者所要保護的是死者生存的近親屬,因為對死者的污蔑、誹謗會使得生存的近親屬他們生活不安寧,心理不安寧,法律真正保護的還是生存者的利益。因此如果英烈的近親屬遭受此種不利,自可依此為據尋求保護。如果沒有符合親疏關系要求的,那么公益組織可否提起公益 訴訟 。 該條法律規定是對英雄烈士的相關信息作合法界定的條款,也是對英雄烈士的作保護和規范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企業在進行 商標注冊 或者正常商業行為時,嚴禁將英雄烈士的相關信息作為謀取公司企業利益的工作,否則構成了違法犯罪行為,是會被追究民事責任的。

民法典創設英烈條款的是什么?
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p>
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解讀
1.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死者不想有人格權,故不能寫成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其理由在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一旦死亡,便不再擁有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因此,切不可隨意增加“權”,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存在律師或者法官存在此種理解,一定需要加以注意。
2.該條保護的主體一般是“英雄烈士”,跟普通民眾人格利益的保護存在不同。普通民眾的人格利益可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倍⑿哿沂康木唧w范圍在《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規定中作出了具體明確,有著嚴格的認定標準。至于“等”字的含義,有待立法、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切不可隨意擴張。
3.該條僅規定了四種人格利益,不得隨意擴大范圍。
4.該條其實是對公共利益的救濟。因此,該條文必須提起公益訴訟。為此,《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第二款明確: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解讀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依據《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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