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是否計入離退休費基數)
離休人員的生活補貼需要交稅嗎
離休人員的生活補貼需要交稅嗎
在我國,指為保障職工及其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給予職工生活費的補償。分明補和暗補兩種形式。以下我為大家整理了離休人員的生活補貼需要交稅嗎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離休人員的生活補貼需要交稅嗎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
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留任的除外),從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一)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四)在按以上標準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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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事業單位2013年退休生活補貼標準
截止2022年12月3日,成都市事業單位2013年退休生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準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根據國家規定退休生活補貼標準,成都市事業單位2013年退休生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準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補貼泛指政府付與服務設施的全部款項,包括對實際服務設施的補償及純津貼。
退休人員月度生活補貼屬于退休費還是津貼補貼
鑒于已經離休、退休人員的生活受物價上漲的影響,國務院對離退休人員決定發給他們一些生活補貼,各地發放金額也有所不同,是屬于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的問題
綜述:地區不同,補貼也會有所不同。大部分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的改革成本。考慮這些因素,實際增資幅度并不大。按全國平均水平計算,月人均實際增資300元左右。
離退休人員,是指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的基本條件: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離休標準: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離退休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是多少?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的標準
1、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2、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3、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4、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準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退休補貼是什么
【法律分析】: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并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工作人員,可在退休時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其一次性退休補貼由所在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社部門核準。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從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具體如下:(一)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三)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四)在按以上標準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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