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法(租房合同法律咨詢)
合同法房屋租賃合同內容是什么?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的發展和不斷地進步,現代社會發展越來越迅速,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大家漸漸脫離農村的束縛,前往大城市去發展,在大城市中,我們往往會選擇租房子,那么 合同法 房屋租賃合同 是怎樣規定的呢?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 法律特征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 這一點將其與 買賣合同 區分開來。后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于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 破產財產 ,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獲得房屋使用權,故 租賃合同 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于債權關系,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于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訂租賃房屋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1、出租房的主體資格,即簽約對方是否為房產權人(如不是房產權人則至少應擁有房產權人的相應授權),實踐中曾有人與不是產權人簽約,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2、租房時房屋的狀況及房屋的裝潢及隨房物品(如隨房提供的電話之類用品)應填寫仔細,以防退租時發生糾紛; 3、應對租房者是否有權轉租明確約定; 4、應明確約定房屋修繕責任(一般均應由出租方負責); 5、應約定出租方在收納每月房租時須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也可以轉賬至約定的賬號); 6、要看清轉租給你的人和房東的租賃期,他和你簽定的合同租賃期不可以超過他自己和房東的租賃期; 7、要看房屋是否設定了 抵押權 等用益物權;如有的話,抵押權人是否允許出租,萬一抵押權實現,如何承擔責任等;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雙方應當簽訂一個《租賃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簽訂合同看起來當時有些麻煩,但是事前有一個文字的東西,雙方都按約定來做,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能夠使以后少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出現矛盾時也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大的麻煩。 房屋租賃合同[2]屬于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 合同無效 ,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 違約責任 。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 解除合同 ,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于此項無具體約定, 2 合同范本 本 合同當事人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 房屋出租 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房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區、縣) ;門牌號為 。 2、出租房屋面積共 平方米(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套內面積)。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三條 甲方應提供的物品 甲方應提供 房產證 (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 身份證 明( 營業執照 )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 房屋租賃 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 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該房屋每月租金為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總額為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六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 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1)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 房屋修繕與使用 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后,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 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后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1)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須在 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7)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 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或電話通知。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 合同終止 。 第十條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 日內向對方主張。 3、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后,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一條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總額 %的 違約金 。甲方除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 逾期交房 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甲方還應承擔因逾期交付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二條 乙方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 房屋轉租 、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 %支付甲方滯納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總租金 %的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滯納金。 5、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3] 出租合同 房屋租賃協議 :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綜上所述,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現代法律中是有相關法律來管理,在我國現代社會中,法律逐漸的完善,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以上就是我國法律文獻中對于 合同法房屋租賃合同 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法 房屋租賃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一、 合同法 房屋租賃 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效力 。 二、其他法律規定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 同居 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租賃合同的簽訂,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一種保障,同時合同法當中對于租賃合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比如說租賃合同的內容需要包括租賃物的名稱等,租賃期限也有著明確的限制,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超過20年,當然在到期之后是可以繼續續訂的。

房屋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什么規定
在我國進行租賃房屋的任何一方中應當嚴格遵守 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同時按照要求書寫 房屋租賃合同 。那么,房屋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具體有什么規定呢?在合同法中分別說明了出租人與承租人兩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雙方應當嚴格行使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 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效力 。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 房屋租賃 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 同居 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注意事項 簽訂 租房合同 應注意的問題如下: 1、出租房的主體資格,即簽約對方是否為房產權人(如不是房產權人則至少應擁有房產權人的相應授權),實踐中曾有人與不是產權人簽約,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2、租房時房屋的狀況及房屋的裝潢及隨房物品(如隨房提供的電話之類用品)應填寫仔細,以防退租時發生糾紛; 3、應對租房者是否有權轉租明確約定; 4、應明確約定房屋修繕責任(一般均應由出租方負責); 5、應約定出租方在收納每月房租時須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也可以轉賬至約定的賬號); 6、要看清轉租給你的人和房東的租賃期,他和你簽定的合同租賃期不可以超過他自己和房東的租賃期; 7、要看房屋是否設定了 抵押權 等用益物權;如有的話,抵押權人是否允許出租,萬一抵押權實現,如何承擔責任等; 綜上所述, 房屋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所規定的具體事項在法律意義上具有可追溯性。如果雙方的任何一方進行違約時,應當自覺承擔 違約責任 ,保護合同的有效性。同時,出租房與承租方應當明確各自的職責,簽署合同時應共同協商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
租房合同法律規定是怎么規定的
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是:出租人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應當定期給付約定的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完好無損地返還于出租人。房屋租賃應當依法辦理租賃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租房合同法律法規內容怎么寫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主體: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寫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2、房屋狀況: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過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裝修設施及狀況等休現。3、租賃期限:租賃期限,是指出租人將房屋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的期限。我國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無效。4、租賃用途:租賃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的目的,包括從事生產經營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設時經規劃部門確定,不允許當事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5、租金支付:租金是房屋承租人為取得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權而付給出租人的報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所支付的對價。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有現金、支票、匯票等方式。租金的支付期限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6、房屋修繕:為保證租賃期間房屋一直處于安全和適用的狀態,雙方應對租賃期間房屋的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加以約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家具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房屋租賃協議中的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房屋租賃合同法中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一、房屋租賃合同法中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 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 解除合同 的條件; (九) 違約責任 ;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約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 房屋出租 人轉讓 房屋所有權 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 繼承人 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 同居 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 行政處罰 ; (一)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處以罰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 擅自轉租 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污 受賄 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租賃登記有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答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答訂后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并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證》由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八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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