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2021)
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確保依法行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統一、公開、公眾參與和控制數量、提高質量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地區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辦公廳(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制部門(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規范性文件管理的有關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負責規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監察工作。第二章 起草和審查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門擬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事項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不得違法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規定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第七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個部門起草;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由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應當明確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協辦。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指定其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指定其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
擬規定的事項專業性強,或者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應當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與起草,或者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第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規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第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咨詢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
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在本部門網站、本級政府網站或者本地區公開發行的報紙等媒體上公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起草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證。
規范性文件起草中部門意見不一致的,起草單位須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未協商一致的事項,不得在送審稿中規定。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3名以上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第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初稿須經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審核、起草部門負責人討論,形成送審稿,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報請政府審查決定。聯合起草的,初稿經主辦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后,先由協辦部門負責人討論、再由主辦部門負責人討論,或者由聯合起草各部門負責人集中討論,形成送審稿,由聯合起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后報請政府審查決定。
部門規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單位集體討論形成送審稿,報請制定機關審查決定。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報送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須將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依據等材料徑送制定機關辦公廳(室)。聯合起草的,由主辦部門報送。
制定機關辦公廳(室),應當對材料的齊備性、規范性和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材料齊備、規范且確有必要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移送本機關法制部門(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制定機關辦公廳(室)應當保證本機關法制部門(機構)有足夠的合法性審查時間。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就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并向制定機關提交合法性審查報告。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法制部門(機構)要求起草單位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湖南省行政執法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工作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行政執法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持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第四條 行政執法活動依法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指導或者領導下級人民政府相應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條例實施的具體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第二章 行政執法機關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第七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行政機關委托行政執法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的組織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未經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受委托的組織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人員,是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有關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有關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培訓。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的行政執法證件方可上崗。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之間應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行政執法工作。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得違法干預行政執法。第三章 行政執法行為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法定權限;
(二)依照法定程序;
(三)證據確鑿,事實清楚;
(四)正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
(五)處理公正、適當。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機關法定代表人是本機關行政執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定期進行考核和評審。第十三條 制定規章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規章必須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收取行政事業費,必須依照《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條例》執行,不得違反該條例的規定加收其他費用。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或者查處違法行為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說明執法依據和理由;國務院規定統一著裝和佩戴標志的,應當著裝和佩戴標志。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對物品進行抽樣檢查的,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規定數量,不得違反規定重復抽樣。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時,應當做好對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文明執法,盡職盡責,遵守職業道德。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權限、濫用職權;
(二)索賄受賄、敲詐勒索;
(三)弄虛作假、徇私枉法、庇護違法人員;
(四)故意推諉不履行法定職責;
(五)庇護本地方、本部門、本行業的不正當利益;
(六)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2019年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征求意見稿
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范財政監督行為,加強財政管理,維護財經秩序,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活動。
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進行監督的活動。
鄉鎮財政機構實施財政監督,適用《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三條【監督原則】實施財政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監督與服務相結合,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相結合,覆蓋所有財政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財政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財政監督工作機制,支持財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監督情況,并接受其監督。
第五條【監督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財務隸屬關系對財政、財務等事項實施監督;按照行政區域對會計事項實施監督。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督工作的指導;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信息化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監督信息化建設,利用財政、稅務、審計等管理信息平臺,建立健全財政監督網絡系統,逐步實現監管數據采集、分析、預警信息化。
第七條【部門協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溝通和協作,有關部門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等結論能夠滿足監督要求的,應當加以利用。
第八條【公眾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和財政監督人員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對舉報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監督范圍與權限
第九條【監督范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一)本級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二)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財政資金的征收、管理情況;
(三)國庫集中收付賬戶、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設立、使用情況;
(四)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行政、事業單位和地方金融、文化企業等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六)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及執業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條【預算編制監督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完善預算編制規定,加強全口徑預算管理;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嚴格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監督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草案的審核,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科學性;糾正隱瞞、虛列預算收支的行為,嚴格控制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其有同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預算的決議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撤銷建議。
第十二條【預算公開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完善預算公開制度,督促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預算公開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門確定預算公開工作的涉密信息目錄清單。除納入目錄清單范圍的涉密信息外,其他所有財政資金都應當公開。
第十三條【績效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執行情況的績效監督,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績效評價工作質量、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結合情況等進行跟蹤,發現預算支出績效運行與績效目標不一致的,應當及時糾正。
績效監督結果應當反饋預算執行單位,并作為編制其下一年度預算的依據。
第十四條【專項轉移支付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轉移支付的清理、整合、終止等事項的監督,完善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規范專項轉移支付管理。
第十五條【財稅優惠政策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稅務等部門建立稅收、非稅收入、財政支出優惠政策目錄,并進行定期評估;對超過執行時限、不符合發展需要或者效果不明顯的,應當及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停止執行。
第十六條【政府性債務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統計分析,編入年度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政府性債務風險狀況進行定期評估,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發現在預算之外舉借債務、改變舉債用途使用債務資金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十七條【重大投資和支出評審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重大投資項目和重點支出的評審監督,健全評審監督標準體系,完善評審監督方法,并將評審監督結果作為預算編制、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監督措施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調取、查閱、復制與監督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會計資料、電子數據等;
(二)核查與監督事項有關的現金、債務、有價證券、實物資產等;
(三)調查、詢問、核實與監督事項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會計核算情況;
(四)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向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的存款情況;
(五)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監督措施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發現被監督單位制定或者執行的規定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應當依法糾正或者建議有權機關糾正。
第二十條【監督措施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正在進行的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拒不停止、改正的,可以依法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暫停使用。
第二十一條【結果公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及其執行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移送】對財政監督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或者線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財政監督人員要求】財政監督人員應當具備與財政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財政監督人員與被監督單位或者被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監督單位有權申請有利害關系的財政監督人員回避。回避的具體情形和決定程序,適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禁止性行為】財政監督人員實施財政監督,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或者濫用監督職權;
(二)對知悉的財政、財務和會計違法行為未及時處置;
(三)違反規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
(四)泄露監督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索取、非法收受被監督單位財物或者利用監督工作之便謀取其他私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被監督單位義務】被監督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規范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會計管理。
被監督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依法實施的財政監督,如實反映情況,真實完整地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第三章監督檢查程序
第二十六條【檢查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監督需要,對被監督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將其管轄范圍內的財政監督事項委托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重大財政監督事項,直接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計劃銜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與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計劃相互銜接,避免重復檢查。
第二十八條【組成檢查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
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組開展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送達通知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實施監督檢查三個工作日前向被監督單位送達檢查通知書;三個工作日前送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工作有不利影響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送達通知書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檢查過程要求】監督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不得少于兩人。
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取得的證明材料、編制的檢查工作底稿應當有提供者、被檢查單位的簽名或者蓋章;提供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征求被檢查單位的意見。被檢查單位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一條【檢查結論】檢查組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檢查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財政部門收到檢查報告后,應當依法進行復核,并在收到檢查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送達被檢查單位;特殊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告知義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對當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第三十三條【救濟途徑】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報告義務】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并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法責任一】被監督單位有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法責任二】財政監督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法責任三】被監督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拒絕依法實施的財政監督或者不如實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被監督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行政機關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對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第四條 采取控制源頭、建立規則、完善程序、制定基準、發布案例等多種方式,對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實行綜合控制。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改區域內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規范行政栽量權工作。各級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相應工作部門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的領導。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六條 實行行政裁量權源頭控制制度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將下列事項列入行政管理范圍: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嚴格控制和合理設定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等行政管理措施;對已經設定且不合理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第八條 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對行政權力的行使主體、條件、種類、幅度等要素作出具體、明確規定,盡可能減少行政裁量權空間。第九條 實行行政裁量權行使規定制度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一般規則:
(一)符合法律目的;
(二)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偏私、不歧視;
(三)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四)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的、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保護的法定利益顯失均衡;
(五)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處理相同行政事務的決定應當與以往依法作出的決定基本相同。第十條 除遵守-般規則外,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還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欠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特別規則。第十一條 實行行政裁量權程序控制制度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規定的回避、公開、告知、聽證、證據、期限、說明理由等程序制度。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工作程序,實施行政行為應當明確由不同的內設機構分別負責立案(受理)、調查、審查、決定等職責。實施重大行政行為的,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第十二條 實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享有行政裁量權的行政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細化的行政裁量權的內容進行梳理,并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
下級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參照上級行政機關
制定的適用范圍相同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劃分裁量階次,裁量階次一般不得少于3個。第十四條 實行行政裁量權案例指導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選擇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的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發布,指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
行政機關處理相同的行政事務,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應當參照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典型案例。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典型案例發布。典型案例發有應當遵守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案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邊防檢查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三)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第三十五條規定,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行政處罰聽證,以及行政機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擬實施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重大行政處罰,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聽證時充分行使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得因其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第四條 行政處罰聽證遵循公開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第五條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應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承擔聽證的費用。第六條 本規定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綜合管理和業務指導。第二章 聽證范圍第七條 行政機關作出下列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業整頓;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對公民處罰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款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海關、多事國稅、國家安全、外匯管理等部門對本部門舉行聽證的罰款數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 行政機關發出的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和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理由、種類以及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限期。第三章 聽證主持人第九條 聽證,由聽證主持人主持。
聽證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擔任。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是案件調查人員的,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其他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第十條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應當確定1名工作人員為記錄員。記錄員負責聽證記錄和有關準備工作。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調查人員的;
(二)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本案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第十二條 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記錄員的回避由主持人決定。第四章 聽證參加人第十三條 擬受行政處罰并要求舉行聽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聽證當事人。
當事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聽證;當事人是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聽證。
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聽證。第十四條 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參加聽證。第十五條 同舉行聽證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聽證,或者由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通知其參加聽證。第十六條 當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公民為聽證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參加聽證,必須向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第五章 聽證的提起第十七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聽證告知書后3日內提出。
當事人逾期不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舉行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必須組織聽證。第六章 聽證的舉行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決定舉行聽證,應當及時指定聽證主持人。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將案卷移送聽證主持人。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調查人員。第二十一條 聽證開始時,主持人應當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紀律,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第二十二條 聽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建議和依據;
(二)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進行陳述;
(三)主持人詢問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
(四)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申辯和質證;
(五)主持人按照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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