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籃球(民法典籃球場受傷)
民法典中野球場打藍球無意打傷對方需要賠償嗎?
只要不是故意的,惡意傷害性的肢體接觸導致受傷,對方都是不需要賠償的,你也不能去要求別人賠償你的醫藥費。
一般來說在體育運動中受傷是正常的體育風險,對方免責,除非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
這就是《民法典》中的自甘風險原則的重要意義。所謂的自甘風險原則是指行為人自愿從事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如果不幸受到其它參與者的傷害,無權向侵權人索賠,除非對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因為你參與到這個運動中來,就相當于是自己承擔一定的運動風險,能接受這個運動風險。
這個還真的是不太好索賠,記得5年前,我們打全場野球,一隊友膝蓋嚴重損傷,花費十來萬,起訴對手侵犯他的隊員,審了兩次最后還是敗訴了。而且法律認為籃球屬于高危運動,運動中的身體接觸或者犯規動作是經常發生、不可避免的,自愿參加這項運動就認為你已經知悉認可風險。除非你有有力的證據證明對方是故意傷害,那就跟運動無關了。
籃球比賽或籃球對抗中發生的損害一概不賠,真的是這樣嗎?
籃球是一項競技類的比賽,同時也是一種對抗性的體育活動,因此打籃球的時候無法避免有人體的直接接觸,而人體的合理沖撞是完全有可能根據自身條件不同發生損害的。在這種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中,只要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形象,那么其行為就不構成侵害權利。而且籃球中會有十分多的正常技術動作以及需要力量的展示,有時受傷的情況出現也是在所難免的。那么對于身體沖撞而導致的損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分情況進行分析討論。
合理的身體沖撞導致
當因為參加體育運動的造成受傷的時候,受傷人員是由于合理的身體沖撞導致純屬意外,則對方不需要承擔責任。籃球比賽中的沖撞是籃球的一大特點,沒有辦法保證在籃球運動中不受傷害,這樣既是對參與者的苛求,同時也違背了籃球的運動規律。
超出了籃球范圍的身體沖撞所致
如果明顯超出了打籃球的規則范圍,并且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責任以及適當的賠償。當對方行為危及到個人人身安全以及財產安全,那么被侵犯人有權申請對方承擔責任并賠償。
法律小講堂
像籃球這種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很有可能會導致參加活動的人行為受到一定的損害,如果不是故意情況而產生的,那么受害者也不得請求對方承擔責任。像籃球這一類的風險文體活動都會有明確的自甘風險的適用范圍。明知風險且自愿參加活動以及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其他參加者沒有故意或重大措施。滿足以上的三種條件,就屬于自甘風險的原則。

民法典關于12歲小孩被籃球砸到頭怎么處理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去醫務室包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規定,籃球運動屬于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和人身危險性的體育運動,出現12歲小孩被砸到頭的事件,是正常現象,應在意料之中,可自行去醫務室包扎解決。
打籃球受傷了怎么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對方不是故意傷害受害者的身體或者嚴重違反競技規則,那么對方的行為是體育運動競技比賽中合理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對方是故意傷害受害者的身體或者嚴重違反競技規則,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不存在故意則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補償。作為體育運動,特別是籃球、足球等有人體直接接觸的對抗性體育運動,完全有可能發生人身損害后果,自愿參加這種具有風險性的競技運動,應視為甘冒風險行為。因比賽造成受傷,此系比賽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純屬意外,因為比賽中的沖撞,原本就是籃球運動的特點,不許在比賽中有沖撞,是對籃球運動規律的違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打籃球意外受傷誰責任
打籃球是自甘風險的活動,若出現意外,傷害方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傷害方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受侵權人自甘風險的意思就是 :
(1)受害人知悉危險存在。
(2)受害人有自愿承擔危險的明確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
(3)接受該危險不違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風俗。
因此,在這種事故中,投籃、上籃等屬于正常的體育運動行為,如果并沒有故意侵害對方的過錯行為是,不屬于故意傷害的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
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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