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安民(民法典治安)
民法實際事例和判決書
張麗君與張秀芹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判決書
2011年08月21日08:32
原告張利君(又名張麗君、張莉君),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馬朝民,男,安陽市文峰區司法局職工。
被告張秀芹,女,1953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楊俊德,安陽市北關區紅旗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利君因與被告張秀芹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5月12日、7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北民一初字第330號民事判決,原告張利君不服,上訴至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安民一終字第662號民事裁定,裁定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利君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朝民、被告張秀芹及其委托代理人楊俊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利君訴稱,原、被告系親姐妹關系。原告是姐姐,被告是妹妹。1990年原告開醫藥門市經營藥品。1993年原告夫妻鬧離婚,為了自己和子女利益,1994年秋,原告將自己的一張一年期45000元存款單交給被告保管。該存單到期后,原、被告共同到信用社把45000元存款取出,所得利息5188.50元,原告把利息5188.50元中的5000元加上本金45000元共計50000元,寫成被告的名字繼續存入銀行,存單仍交給被告保管。1995年2月,原告將自己的4萬元以被告的名義存入信用社,1995年3月把存單交給被告保管。原告出于親情信任以被告名義存款9萬元,被告說原告的小女兒拿走1萬元。2007年7月原告生病住院做手術需用錢,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存在被告名下的80000元,但被告遲遲不予返還。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不當得利關系,受益人應向受損人支付不當得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80000元并從2007年8月1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支付利息。
被告張秀芹辯稱,本案是贈與法律關系而非保管關系。贈與合同是交付生效、即時生效,在原告將存單交與被告時贈與成立。原告給被告提這個事兒時,被告算了一下是75000元。原告還讓被告保管過其他款項,但原告都取回了。這些錢是原告贈與被告的。原告2007年以后主張權利,已超過了訴訟時效。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為:1、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2、原、被告雙方是何種法律關系,訴爭財產多少,被告是否應予返還。
原告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提供下列證據:證人張XX、張X、張XX、李X出庭作證的證言,以此證明原告在2007年生病以后多次要求被告返還,訴訟時效應從2007年7月開始計算。被告針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認為,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不超訴訟時效,贈與合同是交付生效,時效已超過了,4個證人均沒有見到原告將存單交付被告,均不能證明沒有超時效。被告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未提供證據。
原告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提供下列證據:1、錄音,2、原告申請法院調取的6份取款憑證,3、證人張XX、張X、張XX、李X出庭作證的證言,以上證據證明原告以被告的名義存款9萬元,但被告說原告的小女兒拿走1萬元,所以原告主張8萬元,雙方為不當得利關系,原告要求被告返還8萬元,原審中被告在庭審中承認8萬元。被告針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從錄音上聽,被告表述是原告送給被告錢,這說明是贈與,數額上還說是75000元;4位證人均不能證明這兩筆錢是保管,證人張XX是原告開門市的會計,經濟上受到原告幫助,證人張X的父親受到原告幫助,證人張XX是原告的女兒,證人李X的兒子在原告兒子的游泳班,且證人李X從事的是律師職業,所以4個證人不足以證明保管。被告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提供下列證據:1、被告記錄的2張賬單,證明被告記著原告讓被告保管的錢,原告在上邊寫的取,這些錢不在贈與的范圍內;2、1890元的利息單;3、取款條,證明原告的小女兒從被告處取走1萬元。原告針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保管原告款的單子是被告書寫,不能作為證據;被告承認利息單上的1890元是4萬元的利息;取款條是被告自己寫的,原告起訴時已將這1萬元去掉了。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原、被告系親姐妹關系。原告是姐姐,被告是妹妹。1990年原告開醫藥門市經營藥品,1993年原告夫妻鬧矛盾。 1992年至1993年期間,原告在安陽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新城信用社唐子巷儲蓄所(以下簡稱唐子巷儲蓄所),把自己的一張一年期的45000元存單交給被告保管,該存單到期后,原、被告共同到唐子巷儲蓄所把45000元取出,所得利息5188.50元,原告把利息5000元加上后共計50000元,寫成被告的名字繼續存入銀行,存單交給被告保管。1994年8月20日,原告把自己的40000元存款,從唐子巷儲蓄所取出,以被告的名義存入該儲蓄所。2007年7月,原告生病住院需用錢,要求被告返還存入被告名下的90000元存款中的80000元。原告認可其小女兒從被告處取走1萬元。被告認為該款系原告贈與被告的,不應當返還。庭審中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不當得利關系,受益人應向受損人支付不當得利。
本院認為,原告分兩次將存款90000元以被告名字存入銀行,并將存款單交給被告的行為,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保管合同關系,被告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贈與合同關系,這表明原、被告之間對合同的成立缺乏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F原告以原、被告之間形成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被告予以返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80000元的依據(原告認可其小女兒從被告處取走的1萬元除外),且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失,故被告取得該筆款項屬不當得利,被告應當返還原物及原物產生的孳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80000元及利息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從原告主張權利之日即2007年8月1日起計付。被告辯稱原告2007年以后主張權利已超過訴訟時效,因原告在2007年生病后向被告要錢時才得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應從2007年7月起計算,故本案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秀芹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張利君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從2007年8月1日算至判決書限定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張利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被告張秀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郭振平
審判員任蓉
代理審判員楊俊霞
二○○九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趙曉奎
河北遷安市“硬隔離”引熱議,如何看待當地的這一做法?
河北遷安市“硬隔離”引熱議,當地這種所謂的硬核隔離措施其實已經侵犯了個人的一些法律上規定的權利,而且這還有可能造成對隔離公民的生命安全危險隱患,所以這種硬隔離才遭到了大家的批評。
硬核的隔離措施并不是硬要把人給隔離起來,隔離是疫情防控措施下的一個正常地和正當地限制自由的一個做法,但這個做法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做出的讓步,這是合法合理的。然而這并不意味著這可以通過繁瑣和強制交出鑰匙等方式對個人的人身自由進行絕對限制,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同時也可能會對公民的個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脅。所以說,遷安市目前回應將會考慮整改,這種態度無疑會讓人進一步陷入到無語當中。
河北遷安市“硬隔離”引熱議
河北遷安市為了疫情防控推出了一系列的所謂硬核隔離措施,在某個社區,社區工作人員要求隔離的人把家里的鑰匙交出來,如果不把鑰匙交出來,那么就把家的門口從外面進行反鎖。這一所謂的硬核隔離措施很快就遭受到了官方媒體的批評,同時遷安市政府也對外回應將會考慮整改。從網絡的批評到官方的回應,這種過程其實是一個非常正常的過程,但是個中的文字卻讓人感覺并不是那么舒適,當地為了所謂的硬核隔離,這已經對公民的一些權利造成了威脅。
我的看法:既侵犯權利,也造成健康威脅
我個人覺得,當地政府的回應其實都是比較敷衍的,而且所謂的強硬隔離措施更加令人詬病。首先,這有可能觸犯刑事法律上的非法拘禁罪,直接把人局限在一個絕對的空間里面,這已經不是正常疫情防控措施的范疇。其次,這也違反民法典上的生活安民的需要,這是違反民法規定的。最后,當地社區的這一行為有可能對居住的公民造成生命健康危險,假如里面發生了火災等其他一些突發情況,沒有鑰匙就意味著一定會出現生命健康安全威脅等情況。所以說,這種過于硬核的隔離措施不可違。
好多人上去使用樓頂該怎么辦?
這位題主說自己買的頂樓,好多人上去使用樓頂該怎么辦?有書君覺得,這個問題要先搞清楚樓頂的物權屬于誰,然后才能談怎么辦的問題。
但是,已經影響到了你的生活,你可以根據不同的物權的情況,進行反應和處理??梢苑譃橐韵氯N情況:
1.公共使用權向物業反應,要求物業管理
樓頂空間屬于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所以屬于業主共有。
樓頂屬于公共用地,大家是可以使用。比如安裝太陽能、曬物品。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可以隨心所欲的去做這些事,樓頂的承受能力,以及對你們造成的影響都是必須考慮的問題。
物權屬于所有業主,就由物業出面管理,出了問題所有使用者共同分擔維修費用。
樓頂漏水找物業出維修基金,如果沒有,由整棟樓住戶一起承擔,這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頂樓的業主沒有購買使用權,就沒有單獨使用樓頂的權利。
但是如果對你們的生活或居住產生了影響,你們小區的物業公司也會干預的,如果他們不知道,則需要你們去告知他們進行管理,或者協商更好的方法。
如果是在一定的限度內正常使用樓頂,還是出了問題。那么就是房子存在質量問題,物業公司也是要關心的,因為這在他們職權范圍內,必須保障你們的安全。
公共區域的門都由物業管理,你反應給物業,他們會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2.樓頂物權屬于自己,可以作出安民告示
樓頂露臺、閣樓空間的使用權開發商與你簽訂了合同。
合同有效的前提是訂立合同的主體對樓頂有處分的權利。
一般來說頂層的使用權應當歸全體業主。樓頂屋面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業主)對樓頂屋面不享有專有權,應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因此,房地產開發公司無權擅自將樓頂屋面售予購房者。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臺、屋面、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擔相應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但是,新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樓頂已經購買,屬于自已的,其他人上去要經頂樓業主同意。但系防火通道的天臺門不能鎖住。
3.根據物權、使用權,實行區域分而治之
劃分出區域,公共區和私有區域,分開管理。
這要看當時你買樓房時,開發商是否在購房合同里注明贈送頂樓給你個人。如果沒有贈送頂樓給你,頂樓應該屬于全體業主所有,你無權干涉別人使用。
頂樓空間屬于本棟樓的全體業主共有,不是你個人業主的私有空間,其它業主有權共同使用。
樓頂如果是公共區,公共區域可以安太陽能,曬被子,那么,公用區域大家出錢維護。樓頂漏水只有你家會漏,漏水找物業修。
建議你去找物業,要求物業出面與所有其他業主簽訂協議,上樓頂可以,但是得承擔將來你的房子漏水后的修復費用。大家共同使用出了問題的,大家共同承擔維修的責任也理所應當。
一般樓頂都無人愿意管理,大多情況下,使用權都是屬于頂樓用戶在使用。
樓頂上有人活動,對你的生活造成的困擾也坦誠說明,讓物業把樓頂封住,不讓人上去,這是最現實的解決辦法。
屬于私有的部分(以證為據)自己管理。
頂樓砌泳池、砌魚池、搭建陽光房等,這樣的事情隨便一個都屬于違建,搞不好會被物業強拆。樓頂的使用權歸頂樓,業主裝修時,在樓頂設計廚房和浴室就不屬違建。但是出了問題要自己出錢維修。
樓頂使用權歸頂樓業主一舉三得:
1)購買后可以自己做防水防漏,解決了頂樓的老大難問題,同時解決了防曬防熱問題。
2)自己投資自己裝修,自己使用,增大了空間。種花種草、運動、觀景都可以。
3)視野好,安靜,可以真正體現出頂樓的優勢,沒有別人打擾。
但是,沒房產證的閣樓你買的只是使用權,拆遷的時候沒有補償款。
有書君覺得如果權責明確,各負其責,管理到位,樓頂上影響頂樓業主的事就不容易發生,頂樓的業主的生活就不會被打擾到了。
最后總結一下,有的的小區一般樓頂都是公用的,如果你住的是這樣的小區,不能要求只能自己使用,共同使用,共同維修。
有的小區,有頂樓贈送樓頂使用權的,你有給你的那部分的使用權,其他業主也有物業管理的公共部分的使用權,維修事宜各負其責。
有的小區有買頂樓就配套購買樓頂部分產權,如果你屬于這種情況,就是自己使用自己維修。請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做出相應的處理方式。
祝你好心情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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