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器官捐獻(死囚器官捐獻過程)
刑犯在執行槍決時,突然提出捐獻器官,這種情況他還會不會死?
死刑犯在執行槍決的時候,突然提出要捐獻器官,那么也不會暫停執行槍決。之所以不會暫停,那么主要是因為執行槍決的時候會有一個流程,對于那些死刑犯,如果真的想要捐獻器官,那么應該要提前說明,如果沒有提前說明到了該執行的時間段,那么是不會被停下來執行槍決的,也不可能停止,正如有句話說的好,箭在弦上,就不得不發了。
執行死刑在社會上能夠看到的資訊是比較少的,主要也是為了避免引起人們的不適而產生一些不好的聯想。我們都非常清楚,在一些電影或者說一些媒體上面曾經有過少量的報道,在實行犯執行死刑的時候,通常都會有救護車在現場。對于那些死刑犯在執行槍決的時候提出要捐獻器官,那么同樣會執行死刑,只不過現場的救護車他們會很快的介入,同樣也可以滿足被執行槍決的人捐獻器官。
死刑犯在執行死刑的時候,其實有一個非常嚴格的程序,它并不是一個部門,而是經過多個部門一起聯動執行的。在決定執行的時候,是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下達命令以后才進行執行的,只要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那么基本上是不會暫停,就算想要暫停需要層層協商審核報批,這個程序下來是很麻煩的,所以不會暫停。
捐獻器官其實是一種好事,也可以說能夠在自己死亡的時候幫助了其他人,讓他們得以心生。有句話說的好,人之將死其言也善,有的人違法犯罪被執行死刑肯定是犯了很大的罪過,如果他們愿意捐獻器官,那么肯定是一件好事,當然在一些人們迷信的看法來看捐獻器官,也算得上是彌補了一下自己的罪過,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做了一些功德。
刑犯在執行槍決時,突然提出捐獻器官,這種情況他還會不會死
為了充分的保障人權,我國已經禁止使用死刑犯器官。死者生前自愿捐獻器官除了體現其善念外還可以惠及受捐獻者。器官移植牽扯到巨大的經濟利益,由于人體器官供不應求,富人們為“長命百歲”往往往會斥巨資購買器官。現實生活中難免發生死刑犯被捐獻的情況。刑犯在執行槍決時,突然提出捐獻器官,這種情況他還會不會死?
刑犯在執行槍決時,突然提出捐獻器官
死囚在解除手銬腳鏈轉換法繩捆綁前,檢察官要求犯人留下遇言,遺書,遺產,遺囑,遺物,以及是否捐獻器官等事項,若犯人愿意捐獻器官確認簽字畫押后,驗明正身,核實本人資料確認無誤后,法警立刻將犯人綁赴刑場執行槍決。雖然死刑犯罪大惡極,但剝奪的只是其生命權,其他權利并未被剝奪,對自己器官或遺體的處分權利還是受尊重和保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處置其死后器官的權利,除非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
首先就是從判決到執行,這個程序非常嚴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執行前根本就沒有時間、沒有機會來應對突然冒出的“捐獻”請求。死刑判決后,后期還要經過最高法的復核、死刑執行令的簽發,執行令下達到執行一級的法院后,7天內就需要執行完畢。“7天”是一個嚴格限定的期限,不會因為突如其來的“捐獻請求”就被按了暫停鍵。
這種情況他還會不會死?
當死刑犯即將被執行的時候,犯人多次要求再審,并且犯人家屬多次申請再審。這種情況下,法院會重新梳理這個案子。從原理上來說這種情況是有可能出現的,但是截止到目前來說沒有一例死刑犯能夠通過這種方式死里逃生。即便是開啟了再審途徑,死刑法也僅僅是暫時不被執行,所有的再審程序走下來是非常快的,有些地方兩天,甚至幾個小時就審核結束了,這樣死刑犯也是難逃被執行。
我死后想捐贈遺體,怎么辦手續,
1、遺體捐獻要以自愿無償為原則,并且要征得家人同意;
2、捐獻人可到本地紅十字會登記(填寫捐獻志愿申請書),有特殊情況可要求登記機構上門登記;
3、志愿者申請登記表,需要本人簽字;
4、捐遺志愿者需要告知是否患有何種遺傳病,傳染病。
奧斯特洛夫斯基說過:“人生最美好的,就是在你停止生存時,也還能以你所貢獻的一切為人民服務”。人的一生,無論富有還是貧窮,無論高貴還是低賤,最終的歸宿都是死亡。
“生如夏花之絢爛,死如秋葉之靜美”,在生命的最后,用遺體捐獻的方式去點綴世界,讓生命之花再次“怒放”,也是一種生命的延續。
對社會來說,遺體捐獻對社會醫療衛生事業有極大的貢獻。對個人來說,遺體捐獻是種高尚人格的體現。
擴展資料:
1、遺體捐獻,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獻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屬將遺體的全部或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
2、辦理遺體捐贈的途徑有兩種:
第一種是微信登記,關注“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公眾號,點擊志愿登記,根據程序提醒填寫相關個人信息,登記完畢后,將有一張電子卡片,點擊保存至手機即可,也可以要求郵寄實體卡片。
第二種是持身份證前往吳興區紅十字會辦公室登記,工作人員會詳細指導填寫登記表,如行動不便需要上門登記,可致電吳興區紅十字會辦公室2289795,約定上門登記時間。填寫遺體捐獻登記表前需征得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同意。
3、舉例-遺體捐贈遺體捐獻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近日,宜春學院學生鐘善祺因患白血病不幸離世,他的父母做出了捐獻眼角膜及遺體的決定,開創了江西首例在校大學生遺體捐獻的先河;
35歲的江西南豐果農文英來遭遇車禍腦死亡,他的妻子含淚無償捐獻了他的器官,捐獻的器官至少可以使三個人的生命得到延續。
遺體捐獻可以給他人帶來健康、新生與幸福。江西接連涌現無償捐獻器官的善舉,不僅是贛鄱大地文明之花的美麗綻放,更是一個社會文明、和諧、進步的標志。
一直以來,“身體發膚,受之父母”的思想深植國人腦海,受傳統道德倫理的影響,社會上對遺體捐贈的認知以及接受程度存在著一定的倫理以及心理障礙。
據國家衛計委統計,我國每年大約有30萬器官衰竭患者,卻僅有約1萬名患者進行了器官移植手術。特別是從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為移植供體來源,捐獻進入公民自愿時代,對于還在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來說,手術等待的時間或將更長。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_遺體捐獻
湖州市人民政府_遺體捐贈怎么辦理
人民網_遺體捐獻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為什么不能用死刑犯人的器官
沒有說不能用死刑犯人的器官,只是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第一、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第二、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有權予以撤銷。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第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
法律依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有權予以撤銷。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
為什么要停止死囚器官捐獻?
停用死囚器官
死囚要捐器官
自1984
臺《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
暫行規定》
,第
由高級官
機構負責
明確停用死囚器官
間表
疑,明確全面停用死囚器官捐獻,讓包括死刑犯
內
任何
都享
自
身體
自主支配權,
體
命
尊重,
命倫理
重
歸
直
,
界都
死囚器官移植帶
負面影響憂慮重重
律工作者認
,允許死囚器官移植,
能
誘導
些基層
院松弛
嚴格控制死刑適用
刑事政策,
增加
自愿捐獻器官
死刑犯絕
數
同
,由于死囚通
處于弱勢
位,
難判斷
捐獻器官
決定,
否處于自愿
加
死囚捐獻器官
程
透明,暗箱操作
及利益交換等問題
難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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