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條)
中國有幾次刑法修正案?各自生效的時間?
截至到2018年,《刑法》共有十次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自公布之日即1999年12月25日起開始施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自公布之日即2001年8月31日起開始施行。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自公布之日即2001年12月29日起開始施行。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自公布之日即2002年12月28日起開始施行。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自公布之日即2005年2月28日起開始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自公布之日即2006年6月29日起開始施行。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自公布之日即2009年2月28日起開始施行。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用刑罰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刑法修正案,對現行刑法中不再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的有關條文,通過全國人大予以修改、補充,加以完善。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頒布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對刑法條文的修改和補充。
刑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礎。刑法修正案,作為對刑法條文的具體修正,與現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224條是什么?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一、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三、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六、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修改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新刑法是哪年頒布的
法律分析:現行刑法是1997年刑法,共有8個修正案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02.25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2009.02.28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06.29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2005.02.28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2002.12.28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2001.12.29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08.31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999.12.25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97修訂) 1997.03.14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 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刑法修正案七內容?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內容涉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權利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方面的內容。 一、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 1.對“老鼠倉”行為的懲處 1997年修訂刑法時,就對證券期貨犯罪作了規定。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及證券期貨市場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刑法也作了相應調整,對其中一些嚴重危害資本市場秩序、破壞社會誠信、社會危害嚴重的行為作為犯罪加以規定,如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違法運用資金罪等。這些規定為維護證券、期貨等資本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投資人的合法利益,增進社會誠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一些證券投資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因其職務便利知悉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與證券、期貨交易有關的未公開的信息,如本單位受托管理的資金的運營情況,客戶的交易信息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謀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這種被稱為“老鼠倉”的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廣大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違背社會的誠信和資本市場的運行規則,社會危害性嚴重。 。 2.關于逃避繳納稅款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對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作了修改,一是對偷稅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規定具體的數額;二是增加規定,犯偷稅罪,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取消偷稅具體的數額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同樣的數額,其所反映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不同時期是不同的。不規定具體數額,由司法機關根據實踐中的具體情況作出操作性規定并根據隨時調整,更能適應實際需要。 。 二、關于侵犯公民權利犯罪 1.關于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近年來,隨著科技的發展與網絡信息技術等的普及,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了嚴重威脅,追究這類情節嚴重的行為的刑事責任,體現了刑法關注民生和反映社會實際需要的導向。國家機關、金融、電信、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收集、獲取了一定數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同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也負有對其依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的義務。因此刑法修正案(七)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對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或者這些信息的行為也規定要追究刑事責任。 。 2.關于綁架罪 綁架罪是一種嚴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財產權利的犯罪。為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綁架罪采取了嚴厲的對策,規定了較重的刑罰。依據該條的規定,綁架罪的起刑點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看,對綁架這類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規定較重的刑罰是必要的。但是,考慮到實際生活中綁架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一律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一些個別案件中難以做到罪刑相適應。如善待并主動釋放被綁架人,未造成實際后果的等。為了適應處理各類復雜案件的需要,增加一檔刑罰,使司法機關在運用法律上有一定的靈活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主動放棄犯罪行為,防止更嚴重的危害后果發生,保護人質安全,也可以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基于以上考慮,根據有關部門的建議,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改,增加了一檔刑罰,對“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使得刑法對綁架罪這種嚴重犯罪的嚴厲懲治重中有輕、嚴中有寬,罪刑單位的設置更為科學,有利于按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綁架犯罪。這里的“情節較輕”主要是指主動放棄綁架意圖,恢復被綁架人人身自由,并且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大損失后果的等情形。 三、關于貪污賄賂犯罪 刑法是懲治和預防腐敗不可缺少的法律武器,是我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刑法對包括 1.關于影響力交易犯罪 影響力交易犯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不局限于國家機關人員。 2.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刑法修正案(七)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修改,主要是提高了這一犯罪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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