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譯本(民法典官方譯本)
《法國民法典》是在哪一年正式實施的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國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時的名稱是《法蘭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賦予它《拿破侖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稱3。該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別以1816年的王政復古版留傳下來。所以我國商務印書館的譯本中保留著"國王"和"王國"字樣。別的版本則在"國王"下有"(共和國總統)"字樣。
我國如何批判繼承德國民法典
對德國模式的當代批判
不需要我說明資本主義進入福利國家時代后對人格關系態度的轉變。為此轉變,當代德國人也在反思那段歷史。最近出版的德國的權威的、詳細的民法總則教材的中譯本的作者說,與包括篇幅廣泛的“人法”的一些外國民法典(這些法典中當然包括了即使是屬于德語世界的瑞士民法典和奧地利民法典)相比,“我們的民法典總則中對人法的規定則顯得非常單薄,親屬法被貶入第四編”;“法律對自然人的規范過于簡單,因此沒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權”;“民法典的人法部分僅僅是一件未完成的作品,人們幾乎不能從這些規定中推斷出一般性的結論”。[59]這些話表達了德國人對德國民法典的物文主義傾向的深刻反省,猶如他們對自己的納粹主義歷史的反省!這真是一個誠實的民族,其良心的審判不放過一切錯誤,恰恰構成某些死不認錯之民族的榜樣。
呵呵,“被告”已招,“律師”何辯?若再硬辯,有違程序。不獨此也,德國民法典的一些繼受者也在清算其錯誤,烏克蘭即為其著例。如所周知,1994年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結構是對德國民法典的模仿和發展,它在老潘得克吞體系的基礎上發展成新潘得克吞體系,包括如下7編:1、總則;2、物權;3、債法總則;4、債法分則;5、著作權和發明權;6、繼承權;7、國際私法。這一民法典結構也是獨聯體國家的示范民法典的基礎。參加這一民法典合作項目的國家有烏克蘭、哈薩克斯坦、白俄羅斯等。[60]但在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誕生后的兩年,即1996年8月25日,誕生了烏克蘭民法典草案,[61]它并未完全遵守上述范本,它包括如下7編:1、總則;2、自然人的人身非財產權(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人身權);3、財產權;4、知識產權;5、債法;6、家庭法;7、繼承法。從現有的資料可看出,烏克蘭盡管有義務接受以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為基礎的獨聯體國家示范民法典的模式,但它并未照抄這一示范民法典。首先,它把人身關系提前于財產關系,表明了其清算前蘇聯時期從德國繼受的物文主義的意圖;其次,它把家庭法納入民法典中,徹底否定了在前蘇聯集團國家長期存在,甚至在東歐劇變后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中也存在的把家庭關系排除出民法典的消極傾向,它與第二編的規定相配合,恢復了人身關系在民法典中的地位。[62]這些要點,到處閃爍著創新的火花。也許因為它醞釀的時間較長,在結構上,它對蘇俄民法典-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結構反思最多最深,所以它完成的上述改革令人神清氣朗,耳目一新,產生換了人間的感覺。我們終于看到,不僅德國人自己,而且德國民法典的繼受者,都在反思物法前置主義的缺陷,如果我們還要堅持這種主義,就顯得不近情理了。
順便要分析的是烏克蘭民法典草案第二編的具體內容。該編規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保護權、消除威脅生命和健康之危險權、醫療服務權、對自己健康狀況的知情權、個人健康狀況的保守秘密權、患者權、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權、器官捐贈權、家庭權、監護和保佐權、體弱者的受庇護權(The Right to Patronage Care)、環境權等為確保自然人的自然存在所必要的人身非財產權;另外規定了姓名權、變更姓名權、自己姓名之使用權、尊嚴和榮譽受尊重權、商譽之不受侵犯權、個性權(The Right to Individuality)、個人生活和私生活權、知情權、個人文件權、在個人文件被移轉給圖書館基金會或檔案館的情況下文件主人的受通知權、通訊秘密權、肖像權、進行文學、藝術、科技創作活動的自由權、自由選擇居所權、住所不受侵犯權、自由選擇職業權、遷徙自由權、結社權、和平集會權等為確保自然人的社會存在所必要的人身非財產權。這兩類人身權共計32種,大概是目前世界上關于人身權的最完備規定。烏克蘭民法典草案極大地擴展了人身權的范圍,并打破了在自然人權利領域憲法與民法的嚴格分工。它用47個條文將人格權結構成獨立的一編的作法,也是對梁老師之人身權“條文畸少,不足以設專編”[63]之結論的不利證明。
在某種意義上繼受了德國法的意大利,其教授也對德國民法典的物文主義發起了攻擊。在去年10月于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參崴)召開的第8屆中東歐國家與意大利羅馬法學者研討會上,桑德羅·斯奇巴尼作為第6屆同名會議確定的羅馬法示范教材編訂組的成員提交了書面發言“關于以優士丁尼《法學階梯》為基礎編訂羅馬法初級教材的意見”,其中提出了示范羅馬法教材之編訂格局。他高度評價了優士丁尼《法學階梯》通過確定人的中心地位表現的人文主義精神及其廣泛影響,建議各國基本根據該書的闡述順序編訂羅馬法教材。[64]此舉顯然是想取代過去流行的潘德克吞式的羅馬法教材,以消除物文主義的消極影響。
在斯奇巴尼教授發表上述言論的這個會上,我也作了介紹我的民法典草案結構設計的主題發言。在一個繼受德國法的國家批評德國法,當然對東道主有所冒犯,其學者就此分裂為兩個陣營:一個陣營認為自己民法典的結構沒有什么不好,至于怎么個好法,好在那里,持論者卻不肯說;另一陣營認為我的發言很有意思,從而要發表我的文章的俄文本,并熱烈地討論我提出的問題。但會議的主持者意大利教授P·卡塔蘭諾認為,我提出的人與物的關系問題是“一個當代不能討論,只能回答是或不是”的問題,以此表達了自己的人文主義立場和對我的觀點的聲援。[65]
看來,無論在德國自身還是在受德國影響的國家,物文主義都在遭受批判。梁老師還在中國堅持這種廣遭詬病的主義,與時代精神頂著牛呢!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這句話的的出處,理解和其他不同觀點是什么。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這句話,出自法律出版社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第五編第二十六章“法與調整對象”第十五節“應由市民法調整的就不應由政治法調整”,詳見下文:
法律出版社《論法的精神》
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鐘書峰譯本《論法的精神》有關內容節選
第五編
第二十六章 ?法與調整對象
第十五節 ?應由市民法調整的就不應由政治法調整
作者:孟德斯鳩 ?譯者:鐘書峰
人,放棄天然獨立狀態而接受政治法約束,也就放棄天然財產公有制而接受市民法【注1】約束。
政治法讓人獲得自由,市民法讓人獲得財產。如前所述,政治法乃調整社會統治權力,因此,應由市民法調整的,就不應由政治法調整。讓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之觀點,是不符合邏輯之謬論;只有在關乎城邦權力即公民自由時,個人利益才應服從公共利益,而關乎財產問題,不應如此,蓋公共利益就在于永遠保障市民法賦予人們所擁有的財產。
西塞羅認為,土地均分不公正,蓋建立國家,就旨在保障人人所擁有財產的安全。
應確立如下原則:無論涉及何種公共利益,都不能憑借法律而剝奪個人財產,哪怕是個人財產中微不足道的那部分財產。即使在這種情形下,也應嚴格執行作為所有權保護神的市民法。
公共機構需要征收個人財產時,絕不應適用政治法而應適用市民法,蓋在市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政府官員倘若要建造公共建筑或者新路,應補償人們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此時此際,公共機構猶如個人,雙方關系猶如個體之間的關系。倘若公共機構強迫公民出售產業,剝奪公民依據市民法擁有的不受強迫出讓財產的權利,就是做得實在太過分。
推翻羅馬帝國的那些民族濫用征服權后,自由精神喚醒了他們的公正精神。于是,他們在實施其野蠻法律時有所收斂。倘若有人對此有所懷疑,就請看看博馬努瓦【注2】那部寫于12世紀【注3】的法學佳作吧。
在他那個時代,就如今天一樣,要維修道路。他寫道,在道路無法進行維修時,就會盡可能在靠近原有道路的地方興建新路,并由新路受益人出資補償新路所占之地的所有人。【注4】當時人們依據的就是市民法,而今天依據的則是政治法。
注1:市民法,即民法。在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中,與政治法相對時,使用“市民法”術語;與刑法相對時,使用“民法”術語。——譯注
注2:博馬努瓦(1247—1296),法國法學家,著有《博韋習慣法》。——譯注
注3:此處孟德斯鳩存在筆誤:文中的“12世紀”,應為13世紀。——譯注
注4:領主指派稅吏向農民收捐,伯爵強迫鄉紳捐款,主教強迫教會捐款。參見博馬努瓦:《博韋習慣法》第二十二章。——原注
延伸閱讀: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主要譯本比較——以法律出版社鐘書峰譯本和商務印書館嚴復譯本、張雁深譯本、許明龍譯本為例
法律出版社《論法的精神》
至于如何理解,可以參考如下文章: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到底是什么意思
來源:,2022年3月28日星期一登錄
2019-12-28 21:29
編者按: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12月28日在北京閉幕,會議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2020年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而學界圍繞民法典的討論還在繼續。本文轉載自赫拉克勒斯工作坊公眾號(Areopagitica),感謝授權推送。
最近,隨著《民法典》草案的公布,孟德斯鳩那句已經被民法學者引用過無數次的名言又頻頻亮相:“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不過,在引用這句話的人當中,有多少人知道它的真實含義,是很值得懷疑的。看到還有學者質疑這句話的真實性,才發現原來很多人連這句話的具體出處都不甚了然,遑論其含義。
這句話當然不是偽造的,我們可以在《論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節里找到這句話。但是有幾點必須注意。
1、 什么是民法?在孟德斯鳩的用法里,民法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作為部門法的民法,而是與“政治法”相對的一個概念。在《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節里,孟德斯鳩把“實在法”分為三類:萬民法、政治法和民法。萬民法相當于今天的國際法,而政治法和民法都是國內法,其區別在于,政治法調整的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系,民法調整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系。顯然,孟德斯鳩借鑒了羅馬法學家關于萬民法與市民法、公法與私法的分類,但又作了一些變通處理。孟德斯鳩的民法不能完全等同于現代意義上的民法,但其內容的主要部分當與現代民法重疊,且與現代民法精神上是一致的,即強調對私權尤其是財產權的規范與保護。
2、 孟德斯鳩說這句話的語境。孟德斯鳩實際上是在討論征收權。關于這種權力,如今我們在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中都可以看到這樣兩條雷打不動的規定,一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公民財產;二是國家為此必須給予公民必要的補償。征收權,西文寫作eminent domain,字面意思為“最高支配權”,一般認為是格勞秀斯首創之詞。上述兩個關于征收權的經典條款,實際上格勞秀斯在《戰爭與和平法》中就已經提出來,并成為后世國際公法著作里的一個保留內容,無論普芬道夫、沃爾夫還是瓦泰爾,對征收權的論述都與格勞秀斯大同小異。可以說在征用權的論述上,已經形成一個穩定而連續的“格勞秀斯傳統”,為學界的主流。
3、 孟德斯鳩的創新之處。在格勞秀斯那里,征用權的行使依據是公法:“公法高于私法,因為這是共同體對其成員的法權,以及基于共同利益而產生的對其成員的財產的法權”。如果我們看《論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節的論述,我們就會發現,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是孟德斯鳩針對的就是這個格勞秀斯傳統。在孟德斯鳩看來,公家征用公民財產時,不應當依據政治法(格勞秀斯的公法),而應該依據民法,因為這時候,“公家就是以私人的資格和私人辦交涉而已”。孟德斯鳩已經意識到格勞秀斯創造的這個概念的危險,為了防止公權對私權可能造成的侵害,孟德斯鳩顛倒了格勞秀斯傳統,提出應該用民法來調整征收權,把國家當成和公民平等的一個主體,所以他才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但是孟德斯鳩并不認為自己所說的是什么新鮮東西,他指出,這種用民法調整征收權的做法實際上是日耳曼人的一項古老的習俗,只是——暗示由于受羅馬法影響——今天被我們遺忘了:“他們(古代日耳曼人)當時的裁決是依據民法;而我們今天的裁決卻是依據政治法”。
4、 為什么是“慈母”。海明威在《老人與海》里提到,那位老人喜歡把大海設想為女性化的la mar,她關愛人類,也是一個被愛的對象,而年輕一代的漁夫(too young, too simple!)則用陽性的el mar來稱呼大海,把它當做一種敵意的存在。孟德斯鳩這里也是類似的用法:民法主要是維護公民利益,因此猶如呵護孩子的母親般慈善。言下之意,政治法更多時候是懲治公民和剝奪公民的權利,因此像一位嚴厲的父親。另一方面,日耳曼法猶如母親,而父權制的羅馬法猶如父親。在這一節的結尾,孟德斯鳩要讀者參閱他非常推崇的Beaumanoir的杰作《博瓦西斯習慣法》(13世紀)。請讀者注意這點:博瓦西斯位于法國北部。法國北部為不成文法地區,保留了較為純正的日耳曼習俗,而南部由于受羅馬法影響,保留了很多父權制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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