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論文(司法公正論文題目)
談談你對司法公正的認識論文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其基本內涵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的精神。其主體是以法官為主的司法人員。司法公正的對象包括各類案件的當本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標,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體公正與個體公正的關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價值定位和取向。望采納!

求律師與公證的論文?
當今律師和公證員是怎樣的身份? 今天,業務不僅越來越多,而且越來越復雜。如果我們從原則上考慮,即公證員是一個真正的法律創造者,而非作為第三者對已起草完畢的文件進行簡單的認證,我們很難想象他如何能夠同時從事第二份職業。雖然現在科學技術越來越發達,但一個正常人的每日工作量不應該超過10個到12個小時。在深入討論我們的話題前,我們先來看一種很務實的說法“一個人,一份職業”。我的觀點是有事實依據的。如果他們不考慮歷史傳統的影響,今天就沒有人會提出建立這樣混合身份的行業的想法。 請允許我用一個在德國的例子來說服你們:德國統一后,沒有一個來自該國東部的洲選擇這樣的混合體制。 另外,比如在瑞士的一些洲里,現在很少看到有能力的人同時,交替從事不同行業。人的個性,性格的投合及品位很快會使得天平盤不再保持平衡:人們更愿意做公證員——坐在辦公室里思考的人;或者相反,做律師——注重戰略和人際交往的活動家。 雖然事實如此,現在還是讓我們從法律角度看以下分別是什么原因導致律師和公證員行業的聯合及分離。 相同之處 這兩個行業最重要的一個共同點是為獲得文憑所需要接受大學課程教育。兩者都要求接受高等法律教學,獲得法律專業大學文憑。 律師和公證員必須是真正的法學家,非常專業的人員。 兩者都要求經過較長時間的實習,通常是2-4年,甚至更長,期間還有國家統一的嚴格的考試。 其他的共同之處:律師,如同拉丁體系的公證員一樣,是企業家:獨立自由,他必須會組織和管理他的辦公室,招募和使用人員,支付其所有開支,但不得使用客戶的資金。 我該對你們說我找不到其他的共同點了。現在,請允許我向你們解釋一下兩者的不同點。 不同之處 公證員從國家那里接受這一權利:國家本身授權給他一部分的職權即法律規定——一個人或多個人在國家公職人員面前所做的單邊、雙邊或多邊的聲明通過法律要式,經過公證生效。 律師則除了獲準執業外,沒有從國家獲得任何特權,只是代表當事人出庭。 作為國家權利的代表,公證員自然要受到國家的監督:在行政上他隸屬于司法部,但我們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是政府對公證員實行嚴格的監督。 另一方面,對律師的監督,我覺得“只是”屬于司法權。在紀律方面,律師受到司法等級中的司法官員的監督,例如最高法院或者上訴法院的法官。對律師的監督具有鎮壓和威懾力的作用:沒有第三方的投訴,就沒有監督! 然而,對公證員的監督同時包括非常重要的學術方面的監督。事實上,對公證員的監督不僅僅針對投訴,還有,從某種角度說,自發的、定期的公證處的檢查,比如每年一次或兩年一次。這些檢查的目的在于,一方面當然是檢出各種職業過錯,同時,也是為了改善專業的工作方法,從而實現公證實踐的某種協調。 最近一次拉丁公證聯盟的大會于2004年10月在墨西哥城舉行。第一學術主題為《公證員的中立性——合同秩序的保障》。各國的公證界代表通過對律師和公證員之間的比較,做了精彩的闡述。要知道,最基本的一點是,現代公證是建立在三個支柱上:職業秘密、獨立性及中立性。我就不再停留在前兩點上了,否則又回到了這兩個行業的共同點上了。律師也要求保守職業秘密,這是這個行業最基本的要求。通常律師也是一個獨立的行業,即使現在一些規模龐大的律師事務所與擁有工薪人員的企業越來越相似。 現在,我們回到他們的不同之處。最有意義的一點,是中立的原則。大家通常會要求律師客觀的看待問題,因為他們在法庭前,行使的是職業中公共方面的權力,并在這個意義上被認為是維護司法公正的輔助手段。因為,他有與司法行政部門合作的義務。但是律師其定義是代表一方與另一方對抗。而公證員并不代表其客戶。我們甚至可以說,那些有著各自不同利益,甚至是相反利益的人來到公證員面前時,公證員有義務中立的,不帶任何偏見的為他們提供咨詢。 我想說,要做一個優秀的律師,他就不應該是中立的!如果他維護司法公正,他在法官面前對法律或判例的詮釋對其當事人可能是不利的。律師應該盡他的全力去展示那些對改善其當事人處境的法律條款。律師唯一受到禁止的是誘使司法犯錯。 公證員是多么高尚地從事其工作(請在座的律師原諒我這么說),因為我們不是常說“公證員書寫的是法律”嗎? 全世界所有的公證法都規定公證員有義務為當事人提供咨詢,使當事人弄明白,并向當事人解釋法律和專業術語,涉及各方利益的時候要保持中立的立場等等,根據所使用的專業用語。 這些很清楚地反映了國家并不希望公證員照顧某個客戶的利益。人們期望公證員通過起草合同來實現文書當事人的利益和法律條款兩者間完美的和諧。 這種和諧,通過其預防糾紛的租用,成為社會安定的原動力。現代公證由此而成為不需要通過私了糾紛就能暢通法院的強有力的工具。 采用普通法體制的英美法系的國家在法律制度方面,可怕地偏離了航道。普通法本身是一個無可厚非的法律制度。她實際上提供無與倫比的靈活性,并為法律舞臺上的演員們提供了相當大的想象空間。這個制度最主要的問題在于,它為創造一種真正的法律商業,即如同其他產業一樣的經濟市場推波助瀾。演員們惟利是圖的態度引起的糾紛的激增,造成了法院工作的堵塞,之后,合乎邏輯的后果,便是糾紛的私了。我所設想的公證員的介入并不是這樣。在并不與調解的現代發展相抵制,公證員在這樣的制度中自然而然感到愜意,我首先考慮的是公證員帶著更多的高雅和高尚來發揮他的作用。公證員通過他們中立的立場,預防糾紛,他們是真正的天主。最理想的是,法院由于沒有看到材料中的公證書,而不應知道公證書是什么。
關于社會公平與正義論文(字數4000左右)
在和諧社會視角下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注重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胡錦濤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
討班上的講話中闡述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六個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基于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性,在構建和諧無錫與法治無錫的過程中,必須加強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專題研究,結合無錫實際和依法治市的內在要求,探索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可行路徑和有效方式。
一、社會公平正義的內涵
在當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國家與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社會公平正義問題是一個十分復雜而又富有挑戰性的話題。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a protean face),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且有極不相同的面貌"。①社會公平正義的標準是歷史的、具體的,內涵是十分豐富和不斷變化的。從社會學和經濟學角度講,社會公平正義要求社會成員的經濟收入、消費水平和社會地位比較接近,不至于差距過大。從法學角度講,社會公平正義是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相統一。從倫理學角度講,社會公平正義是一種個人美德或者是對人類需要的一種合理滿足。胡錦濤同志關于"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的論述,概括了當前我國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具體來說,社會公平正義包括權利平等、分配公平、機會均等和司法公正等多方面。
二、構建和諧社會、法治國家與維護、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辯證關系
社會和諧的根本、法治的精髓都在于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法治國家最基本的原則。古希臘哲學家畢達哥拉斯曾說:"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壞了秩序,破壞了和諧,這是最大的惡"。當前,在構建和諧無錫與法治無錫的過程中,必須全面認識社會和諧與公平正義之間的關系,真正做到辯證統一、協調互進。
(一)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法治繁榮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是一個把公平和正義作為核心價值取向的社會。胡錦濤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強調指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的社會,必須把社會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過程中進行制度安排和創新的重要依據。只有遵循公平正義原則,制度安排和創新、各項決策和措施才能取得各界廣泛認同、廣泛支持,法律才能得到普遍服從,社會資源才能得到有效整合,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才能從中受益,真正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三)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與法治繁榮的內在要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公平正義是題中應有之義和必然要求。沒有公平正義,社會就不可能誠信友愛、安定有序、充滿活力。同時,也要認識到,只有在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中,公平正義才有可能實現。
(四)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目前我國改革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社會不公的現象,如貧富、城鄉、區域差距較大,經濟社會發展不協調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和諧穩定。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不僅要通過經濟發展,同時也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因此,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已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三、當前社會公平正義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危害性
構建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必須直面當前社會存在的一些不和諧因素。我國改革開放20 多年來,在經濟得到快速發展的同時,社會不公平問題也逐步顯現出來,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分配不公。鄧小平同志提出的富民政策包含了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最終達到共同富裕的思想,但有些地方不講辯證法,造成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區域差距過大。中國社會科學院《2003 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一書的相關調查顯示,在領導干部對2002 年所存在的社會問題的判斷中,收入差距問題被列在第一位。
(二)就業和用人不公。就業過程普遍存在著一些歧視性的做法,如性別、戶口、生理等方面的歧視,安徽蕪湖就曾發生過受到各界廣泛關注的"乙肝歧視案"。買官賣官現象依然存在,一些已構成職務犯罪,如近兩年查處的少數黨政領導干部貪污賄賂犯罪,以權謀私,買官賣官,造成權力和地位方面分配不公。
(三)教育不公。主要表現為:不同社會群體在各級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入學率上的不公平,同一社會群體的個體在發揮其潛能方面的機會不公平,高校尤其是重點高校農民子女所占比例下降,貧困生比例上升。就無錫而言,在高等教育方面,既享受不到北京、上海等地的高入學率,也享受不到西部欠發達地區的低入學標準。同時弱勢群體子女教育問題更為突出,貧困農民和民工子女入學難問題嚴重。
(四)社會保障不公。相對而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情況逐步改善,而非國有單位的職工,尤其是農村社會保障工作進展緩慢,很不理想,政府提供的相應保障非常有限。可以說,農村基本上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看病難"、"因病返貧"問題相當突出。有的地方國家機關醫保改革比較"徹底",但配套措施并沒有跟上,同時有的單位仍實行老辦法,醫療保障不公的問題是顯而易見的。
(五)立法不公。主要表現在:立法機關人員構成不夠合理,相當一部分人員是從政治、經濟和知識精英中產生,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色彩比較濃厚,以貧困農民、民工和失業下崗人員為主體的弱勢群體很難直接參與立法過程,不利于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有的法律規定與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要求不相適應。
(六)司法不公。有些地方不嚴格執法、不重視程序和人權的問題時有發生。突出表現為: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違法采取強制措施,超期羈押,有罪判無罪,重罪輕判,罰不當罪,罪刑不適應,權錢交易,以錢抵刑,徇私、徇情枉法,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如近年來檢察機關在某市中級法院就查處了多起法官職務犯罪案件,其中反映的司法不公、不廉問題令人深思,發人深省。
(七)私權保障不力。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以公共利益為名,侵占私人權益和私人財產,或在私權受到侵犯后不能及時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如有的地方政府以國家和公共利益的名義,低價征用農民土地,再以低價轉讓給開發商,或雖然按公開的市場價格將農民土地轉讓,但從中獲取差價,從而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對策思考
深入認識和分析當前無錫經濟社會結構和利益關系的發展變化,完善地方性法規與政策,妥善協調社會各方面利益關系,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當前加快推進和諧無錫與法治無錫構建進程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一)樹立科學的和諧正義觀。所謂和諧正義,就是"為了達到萬有存在共同體的和諧發展而調適互為對象性存在的諸方面關系的共同法則。集真善美于一體的和諧正義是平衡萬物價值的金規則,是整合程序上的和諧正義和實質上的和諧正義的平臺"。②具體來說,要著力做好三點:一是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升公平的實現程度。把經濟社會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作為追求和實現公平的過程,在動態發展中提升公平的實現程度。二是以強化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監督是文明社會進行社會關系調適的最基本的手段,它的發揮程度在某種意義上決定著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程度。針對市場經濟運行中存在的種種侵犯社會公共資源的行為和一些人利用社會公共權力謀取個人私利的非正常現象,必須建立完善的社會監督體系"。通過有效的監督,逐步消除實現公平和正義的政策性障礙和人為性障礙,同時加大反腐敗力度,降低因以權謀私行為對貧富差距和弱勢群體的心理帶來的消極影響。三是全面認識公平的歷史性和相對性,防止把公平等同于平均主義,或脫離具體歷史條件追求公平。
(二)把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放到社會發展更為突出的位置。"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關系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分配的公平屬于生產關系領域的問題,權利平等和司法公正主要屬于上層建筑領域的問題。因此,一個社會的公平狀況如何,對生產力的發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③而且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司法體制改革的目的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在強調發展是硬道理,深化各方面改革的同時,必須把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放到更為突出的位置來抓。只有把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好、實現好,經濟社會和法治發展才具有堅實的基礎。否則,就難以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影響經濟社會和法治的健康發展。
(三)維護和實現行政公平。市場行為是實現效率的主要手段,政府行為則是實現社會公平的主要手段。"從市場經濟的邏輯上看也應如此。因為真正的市場經濟邏輯是:效率由市場去安排,公平則由政府管理"。④實踐表明,政府不主持公平正義,社會公平正義就會嚴重缺失。當前,應重點做好四個方面,即:將注意力由集中于國有企業改革轉向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建設,注重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從制度上解決社會公平問題及相關問題,如三農問題和土地、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問題等;協調好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利益關系,從源頭上解決好初次分配問題,強化國家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在法治建設中率先垂范,公平正義需要通過政府來維護和實現,而政府能否依法行政關系到公平正義的實現。
(四)維護和實現司法公正。維護憲法和法律的統一和尊嚴,促進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在一定程度上講,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核心就是實現司法公正。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為此,必須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當前,應高度重視司法機關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尊重司法權威,確保司法公正,為構建和諧無錫與法治無錫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司法機關也應切實負起責任,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滿足人們的合理訴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進依法治國進程。
(作者系安徽省合肥工業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洪沛霖)
從人民的名義論司法公正的論文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堅持司法公正,樹立法律權威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和靈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貫徹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嚴肅執法,秉公辦案,實現法律所追求的社會正義。“法不僅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義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權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為權利而準備的寶劍。無天平的寶劍是赤裸裸的暴力,無寶劍的天平則意味著法的軟弱可欺。”①天平與寶劍共同構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會的崇高目標。公正是司法的最高價值,司法公正是實現法治的保證,也是司法獨立的基礎和原因。
誰幫我寫一份關于"維護公平和正義"的小論文
提供關于“公平與正義的資料
關于社會公平正義的事例三個
個稅改革是社會公平的實現而非仇富
個稅改革聽證會的舉行,既是政治民主化的體現,也是社會政治文明的進步,有利于傾聽社會各個階層的聲音,吸納民眾的意見,優化公共政策。畢竟中國的個稅征收機制起征點太低,即有“劫貧濟富”之嫌,客觀上也有悖社會公平,使社會兩級分化繼續擴大。而聽證會的舉行,調高起征點,一定程度上是“按比例貢獻”原則的體現,促使社會稅賦朝向社會最不利者有利的方向發展,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
但是,北京大學教授林毅夫卻提出:“個稅改革勿帶仇富心理(中國青年報,9月27日)”,說不支持富人賺那么多錢就應該交出來。并說,“把富人的錢征了以后來補貼給窮人,從理論上來講,可以平衡財富。但是,如此,誰還愿意去賺錢呢?”
這話作為一個著名經濟學家講出來,自然有他思考的角度,也有他自己的道理。但是同樣產生了兩個問題,第一,個稅改革是否就是仇富或者劫富濟貧?第二,個稅改革是否會導致富人再不愿賺錢,進而導致整個社會的無效率?竊以為,林教授的看法是荒唐的,至少,從當前社會的現狀來講,提出這樣的看法,根本就是沒必要。
首先,當前個稅改革或調整,是以稅賦政策不公平的前提下進行的。我國的個稅制度自80年代初實施以來,800的起征點已經維持了20多年不變,稅賦的主要群體是工薪階層,而即使貧苦大眾,由于起征點低,也不得不繳納一定數量的稅。這樣的制度,并沒有體現出多少個稅調節的杠桿作用,也沒有體現出多少“比例平等”或者“按比例貢獻”的原則,反而是“劫貧濟富”,是對社會公平的一種踐踏,阻礙著社會、政治、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而貧富差距、基尼系數的不斷擴大,對社會穩定、經濟發展都產生了一定的惡性影響,直接威脅著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目前的個稅改革,只是對以為不公平政策的調整,是堅持公平原則下的適當的微調,而并非對富人所賺的錢的大量剝奪,這又如何談的上是仇富呢?
其次,對富人適當的征稅難道就一定導致他們不想去賺錢?進而導致整個社會的無效率?作為一名經濟學家,關注投入產出比,強調效率無可非議。但是,就整個社會的良性發展而言,公平較之效率更關鍵。沒有公平根本就談不上效率,因為不公平必然導致矛盾叢生、暴力沖突甚至革命,也必然損害效率,導致無效率、正負效率相抵,甚至帶來“負效應”的增長。所以,要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整合社會資源,形成合力,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始終把公平的價值理念放在首位。因為“公平是效率的根本保證”,公平正義既是“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也是“社會發展的最佳狀態”。社會公平的實現,不僅不會損害效率,相反,能夠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合力,實現更大的效率和效益。這樣的社會,不僅富人會一如既往的靠自己的聰明才智繼續打拼,實現個人創業的價值理想。底層的民眾,也會看到希望,也會積極通過自己的努力,實現個人致富的愿望。否則,既無利益表達途徑,也無利益表達的話語權,只能遭受不公平的剝奪,連生存也維護不了,那這個社會對他們而言又有何意義?以過激的手段維護自己的生存權也就成了可能,這是非常可怕的。
所以,只有把公正作為社會公共政策的倫理目標和首要價值,創造正義的制度環境基礎,達到全社會最大程度的正義,社會的發展才能最有效率和效益,才能和諧。任何破壞正義、沒有公正的制度勢必導致嚴重的社會沖突、對抗甚至暴力革命,也勢必是無效率的,更勿論效益與績效。而個稅改革,無疑是回應了當前社會的熱點問題,是順應當前時代潮流的,不存在什么仇富、降低社會經濟發展效率之說。
###還有寶馬撞人案,強化政法機關職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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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與正義——中西方法制思想(強烈推薦)
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依法治國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安定有序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前提條件。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無疑在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中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治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脊梁
依法治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無法制則無和諧社會。當前,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因素,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障礙,需要采取多種措施進行調整解決。在眾多的社會調整措施中,法律調整最為重要。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具有“硬性”的社會功能和規范功能。要維護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和諧,就必須依靠法制作保障。
依法治國是促進和諧社會構建的法寶。實踐證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越高,對法治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如果沒有社會主義法治,也就沒有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依法治國能夠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而和諧社會的構建又能為依法治國注入新的內容。
構建和諧社會是新時期我國法治建設的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法律建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要完善法律,確保構建和諧社會有法可依,現代社會維持社會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制度,沒有對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就沒有和諧的社會。要增強全體公民守法的自覺性。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弘揚法治精神,踐行法律規范,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覺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與檢察機關的關系
檢察制度是根據我國憲法而設置的一項重要的國家法律監督機制。檢察制度的本質屬性是法律監督,有國家性、專門性、廣泛性、強制性等特征。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很長,封建專制主義的傳統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現象嚴重存在,尤其在我國改革開放期間,腐敗已構成對執政黨的政治挑戰。而檢察制度的根本意義,在于保障人民民主專政任務的實現,維護法制的統一實施和國家統一,懲治腐敗和防止國家工作人員權力濫用,調節各種社會關系,平衡各種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
檢察工作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法律環節。各級人民檢察院通過依法行使的偵查權來懲治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通過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開展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民事行政審判監督、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內部執法活動監督,從而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正確實施,促進依法治國方針的貫徹落實。
執法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負有重大使命。維護公平正義,保持社會穩定,恰恰是檢察機關神圣的職責。執法機關通過正確履行檢察職能,確保國家法律正確統一實施,維護公平與正義,保持社會穩定。一方面通過打擊犯罪來修補已經遭破壞的社會關系,使其恢復平衡,一方面通過各種預防和保護措施來維護平衡的各種社會關系,促使其和諧。
三、執法機關在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中必須全面履行職能
必須樹立全新執法理念,服務工作大局,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檢察機關應及時調整執法理念,始終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正確執法觀的同時,更加自覺地把自身所從事的檢察工作放到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中再認識,再定位,再把握,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必須規范執法行為,依法行使檢察權,確保司法公正。當前,我們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力度、質量、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我們的工作機制還不夠科學,執行得還不夠規范,導致對訴訟活動中的一些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不愿監督、不會監督、不敢監督。檢察機關要更好地肩負起法律監督職責,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必須建立公正高效的運行機制,規范自身的執法行為。以規范執法來提高我們的法律監督能力。
必須積極發揮職能,創造一流業績,樹立檢察機關形象。一是充分發揮“打擊”功能,切實維護社會穩定。要圍繞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全面履行檢察職能,始終突出打擊重點,嚴厲打擊社會危害性大、群眾反映強烈、影響人們安全感、擾亂和破壞經濟發展的各類刑事犯罪活動,消除不和諧因素,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是不斷強化“監督”職能,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檢察機關要不斷強化監督職能,充分發揮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運用法律規則,滿足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三是積極開展綜合治理,不斷凈化社會風氣。檢察機關要按照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部署,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認真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特別是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大力開展特色預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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