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婚姻法子女撫養權規定)
新婚姻法關于小孩撫養權
新婚姻法關于小孩撫養權
新婚姻法關于小孩撫養權,生活中,夫妻離婚后,子女無論是由父親或者母親撫養權,父母親都有義務對小孩撫養和教育。那么對于小孩子的撫養權,新婚姻法是怎樣規定的?下面是新婚姻法關于小孩撫養權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新婚姻法關于小孩撫養權1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如何爭取
在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當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八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八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5、考慮法官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子女撫養方面,在進行辯論時,主要圍繞孩子判歸誰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這一個中心原則展開。比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論:
其一,孩子的年齡。根據《民法典》及其相關規定,2周歲之內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在幼兒期,同等條件下,法官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會相對大一些。
其二,從孩子的性別。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齡將近八歲,因為女方對于指導孩子的青春期更為有經驗,故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從雙方的經濟條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較高,可能會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撫養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將孩子判歸收入較高的一方。
其四,從孩子一貫的生長環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帶著,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學也在該房屋周邊等,這些都是法官考慮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二、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新婚姻法關于小孩撫養權2
一、新婚姻法孩子撫養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具體相關原則規定
《民法典》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于撫養條件。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民法典關于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規定: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如何規定
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如何規定
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如何規定?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是常見的事情,而有子女的夫妻離婚后就需要知道子女的撫養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接下來就由我帶大家了解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如何規定的相關內容。
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如何規定1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同,具有姻親關系和教育撫養關系,但不具備血緣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系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如何規定2
爭奪撫養權的條件
1、子女的意見:通常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時,會聽取八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
2、收入:證明自己經濟收入良好,和對方有差異。
3、工作環境:工作環境更好的一方,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成長。
4、居住條件: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比如離學校較近,小區配套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那么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5、工作的性質。
6、性格:性格修養、思想品質在爭奪撫養權時十分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性格、品質,會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7、學歷:受過高等教育,會更利于對子女的教育。
8、其它家庭成員的狀況:如雙方父母的基本條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對子女的撫養權如何規定
《 婚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 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 撫養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孩子撫養權
婚姻法關于孩子撫養權
婚姻法關于孩子撫養權,現在社會的離婚率是越來越高,離婚的人爭論最多的就是孩子撫養的問題,那么下面大家就跟隨我一起來看看婚姻法關于孩子撫養權的相關知識吧,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婚姻法孩子撫養權1
子女撫養權怎么判?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確定父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親直接撫養: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由其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親與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見。因已滿8周歲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愿。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準許。
子女撫養費怎么算?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孩子撫養權2
如何變更子女撫養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5、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何要求增加撫養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離婚后對方不給撫養費怎么辦?
首先和對方先行協商,如果協商不了,則需考慮通過訴訟途徑追回撫養費。如果雙方是訴訟離婚的,一方可以直接拿著離婚判決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由于離婚協議不能申請強制執行,應當以小孩為原告,你作為法定代理人起訴對方追要撫養費。 獲得生效判決書后,再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則會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離婚后能單方給孩子改名嗎?
(一)原則上不能單方給孩子改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公民變更姓名,如果是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二)若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由子女自身意志決定,則可以改變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子女姓氏問題的批復》規定:“我們認為父母離婚,除因協議變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長成得以自己意志決定其從父姓或母姓外,并無使其子女改變原用姓氏的必要。”
(三)不能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9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離婚后探望權的問題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婚姻法撫養權新規定
婚姻法撫養權2021年新規定
婚姻法撫養權2021年新規定,撫養權指的是父母對于子女的人身權利,不少人離婚后都會為了爭奪撫養權而打官司,而婚姻法的存在就是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下面分享婚姻法撫養權2021年新規定,一起來看看吧。
婚姻法撫養權新規定1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具體相關原則規定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于撫養條件。
婚姻法撫養權新規定2
一、離婚撫養權明確標準,離異子女撫養權標準:
1、兩歲下列的兒女,通常隨母方衣食住行。母方有以下情況之首的,可使父方衣食住行:
身患治不好的傳染病或別的比較嚴重病癥,兒女不適合兩者之間相互衣食住行的;
有養育標準不絕養育責任,而父方規定兒女隨其衣食住行的;
因別的緣故,兒女確沒法隨母方衣食住行的。
2、爸爸媽媽彼此協議書兩歲下列兒女隨父方衣食住行,并對兒女快樂成長無不良影響危害的,可予準予。
3、對兩歲左右未滿十八歲的兒女,父方和母方均規定隨其衣食住行,另一方有以下情況之首的,可予優先選擇考慮到: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別的緣故缺失精子質量的;
無別的兒女,而對方有別的兒女的。
二、離婚之后子女撫養權如何爭得
1、靈活運用法律法規有關兩歲下列的未滿十八歲兒女,通常隨媽媽衣食住行的法律法規,來爭得未滿十八歲兒女的孩子撫養權;
2、向人民法院證實女性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別的緣故缺失精子質量;
3、出示直接證據證實兒女隨女性衣食住行時間較長,更改未滿十八歲兒女的生活方式或自然環境,對兒女快樂成長顯著不良影響;
4、出示直接證據證實男女雙方身患治不好的傳染病或別的比較嚴重病癥,或是有別的不利兒女身體健康與成才的別的情況,不適合立即養育未滿十八歲兒女;
5、出示直接證據證實十周歲以上左右的未滿十八歲兒女規定父母離婚后與媽媽相互衣食住行的(法律法規上也是有關要求,假如兒女已滿10周歲以上,則在孩子撫養權裁定時理應征詢兒女本人的建議。)
6、再婚夫妻,出示直接證據證實男女雙方有別的兒女,而女性無別的兒女;
7、爭得在有益于未滿十八歲兒女快樂成長的前提條件下,輪著養育未滿十八歲兒女;
婚姻法中子女撫養權
(一)我國《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 離婚 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 撫養 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二)再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子女撫養權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三)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四)《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 撫養費 的權利。”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 (五)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 強制執行 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 工資 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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