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特殊(民法典特殊訴訟時效取消了嗎)
民法典關于收受紅包特殊數字
2021新版民法典條例規定:52013149999等特殊金額紅包被認為具有特殊含義,屬于贈予,分手時不能要求返還。

民法典規定特殊侵權行為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特殊侵權行為包括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產品質量責任、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我國《民法典》對廣告、廣告、設計、經營和銷售廣告有哪些特殊規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廣告業務的范圍, 1.廣告經營的種類,按照廣告媒介形式的區別,可以分為經營印刷品廣告。按照是否含有涉外因素,廣告經營可以分為經營國內廣告、外商來華廣告、出口廣告。按照廣告內容的不同,廣告經營可以分為經營商品廣告,又可具體細分為經營電子產品廣告、石油產品廣告、醫療器械廣告等;經營服務業廣告。按照廣告經營方式的不同,可以為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咨詢五個基本類別。廣告設計,是指廣告經營者根據廣告主(出資做廣告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的廣告目標要求,對準備發布的廣告信息如何進行表現進行創意構思,編排組合廣告創意構思的表現方式和方法,直至創作出可供制作的廣告圖洋、圖表、樣品等整個活動的全過程。廣告制作是指根據廣告設計要求,制作出可供刊播、設置、張貼的廣告作品的活動。廣告發布是指廣告經營者通過一定的媒體或形式,將已制作好的廣告信息傳遞給廣告對象的活動。廣告咨詢是指廣告經營者為廣告主或其它廣告經營者就特定的廣告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預測、調查、分析評價、測定廣告效果等的活動。
我國《民法典合同法編》對格式條款有哪些比較特殊的規定?
與《合同法》相比較,《民法典》中有關格式條款的規定這些變化值得注意:
1.新增“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盡到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的,導致對方當事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主張,該條款不對自己發生約束力。法院和仲裁機構應當支持對方當事人的這個主張。
2.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添加“不合理地”。
參考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格式合同條款定義及使用人義務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合同條款的無效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格式合同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 【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民法典在邊疆地區的實施可能存在哪些特殊問題
其實這個問題的歸根結底要歸屬到邊疆的傳統風俗與民法典所規定的沖突上來。
首先是一個立法問題,因為民族差異問題,很多自治區是可以制定地方性的法規的。
但是,有一個原則,制定法規、規章不能違反上位法。
根據《立法法》規定,我國法律的位階由高到低是:憲法-普通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由于低位階的法律不能違反上位法。所以,對于報送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應當做下面幾種審查:
地方性法規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規章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規相違背?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規章相互之間是否矛盾;
規章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規范化要求;
《民法典》屬于位階比較高的普通法,地方性法規是不能違背民法典的。
接下來就是一個具體實施問題了,這主要還是觀念傳統問題,很地方性多傳統幾千年傳下來,根深蒂固,無法改變,比如殺年豬,按照檢疫、防治傳染病相關法律,屠宰要集中統一的,但是很多偏遠山區已經形成了傳統,不可能真的做到一刀切,只能讓時間慢慢適應、慢慢做普法工作,讓老百姓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這是一個長期的法治化建設的過程。
請問民法典有哪些特點?
總的來說,民法典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新特點:
一、為人權保護加成。民法典開創了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先河,使人格尊嚴得到全面保護,讓“人”成為法律的終極關懷。完善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認定標準更加清晰,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加具有針對性。特殊情況下無人照料“被監護人”得到照顧,規定當地基層組織等要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未成年人權益得到更大保護,對受性侵未成年人索賠的訴訟時效作了特殊規定,讓法律的時間停步,等待勇氣的成長。
二、為家庭和睦聚力。總結起來,民法典用更加完善的規則守護家的港灣。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設立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更好維護家庭關系穩定。離婚代價更加公正,“有其他重大過錯”成為離婚時可索賠的情形,沒有達到重婚程度的出軌行為,也必須以賠償形式表達歉意懺悔。新設居住權制度,對于因婚姻解體、“以房養老”失去住房所有權的女性、老人來說,牢不可破的法律權利代替了飄忽不定的居住允諾。完善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三、為社會治理賦能。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相關各方的民事責任,用讓拋物者買單的方式守護頭頂安全。凸顯信息時代法律態度,在APP過度處理個人信息、偽造侵害肖像權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保護更嚴格。對高利貸和“霸王條款”說“不”,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對格式條款制度細化規定,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厘清物業與業主關系,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明確小區電梯廣告的收益由業主共享,切實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
總之,民法典為我們的一生保駕護航,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百姓過日子的法律”,將進一步提升民眾的安全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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