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效力(如何理解物權的效力)
物權登記的法律效力
登記的公示力:所謂公示,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登記的形成力:登記的形成力,又稱物權變動的根據效力,是指登記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不動產登記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能否生效的效力。登記的推定力:登記的推定力又稱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動產登記簿上所記載的當事人的權利內容為正確不動產權利的效力。登記的公信力:登記的公信力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為真正的權利人,如果以后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簿所記載的權利推定為真正的權利,并賦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記的公信力,即使登記錯誤或遺漏,因相信登記正確而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將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物權三大效力
法律分析:(1)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僅憑借權利人的對物支配行為即可實現,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對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約束力。
(2)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歸一力,其標的物不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依法均可向實際占有人主張權利,追索原物,以回復初始權利狀態。
(3)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數種權利并存時,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而行使的效力,有擔保債權具有優先于無擔保債權而行使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效力如下:1.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這種優先效力,是以物權成立時間的先后確定物權效力的差異。2.物權對于債權的優先效力哪廳。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有優敏緩先于債權的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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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排他效力
物權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同時存在,已存在的物權,具有排斥互不相容物權再行成立的效力。物權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1.同一標的物上,已有所有權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權。2.同一標的物上不得有兩個以上都以占有為內容的他物權存在。3.物權的排他效力有強弱之分,所有權最強,同一標的物上決不允許有多個所有權存在。其次是以占有為內容的他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同一標的物上不能有多個以占有為內容的他物權存在。排他效力最弱的是不以占有標的物為內容的他物權,如地役權、抵押權等,但不允許有相同內容的物權在同一物上同時存在,至于同種類的物權則不在此限。如在同一不動產上可設定數個抵押權,但因其優先順序不同,所支配的交換價值的范圍不同,故并不屬于相同內容的數個抵押權同時并存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簡述物權的追及效力
法律分析:物權的追及效力,又稱為物權的追及權,是指物權成立后,其標的物無論輾轉于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該物。物權的追及效力是由物權的支配性所決定的,是物權與債權區別的一個方面。由于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標的物被移轉時,物權的權利人得直接基于物權追及到該物行使權利,從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權人的權利實現。當然,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有限制的。當取得財產的第三人為善意有償取得財產時,即構成善意取得時,則物權的追及效力被中斷,第三人可取得轉讓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人只能通過其他方法加以救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條 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二百零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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