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64的簡單介紹
怎樣打借條才受法律保護?
欠條上要寫明貸款的金額、約定的利率。在實踐中,很多債權人誤認為民間借貸收取利息是不合法的,因此利息部分只是口頭約定,而沒有將其明確的寫在借條上。除此之外,借條上要注明借款人、出借人的詳細身份信息,不能隨便的用代稱來表示。欠條的主體部門還要陳述借款原因、支付方式等信息,這樣能避免借款人抗辯,給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4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對醫護人員的影響
《民法典》第1226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相較于《侵權責任法》,《民法典》將“個人信息”也納入到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應泄露的侵權責任當中。《民法典》第1228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較《侵權責任法》第64條規定新增了“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表述。該變動與《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規定的“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一脈相承,對我國近年來屢有發生的暴力傷醫事件發出強烈的制止信號,進一步明確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需承擔法律責任,系為捍衛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保護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64條第1款是什么
《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二款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幾條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規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具體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規則。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依據其認定的案件事實,并準確適用有關的法律規定,最終作出判決。其中,法院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有賴于當事人提交的以及法院依職權調取的各種證據。原則上,民事訴訟的證據應以當事人自行收集為主,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為輔。具體而言,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即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應提供各種證據予以證明。這就是所謂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對“誰主張誰舉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解剖。詳言之,訴訟中主張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提出權利存在的證據。主張權利變更或者消滅的當事人,也應就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提出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