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破產(個人申請破產的流程)
個人如何申請破產
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單個個人破產,只有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證明債權、債務性質、數額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律師代理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法院申請破產申請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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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破產怎么申請?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企業法人才能申請破產,沒有關于個人破產保護的法律規定,個人是不能申請破產保護的。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和和解制度,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并非債務人主觀上不愿或出于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3)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4)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5)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個人破產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如下: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2、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著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三條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法人可解散:
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申請個人破產
在個體經營的過程中還是很容易出現開不下去的情況,一般都是直接把店鋪轉讓給其他人經營,如果需要申請個人破產,一般是如何規定的?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怎么才能申請個人破產
1、目前在中國內地,只有企業破產法,至今沒有建立自然人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在我國香港則建立了個人破產保護制度。
2、具體條件如下:
香港破產管理署規定個人申請破產應滿足:破產人全部收入交給受托人管理,不能買屋,不能有私車,不能有豪華家具,不能自費出國旅游,每月服裝、剪發費用不超過800港元飲食不超過3000港元等。總之,也就是不能再過奢華的生活。破產期是對破產申請人的一種法律保護,在香港任何公司或個人,在投資失敗或其它因素的情況下欠下大額債務,而且個人資產已經抵不到還債的要求,為免受到債務公司的恐嚇或者威逼,破產人只好向政府申請破產,是一種政府保護行為,而政府則會收繳破產人的其它資產,房產,債券,和銀行存款等,悉數拍賣,用于清還所欠下的一部分債務,政府會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破產人一個破產限期,在破產限期內破產人的所有收入和開支都處于政府的監控范圍內,政府會根據實際的情況給予破產人基本生活保障,在破產期,破產人各項收入來源都需要向政府申報,政府會扣除基本破產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費用后,余下的資金用來償還債務,破產后的各種開支都受限制的,比如購買著侈品,出國旅游,這些都是不允許的。
二、個人申請破產弊端
1、金融體系不能適應個人破產制度
商業銀行自身的商業化問題。如果商業銀行不加快商業化或市場化,那么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對商業銀行來說將會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商業銀行自身行為必須在市場中得到檢驗。商業銀行應能按市場規則謹慎經營,能在滿足合理的資本充足率和存款利率的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經營,這可推動個人破產制度建立。
個人金融體系里個人征信體系的建立,這非常重要。國家個人征信體系發展很快,已經初步建立了全國性的個人征信體系網(消費者信用信息系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個人征信體系仍有很大的缺陷,如個人征信體系中的瑕疵標準把老百姓的水電費繳納納入其中,這就值得討論,水電費可能就是每月幾十元錢或者幾百元錢,而且,沒能繳納也有很多原因,如果簡單影響到消費者信用,應該說這樣的征信體系還是存在問題的。
建立個人信用評級標準制度與機構很重要。就是金融監管機構改革的問題,即如何有效地監控個人信貸,監控是否嚴密、嚴格,如何建立一套合理的個人信貸風險標準等等。
2、個人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的問題
東方人的個人信用行為方式更多地講究關系學,這種關系學在個人信用的界定中是無處不在。比如說擔保關系,消費者要房屋按揭,因為銀行可能要求按揭的人一個月必須要有多少穩定的收入,但消費者很可能不能達到銀行的要求,因此必須找一個擔保人,于是可能隨便找了個單位進行擔保,而事實上這個單位它并不是真心要為你提供擔保,只不過是因為存在著某種關系,最后因為這種關系而出具了擔保文件。因此,依賴于這樣的信用出具的擔保實際上是東方特色的“人保”制度,這種人保制度極大地威脅到了商業銀行的安全。一些商業銀行大量的貸款是建立在這樣一種不準確的、脆弱的擔保方式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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