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病(民法典重病免還錢)
親人重病屬不屬于情勢變更
親人重病可以考慮情勢變更。由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并不因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然,此類情勢變更有待于相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定。
拓展延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3條的規定,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女方患重病丈夫有沒有義務照顧
女方身患重病丈夫有義務照顧,夫妻之間負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扶養費,是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撫養費是指各種社會關系中針對“弱者”所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妻子重病丈夫不管,妻子能否起訴分割共同財產
妻子重病丈夫不管,妻子可以起訴分割共同財產。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通過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拒付醫療費,患病一方起訴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會獲得法院的支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女方身患重病丈夫是否有義務去照顧
女方身患重病丈夫有義務去照顧,因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難、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缺乏生活來源、年老、患病等原因,無獨立生活能力確實需要扶養;對方有扶養能力的,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方得了重病離婚財產怎么分
一方得了重病離婚財產可以進行協商,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女兒生重病,收入很少,民法典怎樣規定贍養父母的?
有些事情雖然沒有法律束縛,但可以用道德實現解決,這就取決于每個人的思想認知了。其實就是法律上很難保證全職家庭主婦的利益,如果沒收入的也很難拿錢養父母,因為現金沒有,總不能把資產賣了吧,今天賣臺電視,明天賣臺冰箱?最后還是要看個人良心。
現在的民法典就是告訴我們以后別再養孩子了,兒媳沒義務贍養公婆,女婿沒有贍養岳母岳父的義務,那還養孩子干嘛?自己過好自己就行了。
我覺得民法應該這樣寫,夫妻一方離世或是離異,另一方沒有義務善養對方的父母,養是對對對方的愛還在,不養也不違法,這樣合乎情理。女兒結婚不準要彩禮,女婿不養岳父母不違法,以前只是農村重男輕女,估計以后城里也要重男輕女了。年輕夫妻懷孕后,早點打B超,女孩就不要,只生男孩算了。給自己的將來減輕負擔!
女婿不養岳父岳母可以呀,那一后誰敢養女兒,養頭豬一年還能賣幾千元,養女23年,嗷嗷待哺幼兒園小學到大學畢業光成本一百五十萬,加日常精力投入沒有二百萬是不夠的,加利潤誰買走三百萬。買賣關系永不相認。
女婿沒有贍養父母義務,沒有說你可以贍養老人,只要有點心的男人能不管嗎?獨女家庭什么都別想了,趁著余生的能力趕快去掙錢吧,誰也別指望,孩子們孝順是你教育的好,不孝順你也無權指責,民典法剛好給一些不孝之子撐起了腰板,自己努力吧,靠山山會倒,靠自己最好。
簡單的事弄的復雜了,夫妻關系好了,什么都不是事,夫妻關系不好了,什么都是事,法律是用來約束人們的生活規剛,夫妻雙方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法律不可規定女婿沒有贍養岳父岳母的義務,家里事一大堆,你干這,我干那,夫妻共有財產用在家里其它方面可以,贍養岳父岳母不可以?
民法典延續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是共同財產這一條。意味著只要兩個人還是夫妻關系,你用共同財產贍養自己父母或者岳父母,等同另一半也贍養。如果兩個人離婚了,女婿當然可以不贍養岳父母。贍養父母的責任也不是兒女的事,應該是父母的物權贈送誰,由誰來贍養父母,是得利者的贍養父母責任。新民法是這樣的條款項目規定。
不要把工作賺錢,經濟獨立,自己生,自己養,自己買房想的那么簡單!男女由于生理結構的不同,在這個社會上承擔的責任大有不同!這個世界絕大多數工作幾乎都是由男人在做的,女人能從事的工作崗位遠少于男人,這不是女人懶,也不是女人能力不足,而是生理結構決定的!所以,我說句實話:離開了男人,一個女生想自己一個人生娃買房,絕大多數人是做不到的!不喜勿噴,這就是事實!
法律保障的是最低限度的公平與正義,任何權利與義務都是要對等的。公公、婆婆沒有撫養兒媳,兒媳自然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同理,岳父母沒有撫養女婿,自然也不能有強加的法定義務。日子該咋過還得咋過。法律規定的是底線,也就是說法律規定有義務對我必須做,并不代表沒說有義務的就不能做。以前咋過就咋過,沒感覺到有啥變化。
子女有贍養年老父母義務,父母有贍養未成年子女義務。沒有提及兒媳和女婿。但在繼承篇有相關規定,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如對公婆或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責任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算是對獨生子女家庭,兒媳或女婿盡到責任后的補償吧!
法理是岳父母沒有養女婿的小,所以他也無義劣養岳父母的老,公婆與兒媳也是同理。丈夫已故,作妻子的可以再嫁,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同理,女婿也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大多數家庭不會扯到這個條款中去 ,但法律必須兜底。
民法典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女婿是半個兒子,兒媳同樣是家人這樣分割會使中國文化分裂。另外若男人在四十歲左右去世,而他留下來的千萬家產全部都給女人了,她不再養公婆那有成什么呢?其實會造成矛盾,二十年后見分曉。
沒有聽說新《民法典》取消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說法。家里的錢即便是在老公那里,自己父母需要錢的時候,女性一樣可以要求老公把錢拿出來,因為這部分的錢雖然存在老公名下,但是依舊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結婚以后,老公一分錢都沒存下,他手里的錢,都是婚前財產。不要制造焦慮了,舊法里,也沒有說,女婿(媳婦)對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有撫養義務。
女權過頭了沒責任感惹的禍!女的自己賺錢自己花,男的賺錢自己不舍得花給女人花,男平時還要滿足一切要求。結婚時男方父母還要一輩子的錢拿出來!把自己當祖宗啊!男人也是人啊不是神!這部法典我認為需要修改,夫妻的財產是共有的,為什么女婚,媳婦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呢?這不利于夫妻雙方的和睦,當今社會男方大多數人掙錢多,獨生子女多!
女孩出嫁后千萬不顧家庭家務事,造樣繼續掙錢,把自己的自己存起,家庭開銷二人平均分花,各養老自己父母,千萬別生孩子,生下孩子把自己套住了,以后就被動了。可以從美國的模式中找到啟發。男女可以有婚姻,但是不用養老人養子女,老人子女都由政府養,這些費用通通從適齡勞動者的收入中征收,比如征收60%的所得稅,這樣政府應該可以承擔,也減少了許多家庭矛盾。
可以不婚不育,但是麻煩你搞清楚,結婚這件事就是兩個人合伙做生意,倘若你們付出相同,那你們義務也相同,但是現在的現狀是大部分婚姻,男方投資更大,買房買車還要付彩禮,但是結婚以后夫妻共同享受了相同的權利,而不是因為男方付出的多就享受更多,因此要求女方盡比男方更多的義務就顯得理所當然。
新民典法中的確提到“女婿無義務贍養岳父岳母”,但是這指的是夫妻雙方結婚之后,或者說是夫妻雙方中,妻子意外去世之后,屬于妻子這部分財產已經由合法繼承人交割之后,女婿才可以不贍養岳父岳母。以此類推的是,丈夫過世之后經過合法財產交割之后,妻子也沒有義務繼續贍養公公婆婆了。而在正常的婚姻情況中,贍養父母老人則是夫妻雙方必須承擔的義務。
媳婦孝不孝順,看你疼不疼她,人都是將心比心的,而且孝順是雙方面的。任何事情,你感動了她,她也會有良心的,這樣的夫妻才能平淡的過一生。女婿也可以贍養岳父岳母的,因為岳父岳母將女兒養大給你,人人都應該有一份感恩的心,不是嗎?
如果民法典規定的是婚姻存續期間,女婿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這種說法本身就是錯的,無論兒媳還是女婿,在照顧父母方面,都是夫妻雙方同時照顧更方便著些,女的細心,男的有力氣,父母臥病在床時尤其需要人手,如果簡單的把贍養等同于出錢,那父母自己就可以,也不必出臺法律女婿不用贍養岳父母了,父母真正需要兒女的時候其實也就是掏錢也不能辦事了,身邊必須有人子女照顧了,獨生子女的家庭,老父親住醫院上廁所也只能女兒攙扶著進男廁嗎?老母親換洗衣褲洗澡之類的也只能兒子親力親為了,兒媳女婿都沒義務嘛!
計劃生育時,生兒育女都一樣,國家養老。女兒家庭,現實生活中,老倆口養老憑運氣!女兒爭氣,女婿善良,老人家有點希望,女兒普通,女婿一般,甚至女婿心花怒放了,女兒都沒盼頭,老人家只能聽天由命了。在婚姻存續階段,夫妻感情好,女兒女婿,兒子媳婦自然共同贍養雙方的父親,因為夫妻雙方的財產雙方共有,難以區分誰沒有出力贍養對方的父母,當然,婚姻存續,但夫妻情感已破裂,不可調和,巳事實分居的例外。婚姻不再存續時,已離婚的夫妻不應該再承擔前夫(或前妻)的贍養義務。
中國傳統文化女方收彩禮!嫁出的姑娘潑出的水!一生隨夫家贍養公公婆婆!現在法律講究男女平等,結婚就應取消彩禮男女雙方家庭共同出資。這樣才能各養雙方父母!國情農村嫁女兒賣女兒,女兒隨夫家贍養公公婆婆!
孝順是雙方面的,對雙方的父母都孝順,夫妻之間的感情一定很好!而且子女看到大人的做法也會效仿。而且岳父岳母也是父母,既然媳婦能孝順公婆,那么岳父岳母女婿也可以贍養,這個對于有素質的家庭來說很正常,沒必要拿到桌面上來討論!
贍養不贍養這個問題應該是真對兒女們來說的,知于兒媳,女婿,從法律上講,人家確實沒贍養的義務,但如果繼承老人的遺產了,就必須贍養老人的義務。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你聽過嗎,如果你是個好媳婦,服侍照顧公婆,你老公一樣會照顧岳父母,另外看雙方有沒有兄弟姐妹,應該往好的方面想,不要總是找法律的漏洞,人除了法律的約束更應該要自我約束,憑良心。人不要總是利用法律的漏洞來喪盡天良,在法律不完美的時候要憑良心道德做人底線或者民心所向的基礎上來處理判斷。這樣社會才和諧美滿。希望你擺正心態,不要總是利用法律的漏洞來為自己的邪惡辯護。
如果你倆在婚姻期間你贍養父母的費用是可以跟丈夫平攤的,如果你掛了,你們的婚姻也就不存在了,所以也就沒辦法平攤了,相對應的媳婦不用贍養公婆這是好多年前都規定過的,現在國家的做法只是把女人享有的權利分享給了男人一點,這就坐不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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