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莉民法典(王小莉)
擬制血親的解除
【摘要】現行婚姻法從優生學和倫理學的角度出發,規定了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而對于擬制血親是否可以結婚沒有明文的規定。從立法原意去考察,擬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不同輩的擬制旁系血親不宜結婚,而且在收養關系解除以后,曾經因收養而形成的擬制直系血親仍不宜結婚。而對同輩分之間,主要是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的通婚,社會普遍持贊成的觀點。 [正文] 【親屬關系】是指由血緣和婚姻連接起來的人際關系,依據親屬的發生根據,一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狙H】是指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分為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咀匀谎H】即基于自然形成的血緣關系而產生的親屬。【姻親】是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為中介而形成的親屬關系,一般可以分為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女婿;配偶的血親,如公婆、岳父母;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如妯娌、連襟等?!局毕笛H】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直接血緣關系的上下各代親屬。即生育自已和自已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直系血親既包括父系,也包括母系,既包括子系,也包括女系。自己和親生父母,和親生子女,屬于自然直系血親關系(真實的血親關系)。在廣義上,直系血親不僅局限于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自然血親),還包括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又稱準血親)?!緮M制血親】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擬制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依法創設的,收養就是形成擬制血親的最主要形式。符合《收養法》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以及繼父母與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屬于法律擬制血親關系(虛擬的血親關系),都是直系血親(擬制直系血親)。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關系。如果繼父與母親或繼母與父親結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或者因多種原因使得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則雙方不是直系血親(只是姻親關系)。擬制血親因收養的成立或撫養事實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收養解除而消滅。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直系血親關系可因收養關系的(依法)解除而終止,以該收養關系為中介的其他擬制血親關系隨之終止。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會因為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離婚而消失。我國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但關于擬制血親間的通婚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予以明確的規定。從立法原意上去考察,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出于兩個目的。目的之一是出于對優生的考慮。近親屬結婚,極容易將一方或雙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點和缺陷毫無保留地暴露出來,累積起來遺傳給后代。這一限制直接指向自然血親,防止因生理遺傳的不健康因素而造成人口和民族發展的不良后果。立法的第二個目的則緣于倫理道德的約束。從倫理上講,為父母者與為子女者之間的通婚與人倫道德相沖突,與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相違背,這必然會對他們以及他們的子女的心理健康和家庭生活產生巨大的影響,在社會效果上產生很大的副作用。一般來說,擬制血親之間無血緣關系,因而不存在因血親結婚而產生的優生障礙,是可以結婚的。然而,依我國傳統習慣和倫理道德,輩分不同的擬制血親即擬制直系血親之間不宜結婚。因為擬制直系血親之間,有等同于直系血親的地位,允許其結婚,則有違社會倫理,會造成他們相互之間權利義務之間的沖突和法律關系的混亂。擬制直系血親間不宜通婚,也是出于維護養子女和繼子女利益的考慮。養子女、繼子女處于受撫養的地位,易受養父母、繼父母的脅迫,所以,如果不禁止擬制直系血親之間的通婚,就有可能造成對養子女和繼子女利益的侵害。至于同輩分的擬制血親,即擬制旁系血親之間,如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只要他們之間無近親的血緣關系,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在實踐和學理中普遍認為不法律應禁止他們結婚。與自然血親相比,擬制血親有兩個特點:一是其血緣的虛擬性;而是關系的可解除性。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自然血親是無法解除的,擬制血親可以因構成擬制血親的特定的法律關系的終止而結束。養父母與養子女、辦理了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如解除了收養關系;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再婚的結束(包括離婚或一方死亡),他們之間的擬制的血親關系消失,不再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那么,解除了擬制血親關系的男女是否可以結婚? 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或者將來的民法典應明確規定擬制直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對于解除了擬制血親的男女原則上也應禁止通婚,但可設定豁免性規定,對于旁系擬制血親間如姐妹易嫁的通婚不應予以限制。類似的,對于直系姻親間和三代以內的旁系姻親間不同輩分的,我國法律也應該規定禁止結婚。且解除姻親關系后仍不宜結婚。由于同輩姻親間結婚并不會引起倫理道德的沖突和親屬關系的混亂,也不會有優生學方面的不良影響,可以允許結婚。 【擬制血親兄妹可以結婚嗎】我妹妹小莉原是一個棄嬰,20年前我媽媽收養了她。我和小莉從小一塊長大,可以說是青梅竹馬。請問,我能同收養的妹妹結婚嗎? 律師評說:因收養關系或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屬于擬制血親。關于擬制血親間的通婚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予以明確的規定。考慮到同輩姻親間結婚并不會引起倫理道德的沖突和親屬關系的混亂,也不會有優生學方面的不良影響,因而在民間和法律理論界都普遍主張允許結婚。從實踐的角度,若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兄妹、姐弟要結婚,最好先解除撫養關系。 【擬制血親父女、母子可以結婚嗎】我單位退休職工王某夫婦年輕時收養了一個孤女,現在這個養女已經36歲,該養女離異后跟養父母一起生活。4年前王某喪妻,全靠養女照顧生活,最近他們提出要結婚。請問,法律是否允許? 律師評說: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本無血緣關系,由于收養關系的成立,從法律上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因而它是一種擬制血親,又叫準血親。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不能結婚的,主要的法理依據有三點:1、收養人(養父母)和被收養人(養子女)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是一樣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我國的《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薄妒震B法》第23條規定:“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中國、德國、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多數國都在法律上都明確規定禁止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結婚。2、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和權利。養子女長期受養父母的撫養,處于被撫養被教育的地位,為了防止收養人利用收養來和被收養人結婚,維護被收養人的權利和利益,因此禁止他們之間結婚。3、依據我國的倫理道德和社會風俗,養父母子女之間結婚有違社會倫理。解除收養關系后,養父母和養子女在法律上已不是父母子女的關系,沒有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約束,是否可以結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子女能否結婚,但從立法本意看仍不宜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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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論「小莉幫忙」中報道的「河南一 80 歲老人被兩大狗圍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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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考慮這個大型犬拿到了心理輔導犬的犬證,這個辦證過程是不是合規,還有沒有其他一些情況鉆類似的漏洞,對公共安全構成了威脅,這個問題其實值得借這次事情深入調查。
更進一步,面對矛盾,我們的政府部門如何去介入?如何去落實多元化解機制?那我想只有這些工作都做到位了,才真正是一個比較圓滿和理想的結局。
據了解,去年6月,南陽市發部公告,規定除工作犬、導盲犬、助殘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外,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其他體高超過55厘米的犬只。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今年9月,南陽市司法局組織召開了《南陽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草案)》論證會。圍繞犬只登記年檢、管理費用收取、限養犬只數量、養犬管理部門分工、收容場所設置、犬只保護、違規養犬行為的處罰等問題,結合各自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各抒己見、暢所欲言,提出了諸多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有政策肯定是好的,但是,一視同仁應該更加重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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