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民法典(民法法典房產)
2022新《民法典》關于房產的規定是什么?
一、新《 民法典 》對于房產的規定 民法典中沒有對于房產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中有,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 共同財產 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 結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 房產贈與 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 房屋所有權 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 離婚 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三、婚前 買房 與婚后買房的差別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 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屋,婚后夫妻雙方支付了后期款,但 房產證 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 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借貸給子女的 購房 款應提供相應的 證據 證明,對于共同 債務 則由夫妻雙方共擔。 協議離婚 時,雙方可以本著自愿自主的原則將這筆費用進行分割。 起訴離婚 時,若女方主張權利要求分割,那么就應將詳細的費用的清單以及具有證明力的相關證據提 交給審判人員以便于審判人員公平公正地進行財產的分割判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規定。 由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可以經過協商來討論房產怎么分割的問題。有其他方面的情況,也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來進行協商。

民法典對房屋所有權的規定
民法典對房屋所有權的規定主要有以下:
1、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3、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4、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4、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5、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6、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房屋所有權是占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
1、占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占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占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與非善意占有。
2、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
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人肯定對自己的不動產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和處分的,而且房屋所有權人在使用自己不動產的時候,不能夠損害其他業主的權益。除了自己的不動產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義務,房屋所有權人對于公共建筑物設施的費用一般都是分攤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民法典對于房產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對于房產的規定如下1、一方個人財產所得的房產,由其個人享有一般不予分割,另有約定的除外;2、雙方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享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民法典房屋新規
新民法典相關房屋新規如下:設立居住權制度。民法典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去不動產局,把自己房子的居住權給別人。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同時,設立居住權的房子不得出租,另有約定除外。當居住權人去世或者居住權限屆滿,居住權消失。居住權法正式執行以后,讓一套住宅房產就擁有兩個房本,一個是的所有權房本,一個是居住權房本,同時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備案。兩個房本互相獨立又互相依存,可以對抗也可以共生。房產可以整體轉讓,或單獨轉讓居住權或單獨轉讓所有權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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