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民法典(民法典常用)
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是什么?
《法國民法典》
法律是現代社會維系文明的重要制度基礎,其中,民法既是每一個現代人不可須臾離開的生活準則,又是關系現代市場經濟和社會秩序有效建構的關鍵。
談到民法的歷史,必然要提到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直譯為《全體法國人的民法典》,也稱《拿破侖法典》)。作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它自簽署頒布后,對世界其他國家的民事立法產生著持續的影響。
擴展資料:
《法國民法典》分為序言和三編。序言有6個條文,規定了法律及其適用的一些基本原則。第一編為“人”法,主要涉及民事主體權利,包括關于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第二編是物法,是財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第三編是債法,是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即民事權利客體轉移的方法。
在這些內容之外,這部法典還確立了資本主義社會與商品經濟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即所有公民民事權利一律平等原則、財產所有權神圣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這些原則構成了近代資本主義民事、商事法律的基礎。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法國民法典》 的制定及其歷史意義
清末制定的一部單獨的民法典叫做什么
清末制定的一部單獨的民族法典草案叫做《大清民律草案》
參考: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對以后的民法立法有一定影響。草案由沈家本、伍廷芳、俞謙三主持的修訂法律館起草。自1907年正式著手,一方面聘請日本法學家松岡義正等外國法律專家參與起草工作;另一方面則派員赴全國各省進行民事習慣的調查。
主要內容
《大清民律草案》條文稿共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1569條。其中,總則、債權、物權三編由松岡正義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體例和內容草擬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資產階級民法的理論、制度和原則。而親屬、繼承兩編則由修訂法律館和禮學館起草,其制度、風格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許多封建法律精神,仍沒有超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格局。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和基本信息模塊里面的完成時間有沖突,辛亥革命爆發時間為10月0日,因此,本草案的完成時間應該為1911年的8月),辛亥革命爆發,清王朝的腐敗統治隨即迅速崩潰。因此,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頒布與施行。
《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的立法原則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采納各國通行的民法原則.(2)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論為指導。(3)充分考慮中國特定的國情民風,確定最適合中國風俗習慣的法則,并適應社會演進的需要。
分析與評價
制訂民律草案前三編所依據的主要是各國的現有成文法和最新法學理論,后兩編則以中國的傳統禮教與民俗為依據。這對民律草案的內容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民律前三編以"模范列強"為主。民律前三編在起草者松岡義正的影響下,以日、德、瑞士民法典為參照,體例結構取自德國民法典。在總則編中,采取了私有財產所有權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失致人損害應予賠償等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在債權編中,規定了債權的標的、效力、讓與、承認、消滅以及各種形式債的意義和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在物權編中主要規定了對各種形式的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及財產使用內容等。這些內容主要以西方各國通行的民法理論和原則為依據,對中國舊有習慣未加參酌,因而體現出明顯的資產階級民法的特征。
民律后兩編"以固守國粹為主"。根據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則,所有涉及親屬關系以及與親屬關系相關聯的財產關系,均以中國傳統為主。立法者具體提出這兩編主要參照現行法律、經義和道德,雖也采納了一些資產階級的法律規定,但更多的是、注重吸收中國傳統社會歷代相沿的禮教民俗。第四編"親屬"對親屬關系的種類和范圍、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監護、親屬間的撫養等作了規定。這一編體現了濃厚的家族本位特色,確定了家長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第五編"繼承"規定了自然繼承的范圍及順位、遺囑繼承的辦法和效力以及對債權人和受遺人利益的法律保護。這一編同樣體現著濃厚的傳統色彩,家族的傳承觀念遠遠重于個人的物質利害得失。
《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編與后兩編的迥異,使整部法典的風格難以統一。從整體上二來說,由于急功近利,法典一味強調對最先進民法理論和立法成果的吸收,故而在許多方面與中國實際嚴重脫節。就法典本身來說,《大清民律草案》雖然不太成熟,但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對以后的民事立法產生了重要影響。

古代到現在各國比較重要的成文法典
最著名的早期法典是古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誕生于公元前18世紀,原碑現藏巴黎羅浮宮。比漢穆拉比更早的現存法典還有制定于公元前2400年左右、在埃卜拉城(在敘利亞)發現的古檔案中的泥版。
歐洲現在的民法體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紀羅馬人的早期法典《十二銅表法》,而羅馬法最著名和最有影響力的法典是公元6世紀的查士丁尼法典。可是這兩部法典都有局限性:《十二銅表法》只概括了基本法律原則,而實際執行的法律則是由法官從這些原則上推斷出來;查實丁尼法典雖然在后世影響巨大,但在當時只在東羅馬有效執行,在西羅馬沒有發展成法律傳統。隨著東羅馬帝國的衰敗,這一傳統在歐洲也失去了影響力。歐洲近代的編纂運動始于十五世紀以后,隨著民族國家的崛起,歐陸國家開始把發展獨立法制視為主權的象征。到了十九世紀上半葉,幾部重要的歐陸法典相繼問世,包括《拿破侖法典》即法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刑法典》,《德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
在東方,中國的近代法典的源頭是公元七世紀的唐律,其后各朝基本循唐制,而法典最終發展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成為全面、完整,囊括現代刑法和民法的法典。直到近代,中國周邊國家的法律制度大多受中國法典影響。日本是最早編纂西方式法典的亞洲國家。在明治維新過程中,日本推行了以德國民法為模范的《日本民法典》。辛亥革命前后,受西方法學影響,中國開始改革法律體制,編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和《中華民國民法》,并從此逐漸發展為大陸法系或社會主義法系國家。
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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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謨拉比法典》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前1792年 - 前1750年在位)頒布的一部法律,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較系統的法典,產生于3800年前。法典全文用楔形文字銘刻,除序言和結語外,共有條文282條。包括訴訟手續、損害賠償、租佃關系、債權債務、財產繼承、對奴隸的處罰等。
1901年在伊朗發現,為一個黑色的玄武巖圓柱,現存法國巴黎盧浮宮博物館。圓柱上端有漢謨拉比從太陽神沙馬什手中接過權杖的浮雕。
漢謨拉比法典將人分為三種等級:
有公民權的自由民
無公民權的自由民
奴隸
王室奴隸
自由民所屬奴隸
公民私人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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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在約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為據說刻在12塊銅牌(也有說是著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
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設置法典編纂委員10人,并派人赴希臘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補充二表。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銅鑄成,故習慣上稱作《十二銅表法》。這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在戰火中銅表全部被毀,原文散佚,現在只能從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見梗概。
十二銅表法的內容分別為:傳喚、審判、求償、家父權、繼承及監護、所有權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補充、后五表之補充等十二篇。十二銅表法頒布之后,就成為共和時期羅馬法律的主要淵源。該法典對于貴族的權力作了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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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稱《查士丁尼法典》或《國法大全》,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編纂的一部匯編式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該法典由四部分組成,分別為法典,學說匯纂,法學階梯以及新律。最后完成于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內容為東羅馬帝國時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權威的法學家對于法律的解釋,還有給法律學生當作法學的入門教材等。
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對于《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該法奠定了后世法學尤其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的基礎,是法學研究者研究民法學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獻資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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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ais),又稱拿破侖法典,是法國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曾名為《拿破侖法典》,但1870年以后,人們一直稱之為《民法典》。
該法典是根據法國政治家拿破侖的命令,由特龍謝(Tronchet)、馬爾維爾(Malleville)、普雷阿梅納(Bigot de Préameneu)、及波塔利斯(Portalis)等四人起草,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為《法國民法典》。又被后人稱為《拿破侖法典》。
法國民法典采用了“優士丁尼法學階梯”的結構體系,除序章外,有3編2281條。3編的名稱分別為“人”、“財產及所有權的各種形態”及“所有權取得的各種方式”。
該法典基于個人主義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觀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為所有權的絕對化、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等三項原則。但是,隨著19世紀末到20世紀資本主義的發展變化,該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學說加以大幅的修正,也進行過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別法的制定。
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兩大支柱和源流。對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等都有著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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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國于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全稱為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簡稱BGB),是大陸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典共有五編,分別為總則(Allgemeiner Teil)、債務關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物權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和繼承法(Erbrecht)。該法典不同于法國民法典之處在于,將規定債權關系的條文移至物權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債權法理念。該法典對于同時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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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原名《大清律》(滿語:, Daicing gurun-i fafun-i bithe kooli)是大清帝國的法典,草創于順治三年五月,以《大明律》為基本,再加以修飾。前后經歷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后才定型。及后《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圖內奉行,直到中華民國成立,《民國憲法》推行為止。不過,部分《大清律例》的條例在清朝滅亡后依然繼續在香港通用。這奇特的現象是由于香港被割讓與英國之后,基于香港跟隨英國奉行習慣法,使部分法例在沒有其他法例可供參考的情況下繼續成為唯一的參考對象。直到1971年,最后一條有關婚姻習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后,《大清律例》的歷史使命終于完成,但在1971年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后代仍然有承繼權(但承繼權分攤比例少于妻子),仍然受到主權移交后的香港法律按《大清律例》給予承認。從1646年到1971年,總共經歷過325年。
根據《大清律例》開首的《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原序》所記載,在清朝入關以后,由于“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頗煩”,所以清世祖敕纂,召集司法官員在朝廷上商議,對哈納等校訂,并以《大明律》作參考,多番修訂之后才得以成書付梓刊布,并命名為《大清律》。《大清律》全三十卷,十冊(1函),律文458條。首冠世祖御制序,繼載剛林疏,吳達海疏,對哈納疏,《大清律總目》。總目之后是順治二年奏定的《大清律附》。
《大清律》的特點是“集解附例”,希望透過各種案例作參考,使官吏能夠作為量刑的依歸。
順治律頒行后,惟于律外增修條例,而于律文未嘗更易。康熙九年,刑部尚書對哈納等以舊律內參差遺漏,請詳酌校正,奉旨依議,遂有康熙九年校訂刻本傳世。
至康熙十八年,由于發現后立之新法與原有之舊法有所沖突,所以康熙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又再作修訂,但直到康熙駕崩時,修訂還未完成。于是繼任的清世宗雍正下令官員繼續完成修訂,“務期求造律之意,輕重有權,盡讞獄之情,寬嚴得體”。從雍正元年八月開始,到三年八月完成,并于九月初九刊行。此為雍正五年刻本。
到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律例再作大幅修訂,這些訂正增刪改并,合計有1456條之多。
于光緒三十四年修訂,宣統二年版,又名《大清現行刑律》。宣統律共有389條,并連同附例1327條。
自從香港被割讓與英國之后,英國一直奉行習慣法。查理·義律(Charles Elliot)于1841年登陸香港島后宣布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所以,在當時的香港出現了一種怪現象:同樣的謀殺罪,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國法律會被判處繯首死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殺頭。即使在清朝覆滅后60年,原來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在1970年代,香港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的《婚姻法》就結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為擋箭牌而為自己納妾及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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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典是在日本國內施行的主要民法規章。現行日本民法典自1898年(明治31年)開始施行,由日本民法學家梅謙次郎,富井政章,穗積陳重等三人起草而成。共分為總則,物權,債權,親族和繼承五編,共有1044條。
日本民法典最初的版本是由法國巴黎大學教授博瓦索納德以法國民法典為基礎起草的財產法部分(被稱為“博瓦索納德草案”)與日本人起草的家族法部分構成。該草案于1890年(明治23年)公布,即“舊民法”,基本結構與法國民法典相近。后來,由于該法典的家族法部分與日本傳統的家族制度形成了很大的沖突,遭到了國內學者的極大反對,并引起了一場法典論戰。結果是,舊民法并未得到施行,日本政府起用上述三位日本民法學者起草新的民法典。這部新的民法典于1898年開始施行至今,又被稱為“明治民法”。
日本民法典屬于大陸法系的法律,受到了法國民法典和同時期起草的德國民法典的影響,也對此后東亞地區的民法典編纂帶來了深遠的影響。《大清民律草案》,《中華民國民法》,《韓國民法典》等法典在編纂過程中都有日本民法學者參與,帶有明顯的日本民法典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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査士丁尼民法大全出哪幾部法典組成?為什么說它集羅馬法之大成?如何評價它的歷史地位
査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學說匯編》、《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新律》四部分組成。
《查士丁尼法典》是歷代羅馬皇帝所頒布的憲令,按年代順序編排,共編出10卷,凡未被列入的都一律作廢。《查士丁尼學說匯編》搜集和節錄的是已知公認的法學家的著作,共編出50卷,凡未被選入的法理陳述都被宣布為無效,以后永遠不許在法律上引用。《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是一本羅馬私法教科書,由皇帝欽定,本身具有法律效力。《查士丁尼新律》是法學家把查士丁尼皇帝在法典編完后陸續頒布的168條新敕令匯編成集。
査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羅馬法的精華和集錦,它總結和匯集了羅馬法和羅馬法學發展的最高成就,對羅馬法的廣泛傳播起了不可忽視的重大作用。
査士丁尼民法大全的頒布標志著羅馬法已經發展到完備階段,它保留了羅馬在法學方面的創造成果,對人的行為做出詳細的法律規范,為調解復雜的社會矛盾提供了法律手段,成為維系東羅馬帝國統治的有效工具。它是世界史上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善,對后世影響最廣泛的古代法律。羅馬法具有資本主義發展初期所需要的現成法律形式,是現代資本主義法制的先聲,如英國的《權利法案》、美國的《獨立宣言》和1787年憲法、法國的《人權宣言》都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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