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必然(民法典根本法)
民法典是否糾正了一些社會問題呢
(一)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民法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法律。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能夠充分彰顯、集中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有力促進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發展,也能夠為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進步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二)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事法律關系是社會生活中最為常見的法律關系。民事關系調整得好,各種社會關系就比較和諧,各種社會矛盾也就比較和緩。民法與國家其他領域法律規范一起,支撐著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
(三)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法人制度為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公平競爭提供了基本準入資格和民商事行為規范;物權制度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等公有制的實現、為保護和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發展提供了制度安排;合同制度為各類民事主體自由參與市場交易、實現經濟利益提供了基本行為準則。
(四)編纂民法典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保護法。權利能力制度關系到每個人一生的權利,甚至關系到胎兒的利益;監護制度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關系到老年人安享晚年;婚姻家庭制度關系到每個人的終身大事和婚姻家庭幸福。

民法典知識點出爐,你知道哪幾個 ?
民法典是新中國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不是《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被稱之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一、民典法的結構與相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七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當民法典生效時《民法通則》并未被廢止,只是與當兩者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二、民法典當中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亮點
明確夫妻債務。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歸納:妻子知道或追認,個人名義也是共同債;妻子不知道,共同生活所需還是共同債;除此之外,莫要找我。)
繼承隊伍擴大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歸納:代位繼承當中,侄子、外甥也可參與繼承了)
三、民法典的意義
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必然要求。以人民為中心,還要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已被民法典納入保護范圍的利益。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肯定、固化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新表述。是提高我們黨治國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需要把握好市場和政府作用的邊界。需要在立法、決策、執法及司法中妥當處理權力與權利的關系。
如何看待民法典的推行?
大家的評論和點贊,均已收到。原回答,附在分割線后,只字未改。
民法典出臺,其對社會、公民影響是必然的,法的基本作用就涵蓋指引、教育
但今天這里討論的是其社會價值和歷史意義。
還是拋兩個問題吧
“民法典”慈母般的關愛,大家是否能感受得到?
法治的前進,更需要什么?
當前的民法典,好比就是一棵讓人瞻仰的大樹,讓人知道法有多大,法有多厚
這可不就是當前社會最擅長做的,把一些東西不顧一切的做大做強,而忘記自己的根在哪里?
如果這棵大樹缺少讓其長久生長的土壤,這棵大樹生命可能都難以維系,更別說,能帶來多少影響和價值。
作為律師,我挺難感受民法典慈母般的眼神,有的只是不停學習、背誦法條的心累。
每次步入法院的那一刻,對不起,我思考的也不是民法的慈愛,而且是怎么利用法律思維、司法案例為當事人爭取更多的合法權益。
法官在判案時,腦袋里裝的也不盡是民法的原則和條文,更關心的是,我的判決會不會和司法解釋相矛盾,上訴會不會被改判。
可以說,這些并不是,也不應當是法律人的內心真實寫照,而是整個體系所強加的。所以說民法典,在較大意義上講,是給上層帶來榮光。法律的價值在于實施,民法典中新制度的生命力如何?有興趣的,可以移步到“如何看待民法典離婚冷靜期通過”話題,看看大家是如何看待這個新制度的。印象深刻的回答有“建議設置立法冷靜期”
法治的前進,更需要的是民眾的意識。
對于民法而言,自下而上的意識,才是真正法的根源。反其道,自上而下,那可能是強扭的瓜
民眾的法律意識才可以說是具有歷史意義的東東
每個人都應當堅守自己內心的公正
每個人都不應當隨意放棄自己的權利
每個人都應當去獲取自己對于法律的思考
等等
這些才是法治前進應當不斷思考的東西
民法典實施以前的行為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民法典》原則上僅能適用于該法施行后發生的法律事實,《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原則上只能適用當時的法律,但依據《立法法》的規定和民事審判本身的規律,在例外情況下還是要承認《民法典》的溯及力。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典》的一些規定對當前的民商事審判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這是因為在《民法典》施行前,雖然人民法院不能依據《民法典》作出裁判,而只能依據現行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得不清楚,而《民法典》有規定或者規定得更加清楚,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部分援引《民法典》的規定作為說理的依據,也是前述法律解釋方法的必然要求。
一、刑法溯及力的原則:
1、從舊原則。新法對過去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完全適用舊法。這一原則充分考慮了犯罪當時的法律狀況,反對適用事后法,對行為人比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為按舊法構成犯罪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再依舊法進行處罰就不能實現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從新原則。新法對于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這一原則強調新法,適應當前的社會情況,有利于預防犯罪。但是,對行為時法未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依新法按照犯罪進行處罰,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因而有失妥當。
3、從新兼從輕原則。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舊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新原則的不足,既充分發揮了新法適應當前形勢的優點,又認真考慮了舊法當時的具體規定,但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國家不多。
4、從舊兼從輕原則。原則上適用舊法,新法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新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舊原則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又適應當前需要,因而為絕大多數國家所采納。
二、《民法典》溯及力例外原則
1、有利溯及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作為源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制度,只限制“不利溯及”,并不限制“有利溯及”。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一般把這種情況叫做有利溯及。《時間效力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了適用有利溯及原則的條件。
2、空白溯及原則。《時間效力規定》第三條規定了空白溯及原則及其例外,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3、跨法行為從新原則。跨法行為從新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跨法爭議從新,爭議事實持續跨越新舊法律,適用新法處理;第二、跨法期間從新:法律期間跨越新舊法律施行時間的,適用新法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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