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權利(什么是民事權利義務)
民事權利包括哪些
法律解析:
(1)財產權與人身權 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分權。 (2)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支配權的特點主要在于: 第一,權利人可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以滿足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 第二,具有排他性,權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礙其對客體的支配。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權利。請求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間接取得。請求權是由一定的基礎權利派生的權利。如出賣人請求支付價款的請求權是基于其債權產生的,所有人在其財物為他人非法占有時有請求占有人返還的權利是基于所有權產生的。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于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絕對權與相對權 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 絕對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可任何人主張權利,權利人不須借助義務人的行為就可實現其權利。絕對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即為絕對權。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須借助義務人行為的介入才能實現其權利。相對權是相對法律關系中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 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則是指兩項在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如一債權人享有擔保權,該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為主權利,其享有的擔保權就是從權利。 (5)原權與救濟權 根據相互間是否具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與救濟權。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還房屋的權利屬于救濟權,甲對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權屬于原權。 (6)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非專屬權,是指具有移轉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什么是民事權利?
問題一:民事權利是什么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實施一定行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資格。民事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或是不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一項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分,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并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有財產權性質,又有人身權性質,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問題二:民事權利指什么?具體些。 你好,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簡單的說,就是權利主體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在理解權利的概念時,要注意與權能和權限相區分。其中,權能通常指權利的具體形式;而權限是法律準許當事人意思發揮作用的限度范圍民事權利包含以下含義: 民事權利1、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民事權利包含以下含義: 民事權利 1、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請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分類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分類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分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 *** 利與從權利。 *** 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編輯本段內容一、財產所有權(一)財產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征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與其他物權相比,財產所有權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權為自物權。 (2)所有權為獨占權。(3)所有權為原始物權。(4)所有權為完全物權。(5)所有權是具有彈性力、回歸力的權利。 (二)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三)財產共有權 二、債權(一)債的概念和特征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能權利和義務關系。債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有如下特征: 1.債的關系當事人都是特定的; 2.債的關系的客體包括物、......
問題三:民事權利可以分為什么?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分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 *** 利與從權利。
*** 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問題四: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區別?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權利指民事主體依照民法而享有的為實現其民事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民事權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只是民事權利。另外,民事權利能力只是為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提供了可能性,能否實際取得權利,取決于其實施的法律行為和其他法律事實。
問題五: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有哪些? 一、財產所有權
(一)財產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征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與其他物權相比,財產所有權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權為自物權。 (2)所有權為獨占權。(3)所有權為原始物權。(4)所有權為完全物權。(5)所有權是具有彈性力、回歸力的權利。 (二)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三)財產共有權
二、債權
(一)債的概念和特征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能權利和義務關系。債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有如下特征: 1.債的關系當事人都是特定的; 2.債的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知識產權和行為; 3.債權的實現必須依靠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4.債可以因合法行為而發生,也可以因不法行為而發生。 (二)債的發生根據 債發生的根據,即產生債的法律事實。引起債發生的主要根據有: 1.合同之債。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據。 2.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財產所有權、人身權利或知識產權的行為。 3.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不應獲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 4.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財物頂行為。 5.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之債。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單方法律行為能在與該行為有關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債的關系。 (三)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是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法律制度。 (四)債的消滅 債因下列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消滅:(1)因履行而消滅;(2)因雙方協議而消滅;(3)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4)因抵消而消滅;(5)因債權人免除債務而消滅;(6)因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而消滅;(7)因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而消滅。
三、人身權
1.人身權的概念 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與其生命和身份延續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2.人身權的種類 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方面內容。 (1)人格權,是法律規定的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權;②榮譽權;③名譽權;④生命權;⑤身體健康權;⑥自由權;⑦肖像權。 (2)身份權,指因民事主體的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權利,主要包括:①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利;②監護權;③公民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身份權,即親權;④繼承權。 (3)人身權的保護方法,《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了適用保護人身權的民事責任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四、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又稱智力成果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和工商業生產經營標記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其內容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五、財產繼承權
(一)財產繼承權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 2.財產繼承權的法律特征為 (1)它與財產所有權相聯系; (2)它與一定身份相關聯; (3)其實現必與一定法律事實相聯系。 3.繼承的方式 中國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四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 (二)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的概念 法定繼承是指關于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按法律規定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
問題六:公民的民事權利和基本義務各是什么 公民的民事權利主要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基本權利也稱憲法權利或者基本人權,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權利。眾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權利名目繁多、范圍廣泛,既包括基本權利,也包括一般權利
問題七:民事權利的意思說 利益說 法力說分別是什么? 法人資格,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資格的構成,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要具備中級以上學歷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問題八:什么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相對應的關系。法律術語上講,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
民事權利,體現的利益,是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實現其利益所得實施行為的界限。在本質上講,民事權利是權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圍,在此范圍內,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實施任何行為,法律給予充分保障。
民事義務,體現的是不利益,是當事人為實現他方的權利而受到行為限制的界限。在本質是講,民事義務是義務人必須履行的責任,若不履行,將要承擔其產生的民事責任。
問題九:我國《民法通則》將民事權利分為什么和什么 您好,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簡單的說,就是權利主體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在理解權利的概念時,要注意與權能和權限相區分。其中,權能通常指權利的具體形式;而權限是法律準許當事人意思發揮作用的限度范圍。有以下基本含義:
(1)、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 ?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分類: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 *** 利與從權利。
*** 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問題十:親。 問下。從民事權利分類的角度講 獲獎權分別屬于哪幾種民事權利? 15分 您想表達的應該是榮譽權吧
如果榮譽權屬于身份權,那么榮譽權與身份權就構成了種屬關系。根據種屬關系的邏輯特點,則榮譽權和另外幾種具體身份權一定可以共同抽象概括出某些特征而構成身份權。其他具體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親屬權。因此有必要討論一下榮譽權與其他具體身份權之間的聯系,即他們的相通之處。
親權指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配偶權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基于夫妻身份而互享的民事權利。
親屬權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親子以外的其他近親屬之間的基本身份權,表明這些親屬之間互為親屬的身份利益為其親屬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由上面的親權、配偶權、親屬權的定義可知其中有一項共同的基本特征即:民事主體與另一民事主體基于倫理而具有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相對性。而榮譽權不是民事主體與另一民事主體的相對關系,而是特定民事主體享有,其他所有主體都要予以尊重的權利,即對世性。與這些具體身份權主體相對的多是相對人的利益,而與榮譽權主體相對的是榮譽及其利益。可見,榮譽權與其他具體身份權并沒有基本的相通之處,他們的聯系是很牽強的。
民法典規定公民擁有哪些民事權利
民法典規定公民擁有民事權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權;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財產權利;個人信息保護權;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等。
法律分析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指法律賦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種民事權利和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義務的范圍。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是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無論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政治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職務高低、財產狀況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異,但他們在民事權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無區別的。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資格平等地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不受有無行為能力的限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當其合法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法律手段制裁違法行為人,給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民事權利能力是由法律規定的公民能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資格上的可能性,這種權利與人身權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任何人不得轉讓或者是放棄,由此可以看來,企業等法人主體是不具有民事權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有哪些
民事權利,簡單的說就是權利主體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其中,民法中所規定的民事權利有哪些是人們關注的。下面由我為你介紹民事權利的相關 法律知識 。
民事權利的種類
(一)人身權、財產權與綜合性權利
所謂綜合性權利是指由財產權與人身權結合所產生的一類權利,其內容既包括財產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專屬性也不十分強烈。這類權利有三個: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與人身權雙重性質)、繼承權(就其內容屬財產權,但通常基于身份關系而取得)和社員權(如公司股東的股東權、合作社的社員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業主權等)。
(二)絕對權與相對權
這是以義務主體是否特定以及權利的特點所作的分類。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并可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如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等。由于絕對權的義務主體不特定,故又稱對世權。相對權是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并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最典型者莫過于債權。由于相對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故又稱對人權。
(三)既得權與期待權
這是以是否已經取得為標準所作的分類。既得權是指權利人已經取得且可以實現的權利,期待權是指將來有取得與實現的可能性的權利。一般的民事權利都是既得權。
(四)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從權利的基礎與前提,從權利依附于主權利而存在。所以,從權利隨主權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變更而變更、轉讓而轉讓、消滅而消滅(可參見《擔保法》第52、73、88條)。權利人不能在轉讓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保留從權利,也不能在拋棄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享有從權利。
(五)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六)原權利(合法事實引起的權利)與救濟權(責任請求權)
原權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存在的權利。救濟權是在原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時的權利。救濟權是基于原權利而派生出的權利,其目的在于救濟被侵害的原權利。
(七)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與形成權P12
1.支配權―――是典型的絕對權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物、人身利益與智力成果)并實現其利益的權利,典型者如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所謂的侵權,就是指侵犯支配權
其特點是:
(1)客體是特定的;
(2)權利主體是特定的;
(3)義務主體是不侍定的;
(4)實現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作為;
(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權常常是確認之訴的對象。
2.請求權―――是典型的相對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其特點是:
(1)具有相對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種,即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
請求權與債權的關系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又不限于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而且,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返還(《民法通則》第138條、《民通意見》第173條)。請求權既然可以是某權利的內容,說明它是基于基礎權利而發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
請求權在民法上的意義還在于,它確立了訴訟時效制度的范圍,從而使訴訟時效與取得時效之間有明顯的區別:一般認為,訴訟時效適用的對象是請求權(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和繼承法上的請求權)
3.抗辯權
又稱異議權,是指對抗對方的請求權的權利。可以說.,請求權是矛,抗辯權是盾,抗辯權的功能在于延緩請求權的行使或使請求權歸于消滅。
(1)抗辯權的特征:
① 其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沒有請求權的行使,抗辯權自無必要行使。
② 抗辯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而產生,約定的抗辯事由只能產生合同的權利,而不是抗辯權。
③ 抗辯權為私權,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來決定,不主動援引者視為放棄;法官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抗辯權是否存在。
④ 抗辯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該期限要么由法律規定,要么推定為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間,因為抗辯權是依附于請求權而發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
(2)根據不同的標準,抗辯權可以分為不同類別:
①實體法上的抗辯權與程序法上的抗辯權:
②永久性抗辯權與延期性抗辯權:
注意:抗辯權的作用在于“對抗”而非否認對方的權利。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存在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故而,在權利已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如甲欠乙1萬元,一年后甲已償還,后乙又要求甲再給付1萬元,甲予以拒絕,否認自已欠乙1萬元的債務。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于抗辯權。
4.形成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權利。
形成權必須通過行使才能產生效力,否則雖然權利人享有權利,但法律關系不會發生任何變動。形成權的行使不以相對人的同意為要件,故對相對人的影響甚大,只有及時行使才能使法律關系盡快明確,為此需要在法律上規定除斥期間。依此期間,權利人逾期不行使將導致權利的消滅。如果法律規定了該期間,即是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沒有規定的,依當人的約定期間;無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即告消滅(《合同法》第95條)。
形成權的行使還要遵循兩條規則:一是不得附任何條件或期限(見《合同法》第99條第2款),二是一經行使不得撤銷。因為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一旦到達對方即生效,故無所謂撤銷。但在到達對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權具有下述特點:
① 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為單方行為:
② 單方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③ 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
④ 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⑤ 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合同法》第95條)。
(2)形成權的分類:
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形成訴權;可變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訴、可撤消的婚姻)與非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單純形成權;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的撤消權、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和法定撤消權、違約合同解除權)
民事權利的本質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實施一定行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 資格。民事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或是不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一項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分,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并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有財產權性質,又有人身權性質,如 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民事權利的行使
民事權利的行使是指權利人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實施一定的行為。權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兩種。事實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事實行為行使權利;法律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 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權利。
權利行使應遵循以下兩項主要原則:
第一,自由行使原則。權利行使是權利人的自由,自應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當行使和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人應依權利的目的正當行使權利,遵循 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
民事權利的分類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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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益是指什么
財產所有權。即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債權。人身權。即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與其生命和身份延續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財產繼承權。即公民依法承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
【法律分析】
民事權利有三個特征,⒈利益性。即民事權利以一定的物資利益為中心內容,是權利主體在一定范圍和限度內享有或獲取一定利益的資格。⒉法定性。民事權利是由法律(民法)規范確認和保護的,權利主體所享有和獲取利益的范圍和限度由民法加以規定,并在這個范圍和限度內由民法加以保護。⒊依賴性。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關系內容的一個方面,與民事義務不可分。⑸其中民事權利的法定性說明了兩個問題,一個是民事權利的享有和來源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民事主體不享有該項權利。由于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訴權的來源于實體法的規定,當事人不享有該項民事權利,反映在訴訟法上,其就沒有訴權,不能要求法律對其法律沒有規定的民事權利進行保護。另一個是民事權利是合法的,不存在是否非法的問題。只要是民事權利,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權利的性質的認識,來源于我國法律對權利的多方面的保護,目前我國對權利的保護有行政保護,刑事保護,民事保護,另外還有部門法如勞動法等等。多方面的保護產生了多方面的權利,即行政權利,刑事權利,民事權利,勞動權利等等。不同的權利受不同的法律保護,所以要判斷是否是民事權利,不僅要理解民事權利的概念和內涵,還要與其他的權利相區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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