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案例(盜竊罪案例2021)
盜竊罪典型案例分析
1、犯盜竊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所謂“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千元元至3千元以上。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量刑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犯盜竊罪,“數額巨大”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
所謂,“數額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是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起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
(1)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2)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3)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4)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5)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6)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另外,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最刑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犯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數額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
關于盜竊罪的案例
成立盜竊罪,李某偷偷拿回了本來由朋友合法占有的車,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接受了朋友的賠款,就屬于秘密竊取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如果不接受朋友的賠償的話,應該不構成犯罪的。
求盜竊公司財物的案例,越多越好
盜竊公司內自己管理的財物的,屬于職務侵占。
這里提供幾個案例,只有案由,具體的,你可以在網上搜一下,大家都忙,你也不能太清閑了不是:
唐志華等五人依法、職務侵占、企業人員受賄案(高法公報2002/184)
張珍貴、黃文章職務侵占罪(高法公報2002/195)
白春曉職務侵占上訴案(蒙2000/121)
劉戰虎、周萍侵占案(京2000/127)
王獻慧職務侵占案(京2001/132)
夏欽偉職務侵占上訴案(浙2001/85)
王道生職務侵占案(蘇2000/78)
張晨職務侵占案(滬2000/76)
石寧年貪污、丁志良依法、職務侵占案(滬2000/141)
趙紅彬職務侵占案(川2000/97)
后面的附注是高法公報哪年的和多少頁。省市的,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哪個省分卷和多少頁)。
希望我的解答能對您有所幫助,您的朋友,中國刑事辯護網趙荔
關于盜竊的案例
被告人馬某中。因涉嫌盜竊嫌疑于2011年9月22日被羈押,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現押于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寶檢公一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中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連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中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2011年9月19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馬某中來到福永街道白石廈西區橫巷4號被害人何某禮的某煙酒店后面的廚房窗戶旁,用路邊撿來的木棍將窗戶上的防盜網撬開,然后將窗戶推開,從窗戶爬進了煙酒店內。將放在煙酒店柜臺后面的儲物架上的8瓶茅臺酒(無法拍價)、兩餅普洱茶、不同種類的香煙165包(價值2480元),及事主手提包內的一張二代身份證及60多元人民幣盜走。后繳回7瓶茅臺酒、2餅普洱茶、不同種類的香煙165包。
2、2011年9月2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馬某中來到福永街道龍翔北路被害人吳某松的某化妝品店后門處,用事先準備好的螺絲起子將店后面的木門撬開,并從小店后門進入店內,將放在柜臺上的不同種類的化妝品42支、收銀臺處的一臺臺式電腦主機及一臺電腦顯示器(價值12400元)、掛在店內墻壁上的兩臺液晶電視機盜走,后繳回。
3、2011年9月 22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馬某中又來到福永白石廈裕華園西22棟一樓被害人陳某峰的電器行門口,用手將卷閘門往上提起來了離地有50厘米左右高度,并從卷閘門下面的門縫里鉆進了店內,將放在辦公桌上的一臺戴爾筆記本(價值3136元)電腦盜走,后繳回。
4、2011年9月22日10時許,被告人馬某中路過福永白石廈永安坊6巷6號被害人汪某君的店門口的時候,發現一個黑色的挎包就放在小店進門處左邊的啤酒箱上,被告人馬某中遂走進店內趁店主不注意順手將放在啤酒箱上的黑色挎包盜走。包內有現金600多元人民幣、520元港幣、一部黑色金立牌A5手機后繳回手機,作案工具螺絲刀、板手、老虎鉗。
9月22日,公安機關接警后通過觀看監控錄像確認馬某中作案嫌疑,在其居住的寶安區福永白石廈橫巷十五巷某公寓508房將其抓獲,并從其住處繳獲不同種類化妝品42支、茅臺酒7瓶、普洱茶2餅、不同種類香煙165包、黑色金立手機1部、黑色DELL筆記本電腦1臺、臺式電腦一臺、賽維克牌電視1臺、AOC牌電視1臺、作案工具螺絲刀、扳手等。經鑒定,繳獲贓物共價值人民幣1941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中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被害人何某禮、吳某松、陳某峰、汪某君的陳述,證人陳某平的證言,物證,抓獲經過等書證,鑒定結論,現場勘檢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中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如實認罪,且大部分贓物已起回,因此,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盜竊多次,量刑時應予考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中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
盜竊與搶奪案例分析
盜竊罪和搶奪罪行為方式類似,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取得公私財產的占有,都存在“秘密竊取”和“乘人不備”的行為屬性,由于兩罪的相似性,在很多司法實踐中,對于具體的個案,也存在此罪與彼罪的定罪量刑分歧,甚至同一個犯罪行為,在定性犯罪時,兩罪的罪名都可以適用,所以在司法實踐當中,各地對于兩罪的判決都不盡相同。
先看一案例如下:
一名陌生男子甲進到一臨街煙酒店內,稱其要四條軟中華和少量高檔酒,并要求老板開發票,店老板在給甲從貨柜內取出四條中華煙和酒并將上述商品放置于柜臺上,然后轉身去開具發票時,該男子對店老板謊稱去店外開車,便順手突然拿起四條軟中華逃跑,店主發現情況不對,并立即追出店外,但是嫌疑人甲有同伙在店外開車接應,未能追趕上嫌疑人,店主損失價值約三千元人民幣。
此案在公安和檢察兩家司法機關都存在對于犯罪定性的分歧,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認為,甲涉嫌搶奪罪。首先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雖然有謊稱去店外開車的行為情節,但此時,店主對于高檔煙酒是占有的狀態,店主拿出香煙的行為表明其存在交付行為,但缺乏交付意識。在這種狀態下,嫌疑人乘店主不備,明知在當時情況下,取走香煙會被店主第一時間發現,仍然采取突然奪取的方式取走店主緊密占有的煙酒,行為表現符合搶奪罪的犯罪構成。
另一觀點認為,甲涉嫌盜竊罪。甲在店主轉身給其開具發票之際,以外出開車為借口,秘密竊取了放置于柜臺上的香煙,雖然店主此時對于香煙是緊密占有的狀態,但行為人是在店主轉身開具發票之際,采取了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得香煙的占有,雖然店主立即發現了甲的行為,甲的秘密竊取行為在時間上也非常短暫,但此時甲已經自主的占有了煙酒,構成盜竊既遂,后面店主的追趕行為并不影響甲構成盜竊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從概念上說,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搶奪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搶奪罪的保護法益與盜竊罪的保護法益相同,均是公私財產的占有及安全。
首先由于兩罪的犯罪構成具有相似性,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兩罪的認定界限較為模糊,司法實踐中主要的參考依據有:
(一)按照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秘密性持續的長短區分盜竊與搶奪,秘密性持續時間長,則認定盜竊,反之,則認定為搶奪。此類說法還可以表述為受害人發現財物損失的時間長短問題,如果受害人當場或者極短時間內可以發現,就認定為搶奪,反之則可以認定為盜竊,那么按照此類說法,案件的定性為什么要取決于受害人發沒發現上?或者說,行為人是按照盜竊的方式去完成犯罪構成的全部要素時,受害人當場發現之后,行為人的盜竊行為會自動轉化為搶奪?這樣的觀點難以讓人接受。回到本案中,就存在行為人取得財物時行為的秘密性持續實踐短的問題,這類說法存在明顯缺陷,扒竊的秘密持續時間也較短,受害人一般在很短時間內就可以發現財物被盜,但實踐中無一人反對認定為盜竊犯罪。
(二)現實也存在這樣情況,行為在以平和的方式取得財物時,自己的主觀意識也不清楚自己是要去盜竊還是去搶奪,行為人清楚,如果受害人發現自己的行為,那就采取搶奪的方式,如果受害人沒有發現,那就采取盜竊的方式,所以往往在案發以后對于案件的定性問題也完全取決于嫌疑人的口供上,由于口供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可變性,導致在案件的定性上存在主觀性。
因此對于搶奪和盜竊的分區標準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從法條入手。刑法對于搶奪罪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結果加重情節,而對于盜竊,和搶奪罪相比,除了在犯罪數額上具有相似的規定之外,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規定,因此在案件的分析上,搶奪行為具有致人傷亡的一般危險性,而盜竊行為不具有這樣的特性,對于本案,行為人是在店主不注意之際,采取竊取的方式取得香煙并乘機逃跑,并由店外的同伙開車接應,行為自始至終都沒有可能導致受害人受到身體上的傷害,不具有搶奪罪的犯罪余地與空間。
(二)從搶奪罪的概念入手。搶奪罪是指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從概念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關鍵信息:“當場”,是指犯罪行為的時間節點,沒有時間的持續性,當事人可以立即發現;“緊密占有”,是財物占有人對于財物占有狀態的描述,可以理解為肩上的挎包,手里的提包、口袋里的財物等與身體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財物。本案中,雖然香煙是放置于貨柜上,店主對香煙也是自主占有,但是占有的狀態并沒有達到與店主身體緊密的程度,換句話說,嫌疑人的行為不會對店主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險性,不具備搶奪犯罪的行為特征;“奪取”,意味著行為人對“財物”實施暴力,即是也非平和的方式取得對財物的占有,本案中,行為人對于香煙是采取了一種平和的方式取得占有,并沒有達到搶奪罪中對于財物的暴力程度。
(三)從搶奪罪的行為模式入手。搶奪罪具有與其他侵財類犯罪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搶奪是“公然奪取”,所謂公然奪取,是指行為人當著公私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的面,乘人不防備,將公私財物奪了就跑,據為己有;也有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發現的方式,公開把財物搶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所以搶奪并不以“奪了就跑”為要件,盜竊也可能“盜了就跑”,搶奪也有“奪了不跑”的可能性。本案中嫌疑人盜了就跑,此時其已經自主占有財物,構成盜竊罪既遂,而受害人發現后的追趕行為,并不影響對其盜竊行為的認定。
(四)犯罪對象不同。盜竊和搶奪在犯罪對象上也存在較大差異,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有形財產和財產性利益等無形財產,而搶奪的對象僅限為有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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