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交通管制(物流交通管制)
什么是分流交通管制
分流交通管制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對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與交通有關的活動所制定的帶有疏導、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質的具體規定。
在集會游行、大型運動會、道路橋梁建設、救災搶險、執行重要警衛任務等情況下對交通行為實行的限制,主要是臨時性的規定。
實行交通管制后,市民應該遵守管制通告積極配合交警部門的工作。
擴展資料:
主要問題
交通管制適用得過多過濫,不遵循相應的程序隨意采用,甚至成為某些特權人物或者特權勢力用來炫耀聲勢、彰顯特權的工具。
既有某些公權力部門及個別領導濫用職權的體現,也有某些“成功精英”罔顧國法、侵害民權的例證,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也由此帶來社會公眾的情緒不滿。
當本為公共利益及特殊需要設立的交管措施,異化為個別人張揚身份、耀武炫威的違法道具,交通擁堵狀態也因此變得更加嚴重。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交通管制

零八年北京奧運會有哪八大禁令?
京市勞動保障局稱,為了保證賽事順利舉行,在奧運會舉辦期間將以安排市民放假的形式,進行停工、停課、停業等安排,以減少北京市民的出行機會。
此外,奧運立法的內容還將包括:
奧運會期間對出入中國國境的人員進行嚴格管制;
對出入北京的外地中國公民進行“流動人口數量管理”,即限制外地人進京,并“勸返”在京的外地人;
禁止以奧運會比賽進程及結果進行賭博;
對北京機動車實行分流和交通管制;
限制外地機動車在奧運會期間進入北京;
奧運會期間對流浪人員、乞討人員、精神病患者在京流動的管理;
對中國和外國非政府組織的管制,以及對游行示威活動的管制;
配合奧運會餐飲服務的需求,制訂食品衛生標準。
分段封閉道路施工,非機動車怎么走
半封閉道路施工是一種使用在雙向道路上的隔離施工措施,在一個局部路段封閉了其中一個方向的車道,以起到限制車流的作用。適用于交通量問題引發的隱患較大,并且其他的非限制性措施難以發揮作用的地點。但是本封閉道路施工也造成道路通行能力減小,容易形成交通瓶頸,部分交通流量轉移到影響范圍內的其他道路上,會影響周邊道路的交通狀況,公交站點及線路可能需要調整,亦影響周邊建筑物的對外交通及行人的正常通行。由于道路通行能力減小,為增加道路寬度,可能會涉及到道路的斷面改造。半封閉道路施工還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1半幅封閉式施工
半幅封閉式施工一般是封閉道路部分路幅,施工主要在該幅進行,該方式分為半幅分流施工和半幅雙向行駛施工兩種情況。半幅分流方案適用于有平行道路的道路,適用于施工路段較長的工程項目,采用此形式時,可提前將平行道路的行車道重新劃分,以適應車輛行駛方向不平衡的交通要求;半幅雙向行駛施工適用于施工路段較短或交通量較小的情況。半幅封閉式施工優點是施工現場干擾小,施工安全易于保證。缺點是對平行公路產生較大的交通壓力,同時降低了道路的服務水平,存在安全隱患。
2全幅區分車型分流施工
全幅區分車型分流施工是限制部分車型駛入施工路段,將部分車輛分流至其他道路之后組織施工。優點是能夠兼顧施工路段和分流道路的通行能力,可實施雙側施工,工作面大,工期稍短。缺點是安全性較差。一般要求車輛限速通行。需要配備必要的交通協管人員進行交通管制。
3半幅區分車型分流施工
半幅區分車型分流施工是限制部分車型駛入半幅施工路段,將單向部分車輛分流至其他道路之后組織施工。半幅車型分流道路可以是平行道路或其他道路,也可以是對向半幅道路的部分斷面。此方案的主要優點是減輕了分流道路和擴建半幅的交通壓力。缺點是對半幅路面施工有交通影響,工期稍長,施工期間交通組織復雜。
單向交通管制分流是什么意思?
單向交通管制分流意思:1、分流交通管制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對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與交通有關的活動所制定的帶有疏導、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質的具體規定;2、在集會游行、大型運動會、道路橋梁建設、救災搶險、執行重要警衛任務等情況下對交通行為實行的限制主要是臨時性的規定;3、實行交通管制后市民應該遵守管制通告積極配合交警部門的工作。
交警現場執法的概念 大神些 求幫助
首先向交警致敬,您們辛苦了!
可以視情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熄滅發動機或者要求其下車;
(三)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
(四)檢查機動車駕駛證,詢問機動車駕駛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檢查機動車行駛證,對類型、顏色、號牌進行核對;檢查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查詢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信息、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情況;
(五)指出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
(六)聽取機動車駕駛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給予口頭警告、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違法處理通知書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可以給予警告、無記分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違法行為人已經消除違法狀態的,可以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對輕微違法行為,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糾正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指揮交通、巡邏管控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在不具備違法車輛停車接受處理的條件或者交通堵塞時,可以通過手勢、喊話等方式糾正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輕微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郵寄違法行為提示、通知車輛所屬單位等方式,提醒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依照本規范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輕微違法行為的具體范圍。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采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 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后,應當立即交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并予以放行。
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應當做到內容準確、字跡清晰。
第四十九條 違法行為需要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交通警察應當依照規定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告知機動車駕駛人接受處理的時限、地點。
第五十條 當事人拒絕在法律文書上簽字的,交通警察除應當在法律文書上注明有關情況外,還應當注明送達情況。
第五十一條 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并應當提醒機動車駕駛人妥善處置車輛所載貨物。
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能夠自行處理但拒絕自行處理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登記貨物明細并妥善保管。
貨物明細應當由交通警察、機動車駕駛人簽名,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貨物登記明細上注明。
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二條 遇有霧、雨、雪等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時,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由上級根據工作預案決定實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條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以及具有本規范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需要臨時在城市道路、國省道實施禁止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的,應當由市(地)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實施交通管制的,應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
第五十四條 實施交通管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車輛、行人繞行線路,并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繞行引導標志等,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
無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應當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維護交通秩序。對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異議或者不理解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實施交通管制,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預案進行。
第五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執勤遇惡劣天氣時,交通警察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上報路況信息,包括霧、雨、雪、冰等惡劣天氣的區域范圍、能見度、車流量等情況;
(二)根據路況和上級要求,采取發放警示卡、間隔放行、限制車速、巡邏喊話提醒、警車限速引導等措施;
(三)加強巡邏,及時發現和處置交通事故,嚴防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關閉高速公路時,要通過設置繞行提示標志、電子顯示屏或者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車輛分流應當在高速公路關閉區段前的站口進行,交通警察要在分流處指揮疏導。
第五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通知治安、刑偵部門,并根據現場情況采取以下先期處置措施: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
(三)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圍觀群眾,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
第五十八條 交通警察發現因群體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并維護現場交通秩序。
第五十九條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務后,應當迅速趕往指定地點,并按照預案實施堵截。
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攔車破胎器堵截車輛。
第六十條 交通警察發現有被通緝的犯罪嫌疑車輛,應當視情采取跟蹤、堵截等措施,確保有效控制車輛和嫌疑人員,并向上級報告。
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六十一條 交通警察執行警衛任務,應當及時掌握任務的時間、地點、性質、規模以及行車路線等要求,掌握管制措施、安全措施。
按要求準時到達崗位,及時對路口、路段交通秩序進行管理,糾正各類違法行為,依法文明執勤。
第六十二條 交通警察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時,應當遵守交通警衛工作紀律,嚴格按照不同級別的交通警衛任務的要求,適時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在確保警衛車輛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對社會車輛的影響。
警衛車隊到來時,遇有車輛、行人強行沖擊警衛車隊等可能影響交通警衛任務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車輛和人員,維護現場交通秩序,并迅速向上級報告。
警衛任務結束后,應當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強指揮疏導,盡快恢復道路交通。
第六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路口執行警衛任務時,負責指揮的交通警察應當用手勢信號指揮車隊通過路口,同時密切觀察路口情況,防止車輛、行人突然進入路口。負責外圍控制的交通警察,應當分別站在路口來車方向,控制各類車輛和行人進入路口。
第六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路段執行警衛任務時,應當站在警衛路線道路中心線對向機動車道一側,指揮控制對向車輛靠右緩行,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嚴禁對向車輛超車、左轉、調頭及行人橫穿警衛路線。
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屬于《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范圍的群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并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第六十六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做好先期處置,并報請上級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并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第六十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遵守以下安全防護規定:
(一)穿著統一的反光背心;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開啟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駕駛人、乘車人應當系安全帶。駕駛摩托車巡邏時,應當戴制式頭盔;
(三)保持信息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七十條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執勤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放置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的提示標志,在距執勤點至少二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一條 在執行公務時,警車需要臨時停車或者停放的,應當開啟警燈,并選擇與處置地點同方向的安全地點,不得妨礙正常通行秩序。
警車在公路上執行公務時臨時停車和停放應當開啟警燈,并根據道路限速,將警車停在處置地點來車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響周圍群眾生產生活的情況下,可以開啟警報器。
第七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霧、雨、雪、冰凍及夜間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應當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兩名交通警察和兩名(含)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至少五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并確定專人對執勤區域進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或者服務區、停車區,并在至少兩公里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三條 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并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志;
(二)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采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后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四)堵截車輛應采取設置交通設施、利用交通信號燈控制所攔截車輛前方車輛停車等非直接攔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攔截車輛行進方向的行車道上攔截車輛。
第七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發現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低速行駛、遺灑載運物、客車嚴重超員、車身嚴重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喊話、鳴警報器、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導車輛到就近服務區或者駛出高速公路接受處理。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進行糾正。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交通警察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和使用情況,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第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現場督察制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模范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執勤執法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警察工作職責,結合轄區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況和交通事故的規律、特點,以及不同崗位管理的難易程度,安排勤務工作,確定執勤執法任務和目標,以執法形象、執法程序、執法效果、執法紀律、執勤執法工作量、執法質量、接處警等為重點,開展考核評價工作。
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交通警察執法效果的唯一依據。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定期公布,記入交通警察個人執法檔案,并與交通警察評先創優、記功、職級和職務晉升、公務員年度考核分配掛鉤,兌現獎勵措施。
第七十八條 省、市(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的舉報,堅決查處交通警察違法違紀問題。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過接待群眾及時發現交通警察在執法形象、執法紀律、執法程序、接處警中出現的偏差、失誤,隨時糾正,使執法監督工作動態化、日常化。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單位及其所屬交通警察的執法檔案,實施執法質量考評、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執法檔案可以是電子檔案或者紙質檔案。
執法檔案的具體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商公安法制部門按照執法質量考評的要求統一制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執法檔案應當定期分析交通警察的執法情況,發現、梳理帶有共性的執法問題,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條 交警大隊應當設立專職法制員,交警中隊應當設立兼職法制員。法制員應當重點審查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事實依據、證據收集、程序適用、文書制作等,規范交通警察案卷、文書的填寫、制作。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使用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實行執法辦案網上流程管理、網上審批和網上監督,加強對交通警察執法情況的分析、研判。
第八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機動車號牌;
(二)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開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五)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六)故意為難違法行為人;
(七)因自身的過錯與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
(八)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八十六條 本規范自2009年1月1 日起實施。2005年11月14日公安部印發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同時廢止。
附件:1、查處酒后駕駛操作規程
2、查處違反裝載規定違法行為操作規程
3、查處超速行駛操作規程
4、查處違法停車操作規程
5、查處涉牌涉證違法行為操作規程
6、查處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操作規程
附件1
查處酒后駕駛操作規程
一、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后駕駛違法行為應當配備并按規定使用酒精檢測儀、約束帶、警繩等裝備。
用于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的酒精檢測儀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依法檢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后駕駛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發現有酒后駕駛嫌疑的,應當及時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路邊停車,熄滅發動機,接受檢查,并要求機動車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行駛證;
(二)對有酒后駕駛嫌疑的機動車駕駛人,要求其下車接受酒精檢驗。對確認沒有酒后駕駛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立即放行;
(三)使用酒精檢測儀對有酒后駕駛嫌疑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檢驗,檢驗結束后,應當告知檢驗結果;當事人違反檢驗要求的,應當當場重新檢驗;
(四)檢驗結果確認為酒后駕駛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理;檢驗結果確認為非酒后駕駛的,應當立即放行;
(五)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或者飲酒后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固定不少于兩份的血液樣本,或者由不少于兩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協管員將當事人帶至縣級以上醫院固定不少于兩份的血液樣本;
(六)固定當事人血液樣本的,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當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員。無法通知或者當事人拒絕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
三、對醉酒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由不少于兩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帶領不少于兩名協管員帶至指定地點,強制約束至酒醒后依法處理。必要時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四、處理結束后,必須禁止飲酒后、醉酒的機動車駕駛人繼續駕駛車輛,如現場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替代駕駛的,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并將停車地點告知機動車駕駛人。
附件2
查處違反裝載規定違法行為操作規程
一、對有違反裝載規定嫌疑的車輛,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熄滅發動機,接受檢查,并要求駕駛人出示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
二、經檢查,確認為載物超長、超寬、超高的,當場制作簡易處罰程序決定書。
運輸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影響交通安全,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應當責令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未懸掛明顯標志的,責令駕駛人懸掛明顯標志后立即放行。
三、對于有載物超載嫌疑,需要使用稱重設備核定的,應當引導車輛到指定地點進行。
核定結果為超載,應當責令當事人消除違法行為。當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違法狀態,依法處罰,待違法狀態消除后放行車輛;當事人拒絕或者不能立即消除違法狀態的,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車輛。
對于跨地區長途運輸車輛超載的,依照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對于運送瓜果、蔬菜和鮮活產品的超載車輛,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未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不采取扣留機動車等行政強制措施。對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責令駕駛人按照規定轉運,駕駛人拒絕轉運的,依法扣留機動車。
五、對于貨運機動車車廂載人、客運機動車超載或者違反規定載物的,當事人拒絕或者不能立即消除違法狀態的,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
對于其他違反裝載規定的,在依法處罰之后,應當責令機動車駕駛人當場消除違法行為。
附件3
查處超速行駛操作規程
一、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當使用測速儀、攝錄設備等裝備。
用于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的測速儀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依法檢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現場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按照設點執勤的規范要求設置警示標志,測速點與查處點之間的距離不少于兩公里,且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能夠保存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的,可以實施非現場處罰。
三、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交通警察在測速點通過測速儀發現超速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查處點交通警察做好攔車準備;
(二)查處點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車輛信息后,應當提前做好攔車準備,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攔車;
(三)對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簡易程序處罰;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駕駛證強制措施,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四、當事人要求查看照片或者錄像的,應當提供。
五、在高速公路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應當通過固定電子監控設備或者裝有測速設備的制式警車進行流動測速。
附件4
查處違法停車操作規程
一、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應當使用照相、攝錄設備、清障車等裝備。
二、發現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機動車駕駛人在現場的,應當責令其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在機動車側門玻璃或摩托車座位上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嚴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應當指派清障車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
機動車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應當使用照相、攝錄設備取證,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移機動車查詢電話,并通過設置拖移機動車專用標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三、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發現機動車違法停車的,應當責令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駛離;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聯系清障車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并告知機動車駕駛人;無法拖移的,應當責令機動車駕駛人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
故障機動車可以在短時間內修復,且不占用行車道或者騎壓車道分隔線停車的,可以不拖移機動車,但應當責令機動車駕駛人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
四、拖移違法停車機動車,應當保障交通安全,保證車輛不受損壞,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
附件5
查處涉牌涉證違法行為操作規程
一、發現無號牌機動車,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熄滅發動機,并查驗車輛合法證明和駕駛證。
二、對于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機動車駕駛人有駕駛證,且能夠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依法處罰,并告知其到有關部門辦理移動證或臨時號牌后放行;不能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應當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依法扣留車輛。
三、對于有拼裝或者報廢嫌疑的,檢查時應當按照行駛證上標注的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等內容與車輛進行核對,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初步確認為拼裝或者報廢機動車的,應當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依法扣留車輛。
四、對于有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嫌疑的,檢查時應當根據車輛情況進行核對、詢問,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初步確認有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牌證違法行為的,應當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依法扣留車輛。
五、對于有被盜搶嫌疑的,檢查時,應當運用查緝戰術、分工協作進行檢查,并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進行核對。
當場能夠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當場不能確認有無違法行為的,應當將人、車分離,將車輛移至指定地點,進一步核實。
六、發現不按規定安裝號牌、遮擋污損號牌的,檢查時應當按照行駛證上標注的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等內容與車輛進行核對。確認違法行為后依法予以處罰,同時責令機動車駕駛人糾正。
七、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駕駛證嫌疑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出示駕駛證接受檢查的,依法扣留車輛。
八、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所持駕駛證記滿12分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九、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所持駕駛證有偽造或者變造嫌疑、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者駕駛證處于注銷狀態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將駕駛證作為證據扣押。
十、機動車駕駛人所持駕駛證無效,同時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替代駕駛的,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
附件6
查處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操作規程
一、發現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除查驗機動車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外,還應當查驗其他相關證件及信息,并依法處理。
二、對于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的,應當當場予以糾正,并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三、對于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應當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并禁止其繼續行駛,及時調查取證,并責令提供已依法領取通行證的證明,依據《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實施處罰。
四、對于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扣留運輸車輛,調查取證,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五、對于未按照《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注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運輸路線、時間等事項運輸的,應當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調查取證,責令其消除違法行為,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實施處罰。
分流交通管制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分流交通管制指的是出于某種安全方面的原因對于部分或者全部交通路段的車輛和人員通行進行的控制措施,不讓走。一般是在集會游行、大型運動會、道路橋梁建設、救災搶險、執行重要警衛任務等情況下對交通行為實行的限制,主要是臨時性的規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對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與交通有關的活動所制定的帶有疏導、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質的具體規定。實行交通管制后,市民應該遵守管制通告積極配合交警部門的工作。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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