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兒童罪(家長打孩子到什么程度才犯法)
什么樣才算虐待兒童?
一、什么行為屬于虐待呢?
虐待既包括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積極的作為,也包括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消極的不作為。積極的作為是指,經常實施打罵、捆綁、限制自由、禁閉、強迫超負荷勞動、精神上的折磨等行為,消極的不作為包括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有的父母、老師在教育孩子時的打罵、體罰行為,也屬于虐待行為。
二、虐待兒童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可能包括民事方面的責任、行政方面的責任以及刑事方面的責任。
1、民事方面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虐待兒童的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人身權益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的,還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費用。
2、行政方面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虐待兒童身體受到傷害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方面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國法律并沒有虐待兒童罪,虐待兒童的以虐待罪以及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構成上述罪名,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才能予以定罪量刑。所謂"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多次虐待、持續時間較長的。如果是虐待家庭成員的構成虐待罪,如果是對未成年人有特殊監管職責的老師、保姆等虐待兒童的,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孽待兒童罪可以判多久
虐待兒童罪判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憲法》、《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均有禁止虐待兒童的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監護人有虐待兒童行為的,情節不嚴重的話,會被取消監護資格。我國《憲法》、《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均有禁止虐待兒童的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中的“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員,(如果不是家庭成員,就沒法用虐待罪定罪,比如老師虐童),此外,“故意傷害罪”則需受害人傷勢達到輕傷以上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師虐待兒童構成什么罪
一、虐待兒童將構成 虐待罪 ----家庭成員的虐待 1、虐待罪:虐待罪( 刑法 第260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2、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對于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3、綜上,對于兒童 監護人 或者兒童的家庭成員或者是對兒童負有看護職責的虐待兒童的將構成虐待罪,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二、虐待兒童將構成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學校及幼兒園的老師或其他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老師虐待兒童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嚴重的,還可以構成其他罪,比如 故意傷害罪 。 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1、《 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適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毆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 家庭暴力 ,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虐待兒童是觸犯虐待罪、 尋釁滋事罪 以及違反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對于虐待兒童的行為也做了相關規定,使得犯罪的人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到底虐待兒童構成什么罪?此時根據實際的虐待情況不同,那么最終認定構成的犯罪也就不一樣。有可能是被認定為虐待罪,也有可能按照尋釁滋事罪來定罪處罰。所以定什么罪需要結合到具體的犯罪行為才可以確定。自然 罪名 不同,那么之后的量刑處罰也是不一樣的。
虐待兒童判刑標準
一般情況下,對于虐待兒童的行為會被認定為虐待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關于虐待罪的規定是: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虐待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目前 刑法 罪名 中沒有虐待兒童罪,但是虐待未成年人的行為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構成要件有: 1、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系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且監護、看護人與被監護、被看護人不具有家庭成員的關系。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監護、看護人會造成他們肉體上和精神上損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后果發生的。 3、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 監護人 、被看護人的人身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行為人違背監護、看護職責,對被監護、看護的人等實施虐待,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被監護、看護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是指因為合同關系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等關系使行為人具有了監護、看護職責。如幼兒園老師對兒童的看護,養老機構的工作人員對老人、殘疾人的看護,醫院的醫生、護士對病人的看護等等。 虐待,主要是指行為人違反監護、看護職責,對被監護、看護人進行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強迫吃安眠藥、不進行必要的看護、救助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 情節惡劣,是指行為人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虐待頻率高、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此外,對情節惡劣的認定,還要結合被害人的身體、精神狀況綜合考慮。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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